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敏 实习生 刘平)昨日下午的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刚一演讲完,学生们就开始争先恐后地对他发问。 “按江院长刚才演讲所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2009年河南等地许多法院都推行多调解、少判决的形式。您觉得法律体系与大调解机制有什么样的矛盾或冲突?”当学生提出这一问题后,会场响起热议声。 “在我看来,调解制度具有两面性,有好的一面,也存在着弊端。”江必新说,法院判决,对与错非常明晰。但调解结果不是判决结果,有时候可能会蛊惑我们的行为规范。调解也可能会带来司法不公的情况。 “但调解确实又有它的积极作用。尤其是构建和谐社会,它的价值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我们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矛盾比较尖锐的情况下,作为司法机关调解也不失为一种和谐的办法。”江必新说,所以在强调调解的同时,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在尽量避免它的负面、弊端作用。“调解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不能违背法律的规范,不能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需通过一些制度加以规范。” 本版图/本报记者 杨新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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