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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六礼、七出、三不去

 山爷wzs0718 2012-11-26

古代婚姻制度:六礼、七出、三不去

古代婚姻制度:六礼、七出、三不去。

    六礼
  古代的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汉平帝元始三年(公元三年)曾命刘歆制婚仪。汉朝以后至南北朝,皇太子成婚无亲迎礼。而从东汉至东晋更是因社会动荡,顾不得六礼,仅行拜时(拜公婆)之礼,连合卺仪式也不要了。直到隋唐,皇太子才恢复行亲迎礼,帝室成婚也照六礼行事。宋代官宦贵族仍依六礼,民间则嫌六礼繁琐,仅行四礼,省去问名和请期,分别归于纳采和纳征。《朱子家礼》连纳吉也省去,仅取三礼,三礼也成为明代的定制。清代仅重纳采、亲迎二礼,中间加女家铺房一礼。清代《通礼》载,汉官七品以上才实行议婚、纳采、纳币、请期、亲迎五礼。清末后,六礼演变纷繁,也就逐渐衰落了。
  纳采: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
  “纳采”为六礼之首。《礼记.昏义》日“:纳采者,谓采择之礼,故昏礼下达,纳采用雁也。”清人秦蕙田解释说:“将欲与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意为男家向女家求婚,由媒妁代为转达。女家同意后,再收纳男家送来议婚的礼物。纳采礼物用“雁”。《仪礼士昏礼》“昏礼有六,五礼用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是也。”至于何故用“雁”?《仪礼士昏礼》者认为“:用雁为贽者,取其顺阴阳往来者。”《白虎通.嫁娶篇》则曰:“用雁者,取其随时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逾越也。又婚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彭大翼《山北方白雁,深秋乃堂肆考》云“:《古今诗话》:来,来霜降,谓之霜信。”郎瑛《七修类稿》却认为“:雁,诸书止言知时鸟也。行有先后。故以之执贽,以之纳采。” 另外,《艺文类聚》一书中还从其他角度解释用雁之因“:雁,候阴阳,待时乃举,冬南夏北,贵有其所。”
  按以上各家说,纳采以及其他婚礼用雁,不外乎三层含义。一是取阴阳往来,妇人从夫之义。所谓“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为阳,妇为阴,用雁者,取其妇人从夫之义。二是不失时,不失节。雁为候鸟,秋去春来,从不失信。以上三义,其一取阴阳往来,妇人从夫显然是汉儒们的臆测,不合先秦事实。后两种看法,各有所长。如果仅以候鸟来看,似乎取义不足以证。燕子是以时分居南北,又何独以取雁呢?看来用雁除失时之外,更有取其行止有序之义。雁以转徙飞行,率以老而壮者居先引导,幼而弱者尾随其后,从不逾越。而长幼有序是儒家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把这个原则用于婚娶,使长幼有序而行,非万不得已,不使叔季跨越伯仲而成婚,符合儒家精神。而这种行止有序的行为,除雁以外,其他候鸟是没有的,故用雁为五礼之贽。除以上含义之外,用雁在当时还有喻其从一而终、不再醮之义。周朝时期,从一而终的婚俗已为社会所提倡。当然,从一而终不仅仅是指女子对男子的忠贞不渝,对于男子来说,同样有意义。在一夫一
  妻制的农业社会里,要求小农家庭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不仅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小农家庭本身的需要。这类情况在《诗经》中有不少反映。《诗邶风.击鼓》“: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人乎,与子偕老。”《郑风.女曰鸡鸣》“:宜言饮酒,与子偕老”《诗.王风.大车》:“ 谷则异室,死则同穴。”诗歌中强烈地反映了人们要求配偶永不离异、白头偕老的美好愿望。为了强化社会需求,或者时刻提醒人们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观念,因而把具有“从一而终”属性的鸿雁引进婚礼。因此,五礼用雁,其原因就在“雁”这种候鸟兼具有社会对人们婚姻问题上需求的引义
  问名: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名有两种,一位名字之名即女子出生三月时所命之名。二为名号之名,即以姓氏为名之类。至于男子之问名,在纳采时先已通报,故问名只问女名而不及男者。问名礼物仍用雁。礼序为“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问名之目的有二:
  一是防止同姓近亲婚姻;
  二是利用问名得来的生辰年月日,占卜当事人之婚姻是否适宜。
  纳吉:即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
  “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即近代意义上的择日《礼仪.士昏礼》云“: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男家通过卜问神灵,确定了娶亲吉日后,即派人告之女家,征求女家的意见。
  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
  为六礼最后一道程序,即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新娘。亲迎意义有二:一则表现由从妻居制向从夫居制转变以后,母系风俗的传承。男子亲自去女家迎接新娘,表现出对女子的尊重。但同时,它也含有从夫居这一婚制的到来是不可扭转的事实,表现出男子要求从夫居的强烈愿望。先秦时代,人们对亲迎十分重视,自天子以至庶人多行此礼“。文定厥祥,亲迎于渭。”是为周文王卜得吉兆,纳征定婚后,亲迎太姒于渭水之滨。“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辆彭彭,八鸾锵锵”。是为诸侯亲迎的隆重场面。反之,若不通过亲迎之礼而成婚,则被认为不合礼制,会受到世人讥讽。故班固说孔子作《春秋》是寓褒贬,“讥不亲迎”,在当时,
  亲迎被看成是夫妻关系是否完全确立的基本依据。凡未亲迎而夫死,女可以改嫁。然而一旦举行了亲迎之礼后而夫死,按礼俗规定,新妇就只能认命“,从一而终”了。
  六礼已毕,只意味着完成了成妻之礼,还须在次日完成“谒舅姑”,即成妇之礼;若公婆已故,则于三月后至家庙参拜公婆神位,称“庙见”。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婚姻程序,虽几经变迁,但基本上没有脱离六礼的范围,在唐律、明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这种婚姻程序是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通常与[三书]合称[三书六礼]。 

    另付古代婚姻制度:七出三不去
  
古代婚姻制度:六礼、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
  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昬义》指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是被认为人伦之始的。但是,就当时的婚礼的内容来看,它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服务的。在统治阶级中,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并行而不悖。就礼制而言,正妻仅得为一人,但并不妨碍其夫占有妻以外的女性。这种事实上的多妻制具有强烈的等级制的特点。多妻的状况是同夫的身份、地位、权力等成正比的。
  从婚姻成立的程序来看,奴隶制时代后期已经以聘娶婚作为主要的结婚方式。这种婚姻是以父母等尊长对子女、卑幼的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为特征的,往往以聘娶为名,行买卖之实。
  虽然“七出”“三不去”是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但实际是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是古代以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为核心内容的家礼的体现,是对妇女地位的贬低。

             古代婚姻制度:六礼、七出、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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