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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案例总结(51

 玉米粒红薯 2016-03-23

51、甲欲上街行抢,于是从家里摸了一把菜刀,开车上街寻找目标。甲将车停在路边 ,物色“合适人选”。一会,路人乙走来,甲径直上前对其实施了抢夺(3000 元)。在此期间,菜刀一直在甲的车里。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刑法第 267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这里的“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52、甲男为了强奸乙女而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女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乙女昏 迷期间,甲男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事后,乙女死亡。问:甲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甲的暴力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系想象竞合犯。至于乙女的死亡,则是影响量刑的情节。     

 

53、甲男为了强奸乙女而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女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没想到乙 女当场死亡。甲男“一不做二不休”,又对尸体实施了奸淫行为。问:甲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男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并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甲的暴力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系想象竞合犯,但甲男并未实现强奸目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至于后来的奸尸行为,自然应评价为侮辱尸体罪,且应数罪并罚。

      

54、孕妇甲在 2014 5 1 日以特别残忍的方式杀人,因事后非常害怕,致使在同 年的 5 3 日流产。该案件直到 6 1 日才被发现,甲随后被立案羁押。问:对甲能否适 用死刑?为什么?

      答案:可以。被告人只有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才不得适用死刑。本案中,甲的流产发生在被羁押之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

      

55、孕妇甲在 2014 5 1 日杀人,该案于 5 3 日被立案,甲随后被羁押。甲因 非常害怕而导致自然流产。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甲还曾实施过一爆炸行为,致多人死伤。于是,司法机关将杀人和爆炸两案一并移送起诉并交付审判。问:对甲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答案:可以。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只有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才能被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时才可以免除死刑。本案中,孕妇甲实施了两起行为,对杀人罪虽不得适用死刑,但对爆炸罪则可以适用死刑。

      

56、甲因犯强奸罪和绑架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7 年和 8 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2 年。问:对甲能否适用假释?为什么?

      答案:不得适用假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八种人,无论是因单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是因这八种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都不得假释。

     

57、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把这块石头推下去能不 能砸中那老头?乙说:别吹牛,哪有那么巧!甲说:不试怎么知道?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推下去,恰好将老人砸死。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系犯罪既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本案中,甲、乙二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排斥结果发生,对结果发生的态度是放任。至少,甲、乙二人都接受了老人死亡的结果,应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

                                                                                                    

 58、甲为了非法占有乙的财物,深夜溜进乙家,将在卧室睡觉的乙反锁在屋内,甲“如愿”地取得了财物(价值 4000 元)。但事后证明,乙一直处于熟睡状态,对此一无所知。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暴力、胁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使获得了财物,也只是本罪未遂。本案中,甲已经实施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并未获得财物,其获得财物系由盗窃行为所致,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59、甲有饲养宠物狗的嗜好,平日上班时都将狗锁在家里,周末自己不上班时,也给 狗“放个假”,将锁链打开。一周末,狗突然冲出屋外,对路人乙欲实施撕咬,乙无奈对狗进行了反击,将狗打死。问: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客观违法论的立场,在动物完全自发侵害他人时,即使主人主观上没有过失,也是由其客观疏忽行为所致,应认为主人存在客观的侵害行为(不作为)。此时,打死或打伤该动物的行为,属于对主人进行的正当防卫。

     

 60、司机甲醉酒后驾车,在县城主干道上将乙撞成重伤后仓皇逃走。在逃逸过程中,因高度紧张、车速过快,甲又将另一行人丙撞死。问:甲对丙的死亡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对丙的死亡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也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这样认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61、乙对甲实施暴力侵害,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并未击中乙而是击中了 过路之行人丙,致丙轻伤。问:甲对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丙并未实施不法侵害,但甲的防卫却导致了丙的伤害结果,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

      62、警察甲在追捕歹徒乙的过程中,乙突然掏出随身短刀,朝甲刺去。甲不得已进行反击向乙投掷石块,但并未击中乙而是击中了过路之行人丙,使丙受轻伤。问:甲对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进行紧急避险,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因正当防卫而导致第三者遭受伤害的,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进而阻却责任故意。

 

 63、乙正在对丙实施抢夺,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马上就要制服乙,但乙却“急中生智”地大喊:警察来了!甲回头一看,乙趁机溜走,丙的价值 1 万元的项链被乙夺走。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时,自然成立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的成立并不以防卫行为现实地排除了不法侵害为前提。换言之,只要具有排除不法侵害的可能性时,即使客观上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也依然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64、甲预谋毒死自己的妻子乙,于是在妻子的水杯里下毒。甲知道妻子下午三点钟会回家,于是放心地出门了。没想到乙一点钟就提前回家了,喝下毒药死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下毒只是杀人的预备行为,甲并未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请注意: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系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的一种,而因果关系,必须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无实行行为,就谈不上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问题。

      

65、列车员甲受托将一件行李(价值 4000 元)交付给素不相识的乘客乙,交接地点 是列车员休息室。在约定的交付行李时间,乙并未出现。这时,乘客丙刚好路过,甲误以为丙就是乙,说了一声:过来拿东西来了?丙二话没说,就将行李拿走。问: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丙成立诈骗罪,系作为犯罪。在列车员甲误将丙当作乙认定为行李的主人,并说了“过来拿东西来了?”这样的话之后,丙已经知道甲产生了错误认识,他当时接受行李的行为实际上以作为的方式向列车员甲表明自己就是行李的主人,进而让甲对行李做出了处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66、甲到某森林盗伐林木 4 立方米,刚欲将林木装上车开走,被森林看护员乙拦住。 甲为了逃跑,用利器将乙刺成重伤后离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系事后抢劫。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实施盗伐林木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适用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认定为事后抢劫。

     

 67、在一个人数很少的小镇,有一对夫妻经常吵架。一天,丈夫到镇上的药店购买灭鼠药,店主明知该人的房子很小根本就没有老鼠,购买者极可能会用这些老鼠药来毒死妻子,依然将大量灭鼠药卖给了购买者。后丈夫果然用这些药毒死了妻子。问:店主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店主无罪。购买者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所以店主出售老鼠药的行为应认定为中立的营利行为,而非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反之,如果购买者已经把自己的妻子带到店

 

门口,告诉店主自己买药就是为了毒死妻子,此时店主依然向其出售老鼠药的,则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对此,可参见 2013/2/55 C项。 

      

68、甲在 14 周岁生日当天中午,大摆筵席。席间,甲与好友乙发生争执,当晚,甲偷偷溜进乙家,在其水杯中投放了剧毒物质。第二天早 7 点,甲醒酒,懊恼不已,但想到乙在生日宴会上当众与自己争吵,就没有理会投毒之事,后乙中毒身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间接故意。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因而不必具有有责性。甲在生日的第二天已满 14 周岁,对自己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具有了结果防止义务,故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9、甲与乙同去丙家赴宴。甲明知乙开车,仍对乙殷勤劝酒,乙酩酊大醉。甲明知乙大醉,仍劝乙驾车回家,乙在回家途中被警察查获,经查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远超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后乙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甲明知乙已喝醉,仍劝其开车,这与一般的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无异,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

      

70、甲与乙同去丙家赴宴。甲明知乙开车,仍对乙殷勤劝酒,乙酩酊大醉。甲明知乙 大醉,仍劝说乙驾车回家,乙在回家途中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死。经查,乙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远超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后乙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对乙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根据命题人的观点,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的过失犯罪,二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案中,甲的教唆行为不仅与乙造成事故之间具有心理的原因性,而且甲对此也是有预见可能性的,甲作为教唆者需要对这个加重结果负责。

      

71、甲平素爱收藏,近日收藏了伪造的人民币、美元、英镑若干,引得几个朋友前来 观看。其中乙表示想购买,被甲断言拒绝,声称自己根本就不想卖,只是出于个人爱好收藏而已。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持有假币罪。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因此,“以使用为目的”就不是持有假币罪的责任要素。假币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否则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持有假币罪,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2、乙正在举枪射击丙,为了确保丙的死亡,甲在乙的背后于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同时开枪射击。丙中弹身亡,但不能查明被谁击中。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和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请注意:如果知情一方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片面共犯。本案中,由于不能查明甲的行为对丙的死亡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所以甲不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乙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73、甲在网上开了一个虚假网店,一旦消费者进入甲的网店点击购买商品,从自己的 银行账户往支付宝账户转账时,甲就会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将消费者转往支付宝账户内的购物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甲通过此方法共计非法获款 10万余元。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认定消费者是否仍占有已转往支付宝内的购物款,如果依然占有,甲成立盗窃罪,否则,将认定消费者已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甲成立诈骗罪。事实上,消费者是可以控制自己支付宝内的款项的,并未处分该款项,故甲只能成立盗窃罪。

      

74、甲追杀乙,乙无处可逃,跑进了丙的房间进行躲藏。丙目睹了甲追杀乙和乙跑进 自己屋内的过程,但仍然强行将乙推出门外,结果乙被甲杀害。问: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系片面帮助犯。本案中,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在紧急避险中,被避险人对具有正当性的避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丙是被避险人,其明知避险人乙的行为是正当的,还将乙推出去,导致乙被杀死,应认定为杀人罪的帮助犯。

      

75、甲追杀乙,乙无处可逃,跑到了丙的房间门口并叩门求救,丙目睹了甲追杀乙和 乙跑到自己房间门口的过程,但执意不开门,结果乙被甲杀死。问: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丙无罪。在紧急避险中,被避险人对具有正当性的避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本案中,乙尚未开始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相应地,丙并不是被避险人,其对乙的行为无容忍义务。

      

76、甲为了向 A 讨债,纠集乙、丙等五人,对A 实施了轻微暴力,然后将 A 拉上面包车,行驶至一个几乎无人经过的小巷子,继续向 A 讨债,但 A 仍不答应还钱。乙为了吓唬 A,把事先准备好了的汽油泼在了 A 身上,继续催 A 还钱。半小时之后,丙烟瘾发作,掏出打火机准备点烟,但不小心点燃了 A 身上的汽油。A 立即掏出手机准备报警,丙就把手机夺了过来扔在了地上,甲、乙、丙等六人仓皇逃跑,A 最终被烧死。事后查明,如果甲等六人立即扑救,火本可以被扑灭。问:甲等六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汽油刚起火时,A 还能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说明火势并不是很大,甲等六人尚具有扑救的可能性,事后查明的情况也证明了这点。因此,甲等人的行为系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且应与之前的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77、甲为了向 A 讨债,纠集乙、丙等五人,对A实施了轻微暴力,然后将 A 拉上面包车,行驶至一个几乎无人经过的小巷子,继续向 A讨债,但 A 仍不答应还钱。乙为了吓唬 A,把事先准备好了的汽油泼在了 A 身上,继续催 A还钱。半小时之后,丙烟瘾发作,掏出打火机准备点烟,但不小心点燃了 A 身上的汽油。火势非常凶猛,甲、乙、丙等众人逃跑,A 最终被烧死。事后查明,即使甲等六人留在现场扑救,A 也必然会被烧死。问:甲等六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从本案案情看,当时并没有避免 A 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死亡结果应归责于丙的抽烟行为,该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系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甲等六人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实行数罪并罚。

      

78、甲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一旦喝醉,就成为完全精神病人。某日,甲欲抢劫 乙女,于是甲故意让自己喝醉,并对乙女实施了暴力,但结果却是将乙女强奸。经查,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依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在实施奸淫行为时已无责任能力。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甲成立抢劫罪未遂。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必须与行为同在,这便是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只有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才需对该罪负责。本案中,甲在实施暴力时虽具有责任能力,但其与强奸行为无因果关系,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79、甲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一旦喝醉,就成为完全精神病人。某日,甲欲抢劫乙女,于是甲故意让自己喝醉,并对乙女实施了暴力,但结果却是对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经查,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就已经丧失责任能力。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只有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才需对该罪负责。本案中,甲的喝醉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和抢劫行为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上述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

      

80、甲为了向 A 讨债,纠集乙、丙等五人,对A 实施了轻微暴力,然后将 A 拉上面包车,行驶至一个几乎无人经过的小巷子,继续向 A 讨债,但 A 仍不答应还钱。乙为了吓唬 A,把事先准备好了的汽油泼在了 A 身上,继续催 A 还钱。此时,巷子里走来一个叼着烟的路人,烟头上溅出的火星恰好点燃了 A 身上的汽油,甲等见 A 身上着火,仓皇而逃,A 最终被烧死。事后查明,该路人根本不知道甲等六人的行为以及 A 身上已被泼汽油的事实。问:甲等六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路人对 A 的死亡没有认识的可能性,A 烧死的事实,对于 A 来说属于意外事件。乙在泼汽油时,应当预见到汽油遇火后会点燃,具有预见可能性。所以,应将 A 的死亡归责于乙等众人的泼汽油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81、甲得知其前妻与乙结婚后特别生气,经常隔三差五地去乙家谩骂,还多次扬言要 杀光乙全家,乙为此非常害怕。一次甲又来谩骂,还扬言要灭门,乙拿起事先准备好的刀朝甲砍去,但被身材高大的甲将刀夺走,甲用该刀将乙砍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要做一定限制。甲多次侵入乙的住宅谩骂并扬言杀人,乙用刀捅甲是甲的事先挑拨行为所致,所以甲夺刀捅乙的行为,也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82、甲在给自己的手机充值时,不小心将 1 万元话费充到了乙的手机上。乙明知有人 往自己的手机里误充了1 万元,遂多次拨打国际电话,很快将这笔话费用完。问:乙的行 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乙无罪。乙在明知他人给自己手机充了话费之后,还是可以照常使用该手机的,不能因为别人给乙的手机误充了话费,就禁止乙使用自己的手机。当然,如果甲找到乙后,要求乙返还 1 万元话费,乙拒不返还的,则应认定为侵占罪。

      

83、甲在银行汇款时,误将 1 万元汇入了乙的银行账户。乙得知后马上将该 1 万元提取了出来。问: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这个问题,有一定争议。命题人的观点是:如果乙是在银行柜台将钱取走,成立诈骗罪。如果乙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取走,则成立盗窃罪。 

     

84、甲女在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正准备付钱时,乙男冲过来朝甲女扇了一耳光,并大 声说:又花了这么多钱,真是败家娘们!话音刚落,乙男便将甲女的钱包(内有一万余万现金)夺走。甲女非常吃惊,当时没反应过来,大约半分钟后,甲女大喊:抓贼啊!我根本不认识那个人!此时,乙男早已无影无踪。经鉴定,甲女被打成轻微伤。问:乙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乙男构成抢夺罪。乙扇甲一耳光是为了配合自己说的那些谎话,使旁观者相信他与甲是具有夫妻关系或男女朋友关系的人,而且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和甲的最终伤情,扇一耳光并不会压制被害人甲的反抗,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应成立抢夺罪。

     

85、甲按照事先的踩点,来到某彩票店,从老板手中夺走了 1200 张价值 2400 元的彩票(这些彩票本可兑奖 2 万元),并前往兑奖点去兑奖。老板见 1200 张彩票被夺走,立刻

就与彩票中心联系,将甲抢走的彩票作废。问:甲的行为和犯罪数额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犯罪数额是 2400 元,而非 2 万元。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当无异议。甲在夺走这些彩票之时,彩票是有价值的,共计 2400 元,已经可以成立相应的财产性犯罪了。认定财产犯罪的数额,要以行为当时取得的财产价值为标准。至于 2 元,由于根本不可能兑换出来,故不是犯罪数额。

     

86、甲本为 A 快递公司的员工,由于 B 快递公司缺少快递员,就向A 公司借调人员到 B 公司派送快递。于是,甲被借调到 B 快递公司派送快递一个月,并在 B 公司领取了一个月的报酬。在此期间,甲将自己负责派送的 B 公司的价值 6000 元的财物据为己有。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职务侵占罪。本题的关键在于甲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有,成立 职务侵占罪,否则,成立盗窃罪。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可以被认定为其所在的被害单位的员工,就可以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本案中,甲虽只在 B 公司借调一个月,但依然可以被视为B公司的员工,当成立职务侵占罪。

    

 87、甲以订购 6 部手机为由,约见了被害人乙。在乙拿出手机给甲查验时,甲谎称要将手机拿给领导过目,让乙在原地等待,欲携手机逃走。乙警惕性很高,始终跟随甲,甲见无法摆脱乙,就跟乙说:领导不喜欢,还给你吧!乙将甲扭送至公安局。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诈骗罪未遂。甲在拿到乙手机后,为了顺利拿走手机,谎称要将手机给领导过目,这是诈骗行为。但是,甲的欺骗行为并未使乙陷入错误认识,乙也未处分这 6 部手机,所以,对甲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88、甲以订购 6 部手机为由,约见了被害人乙。在乙拿出手机给甲查验时,甲谎称要将手机拿给领导过目,让乙在原地等待,甲欲携手机逃走。乙警惕性很高,始终跟随甲,甲快速逃离,终于摆脱了乙,将 6 部手机占为己有。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盗窃罪既遂。在乙跟随甲期间,手机其实是一直归被害人乙占有的。甲看诈骗未成,就想通过逃跑的方式最终占有这 6 部手机,这显然是欲违反被害人乙的意志将财物占为己有,成立盗窃罪,系公开盗窃行为。

     

89、甲利用网络胁迫 13 周岁的乙,逼迫乙猥亵了15 周岁的少年丙。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猥亵儿童罪,被害人不是 15 周岁的丙,而是 13周岁的乙。本案中,13 周岁的乙表面上是加害人,但其同时也是受害人。让一个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猥亵他人,同样是对这名儿童的猥亵。

 

 90、甲在某商场专柜销售电脑。商场规定,销售量大时,销售人员可获得一定奖励。而且,销售人员可在商家定价的基础上,下浮10%销售电脑。甲为了提高销售业绩,下调了50%销售多部电脑,导致商家损失惨重。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本案中的甲虽未在物理意义上毁坏电脑,但其超低价出售的行为导致商家本应获得的销售对价明显减少,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91、甲为了强奸乙女而进入乙女的住宅,但当天乙女恰好不在家,只有其父母在家。甲遂对乙的父母实施了抢劫行为。问:甲的行为是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为什么?

答案:一般抢劫。命题人认为,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必须对其做限制解释。只有以抢劫故意入户并实施抢劫行为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本案中的甲只能认定为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

      

92、甲乙二人预谋实施抢劫,遂以清洗饮水机为由进入了丙的住宅。进入之后,二人 将丙捆绑在了椅子上,当着丙的面拿走了财物若干。问:甲乙二人的行为是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为什么?

      答案:一般抢劫。由于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命题人认为,除了要求抢劫故意形成于入户之前,还必须在客观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以对人或对物暴力的方式入户。据此,行为人以平和方式进入被害人住宅,进而实施抢劫的,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只能是一般抢劫。

       

93、甲抢夺了被害人的财物 2000 元,被害人大喊“抓坏蛋”,旁边店铺的乙丙等人出来 看发生了什么事情,甲以为乙丙要来抓自己,遂掏出水果刀朝乙丙等挥动威胁,然后骑摩托车跑了。事实上,乙丙等人只是来看热闹,并没有要捉拿甲的意图。问:甲是否属于事后抢劫?为什么?

      答案:属于事后抢劫。刑法第 269 条对事后抢劫的描述中,要求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对这里的“为”,应理解为“为了”,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具有上述意图即可,至于是否在客观上起到了上述作用,在所不问。

     

 94、甲是财政局局长,某单位欲让甲给本单位拨款 30 万元,这一要求本来是合理的,但该单位担心甲局长不拨款,就对甲说:我们只需要 30 万元,如果你给我们单位拨了 40 万,我们就给你 10 万。甲照办,拨给了该单位 40 万,该单位给了甲 10 万。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贪污罪。认定甲成立贪污罪还是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判断 10 万元的属性,如果是单位财物,则成立贪污罪,如果是他人财物,则是受贿罪。本案中的 10 万元,本来就归财政局占有,甲借给该单位拨款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成立贪污罪。

      

95、甲、乙二人经常吸毒,近来该地举行声势浩大的禁毒行动,甲、乙二人很难找到 地方吸毒。丙是甲、乙二人的朋友,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宾馆的房间,专供甲、乙二人吸毒。问: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中的房间是丙开的,没有丙的允许,宾馆的服务人员和甲、乙等人是不能进入该房间的,所以丙对于该房间具有支配权。在自己具有支配权的场所内让别人吸毒,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96、乙到甲家做客,席间乙突然拿出毒品吸食,主人甲并未制止。问:甲的行为该如 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无罪。甲单纯地不予制止的行为,不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命题人认为,应将“容留”解释为作为,即必须要“留”了一段时间,才能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单纯地不制止这一行为本身,不属于“容留”。

       

97、甲、乙二人看到一戴着金项链的女子后,甲上前将女子抱住,乙用事先准备好的 工具剪断了该女子脖子上的项链(价值 1 万余元)。随后,二人立即逃离现场。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抢劫罪。本案成立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关键在于能否将甲、乙的行为评价为用暴力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从本案来看,被害人之所以不能反抗,是由于被甲抱住了,从这一点看,可以将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为认定为使用暴力排除了被害人的反抗,成立抢劫罪。

       

98、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在盗窃时为抗拒主 A 的抓捕而将 A 打晕,乙知情但并没有阻止甲的行为,也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继续望风。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乙是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的帮助犯,二人在抢劫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99、甲与乙共同入室盗窃。乙在里屋行窃,甲在外屋行窃。适逢主人A回家,甲为了抗拒抓捕,对A 实施暴力并将其打晕,乙知情但没有参与实施暴力。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乙没有为甲的事后抢劫提供帮助,仅成立盗窃罪。甲、乙二人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由甲独自承担。

     

100、丙欠甲的钱,甲对乙说:“你去问丙是否还钱,如果不还,我就关押他的妻子”。乙明知丙会立即还钱,仍然对甲说:“丙不还钱”,于是甲关押了丙的妻子。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在他人具有附条件故意的场合,原本不具备条件,但行为人创造条件或者谎称具备条件,使他人故意实现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教唆犯。据此,本案中的甲是非法拘禁罪的直接正犯,乙是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二人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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