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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导游体制改革迈出新步伐

 智慧旅游519 2012-11-20
  □郑燕李建锋

    山东泰安市政府日前发布第160号政府令《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去年国家旅游局确定泰安市、烟台市和曲阜市为山东省导游管理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市至今,首个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办法》有哪些独到之处?近日,笔者就此采访了泰安市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程明。

    背景

    程明说,为加强泰安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游客满意度;健全、完善泰安导游人员管理法规体系,适应导游队伍发展的需要,针对旅游发展形势对导游队伍的要求,结合泰安市导游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泰安市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四个突破

    《办法》究竟有何亮点,程明列举了以下几点:

    一是《办法》制定了见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导游资格准入退出机制。《办法》的第六条第二部分和第七条第三部分,增加了“导游人员必须在实习合格后才能领取导游证”的条款。《办法》规定,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兼职导游人员要依法约定试用期后,申领见习导游证,凭见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或跟团实习。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对实习导游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实习合格后方可申领导游证。“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导游人员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增强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程明说。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导游人员的退出机制。”程明告诉笔者,《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导游将被吊销导游证。导游人员存在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等处罚。

    “二是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兼职导游人员的概念更加明确,进一步规范了导游人员的注册管理制度。”程明说,《办法》对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兼职导游人员的身份做了界定,从而更加明确了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对所属导游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有利于加强导游队伍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促进导游队伍健康发展。

    “三是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应聘用专职导游人员的数量。《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泰安市十强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员不得少于10人、泰安市二十优旅行社不少于5人、3A级以上旅行社不少于5人。这样,既有利于旅行社做大做强、扩大企业规模,又有利于稳定导游队伍,扩大专职导游数量,缩小社会兼职导游数量,提高导游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业务技能,提高导游人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四是明确了泰安市及县市区之间、市直各部门之间、市旅游行政部门和泰山风景名胜区之间,在导游管理方面相互之间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理顺了在导游管理方面的相互协作关系,这将有效避免以往职责不明、权限交叉、相互推诿等情况的发生。”程明说。

    条款表述更加细化

    程明说,在部分条款上,《规定》的表述更加细化、更为明确。

    “首先,《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导游人员专、兼职身份的变更程序,这样可以有效杜绝导游人员因无归属单位而私自持有导游证、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的现象,有望逐步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导’现象。”

    “其次,《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细化了旅游行政部门、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对导游人员档案化、标准化、动态化的管理办法,增加了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持有电子行程手续的条款。这将有利于导游队伍的标准化建设,有利于规范和培养导游人员的服务行为,进一步提升泰安导游队伍的整体形象。”

    “最后,《办法》的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细化了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明确了专职导游人员薪酬保障制度,有利于确保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导游对于一个城市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勿庸置疑,导游管理也因此成为旅游行业管理中的重点。对于即将实施的《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泰安的旅行社、导游又有哪些看法?下期,我们将刊发来自泰安业者的声音,敬请关注。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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