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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反盗版 剑指企业用户

 孙新琦律师 2012-11-21
微软反盗版 剑指企业用户
□ 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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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从电脑销售商到用户,从源头到终端,微软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反盗版绳索越勒越紧。安徽省合肥市一家企业“中枪”,原因是在办公电脑里安装了盗版的微软Office软件。10月23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微软公司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微软盯上企业用户

  微软公司系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其依法享有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今年2月,微软公司发现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皖仪公司)发布在网上的招聘广告,要求应聘人员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经查该公司未曾正式采购Office软件。

  微软公司认定皖仪公司在相关计算机上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了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皖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90万元。

  诉讼过程中,微软公司向合肥中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

  皖仪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色谱、光谱、质谱类及医用分析器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今年3月29日,合肥中院法官赴皖仪大厦,对皖仪公司住所地和其他办公地点与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被控非法复制、安装及使用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该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等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清点,皖仪公司共有130台台式计算机。随机抽查的4台计算机里,均安装有Microsoft Office涉案软件。

  被告皖仪公司在法庭上抗辩,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涉及的130台电脑,有99台与被告之间无关联,系案外人所有和使用。他们在购买时,供货商就已在计算机中复制、安装了Office 2003专业版等涉案软件。

  一审判决赔偿17万

  合肥中院认为,被告皖仪公司称其在购买的计算机中已预装了涉案软件,但迄今未能提出证据予以证实。购货合同也未提供原件,亦未提供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开发活动,在诉讼中一直不能提供其复制并使用涉案软件已经合法授权或许可的确凿证据,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无论被告出于商业目的使用的Office系列软件来自何处,都必须经著作权人即微软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否则即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

  由于微软公司无证据证明被告持有侵权软件复印件的载体,因此,其请求判令被告删除或销毁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法院对130台台式电脑中的其中4台进行了随机抽查:第1台计算机装有Microsoft Office2003中文专业版软件,Microsoft Office Life Edition 2003中文专业版软件;第2台和第4台计算机装有Microsoft Office2003中文专业版软件;第3台计算机装有Microsoft Office2007中文专业增强版软件。

  法院认为,微软公司主张计算赔偿金时应根据被告非法复制、安装的微软软件的数量及合理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总额为依据。但由于其主张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及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额。

  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皖仪公司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皖仪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17.1万元;驳回微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微软要求高额赔偿惩罚盗版

  微软公司与皖仪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微软公司上诉请求安徽高院依法改判皖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7.1万元,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提出了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应秉持赔偿损失及惩罚威慑兼顾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17.1万元(还包括了维权成本)明显过低,根本不足以赔偿微软公司的实际损失,更未对皖仪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起到足够的惩罚和威慑效果。综合考虑被侵权软件的市场价值、皖仪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本案中皖仪公司的赔偿金额应不低于80万元。微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7万元是合理的维权成本,应全部予以支持。

  皖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答辩说,皖仪公司办公场所只有电脑31台,合肥中院证据保全过程中涉及的130台电脑,其中有99台与其无关联;假设被控侵权成立,一审法院以一概全来认定侵权事实据此判决皖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1万元,与事实相悖。皖仪公司没有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没有侵犯微软享有的著作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皖仪叫屈拒绝调解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以及答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皖仪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复制、安装、使用涉案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均为皖仪公司所实施;如皖仪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审判决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以及合理支出是否适当。”审判长余听波宣布。

  为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有关问题。

  法官问皖仪公司:你公司研发中心是否在皖仪大厦的五楼?

  皖仪公司:在四楼。

  法官:那么为何一审法院证据保全时,皖仪大厦五楼的电脑贴有皖仪公司企业名称的设备标识牌,请作出合理解释?

  皖仪公司:不是企业名称,那是大楼的标识。

  法官:微软公司对皖仪公司的回答是否有异议?

  微软公司:有异议,不仅是五楼的电脑,三楼、四楼的电脑上都有皖仪公司的标识。

  法官:对于微软公司所指控的130台电脑,你公司认为只有31台电脑属于你公司所有,其中19台随机预装了Linux系统,还有12台是随机预装了XP系统,对此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持?

  皖仪公司:有合同表明是预装的。

  法官:你公司认为只有一台电脑随机预装了微软Office 2003专业版软件,与一审法院证据保全时皖仪大厦4楼的2台电脑均安装有微软Office 2003专业版软件的情况不一致,对此有何解释?

  皖仪公司:一审法院保全笔录中表明抽查了4台电脑,其中1台没有载明是Office。

  法官:微软公司,你公司主张80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微软公司:根据相关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意见综合各种因素确定的。

  庭审结束前,法官分别询问了双方是否接受法庭的调解,双方均表示拒绝。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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