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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不咬人的蚊子 2012-11-27

回应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1121

金民珍 徐婷姿

    一、回应型司法的理论

    所谓回应型司法,是主张司法发挥主动作用以回应社会需要的一种模式。它具有灵活性(不但适用具体法条,还运用法律原则、法律价值进行裁判)、主动性(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为更有效地解决进入司法程序的社会纠纷,司法能动干预,平衡双方的诉讼能力,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能动适用法律达至最佳的社会效果)、开放性(司法机构需以审判活动为连通器,以司法理性为护城河,使司法活动与社会需求达至最佳平衡点)三大特点。

    从西方国家司法权运行嬗变过程来看,西方社会经历了从自治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的转变。自治型司法是司法机构取得独立权威,依靠规则进行治理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在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起到革命性作用,但随着欧美国家民主革命的完成及现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它逐渐显示出对社会的不适应:法院与社会的隔离使得法院难以应对转型社会所积累和爆发的种种矛盾,社会要求司法从自治型迈向回应型。

    我国法治建设初期,自治型司法权运行模式对摆脱人治影响、完善法律体系、树立司法权威、强化程序意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社会转型的今天,经济社会层面发生了深刻变化,产生了新的法权要求——回应型司法开始成为与我国现有国情相契合的司法权运行模式。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国情的政治因素来看,一国的政权性质决定了司法权的性质,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也必须以人民性为基础,努力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其次,从国情的经济因素来看,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但仍不完善,粗放型经济、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现象依然存在。同时,伴随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利益格局的重组力度加大。这都要求现代司法必须充分考量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在确认和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再次,从国情的文化因素来看,中国社会是情理社会,这种文化传统的历史定性直接影响着今天人们对司法审判的评价,它要求法官在法律与道德之间保持一种关系,努力使司法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从而走向更高和更成熟阶段的理想模式。最后,从国情的法治因素来看,我国实行法治的社会历史基础还比较薄弱,法律制度的系统性、精细性仍有待完善,民众对司法不公怀有本能警惕,司法公信力还有待加强。这种状况要求司法增强能动性,加强服务功能,勇敢地承担起时代所赋予的责任。

    二、回应型司法的实践

    (一)个案审理层面上司法的回应性

    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法官适用法律不再是平面单元的静态推演,而必须加入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考量。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构建的要求,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规则空间,通过司法技术手段(法律解释、类推等),能动地适用法律,寻求规则与具体案件之间的平衡。

    实践中,司法回应性在四类案件处理中尤为重要:

    类型一:原有规则不合理带来的不公平需要司法予以弥合——创新思维,摆脱惯性思维;

    类型二:对人们日常交往模式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如何处理需要司法审慎应对——全局考虑,切忌就案判案;

    类型三:新的社会现象带来的社会矛盾需要司法予以回应——开拓眼界,不能简单思维;

    类型四:法理情如何在具体个案中达至最佳平衡点需要司法予以回应——要融情于法,避免机械执法。

    (二)以案例为基础的公共论坛的构建

    具体、生动、真实、直观的案例是在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它们在个案中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同时,它们还承载了法律对社会纠纷的价值评判,承载了正确发挥法律指导功能、引领社会发展的使命。如何延伸司法的审判功能,将案例的作用辐射开来,就需要法院以丰富的案例资源为基础构建各方能沟通交流的公共论坛。

    一方面,有限的司法资源与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要求法院放大个案指引功能,不断向社会输出各种有效信息,在信息共享中增强规则对社会的有效性,并树立司法权威,这就是信息输出;另一方面,对法院来说,要回应社会,需要了解社情民意,需要向社会吸纳有效信息,这就是信息输入。公共论坛是一个信息输出——输入——再输出——再输入的循环平台,是一个法院与社会良性互动、实现司法权回应社会需求的平台。

    信息输出输入的方式有多种,比如向社会发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白皮书),使民众了解司法过程的性质,增进民众的理性认识,促进司法透明;向社会发送高质量司法建议,努力延伸审判职能;以案说法,宣传法院工作,树立司法权威;开办类案讲堂,送法进社区;微博互动等。

    三、回应型司法运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回应型司法也并非完美无缺,因此在回应型司法运行过程中,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并避免该机制的弱点。

    (一)司法回应社会应当在适当的能动性与适度的限缩性中保持理性的均衡

    在回应型司法框架内,法律机构变得容易接近,社会公众的司法期待将越来越高,希望法院解决一切复杂的社会问题。司法一方面要能动地满足这种需求,但同时,必须认识到,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不是一蹴而就的,或仅凭法院单方面的良好愿望就能实现的。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司法资源和制度空间的有限性、转型社会的复杂性、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在回应社会中应有限缩性,司法权在运行中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

    (二)司法的回应性是建立在规则之治框架内的回应

    回应型司法框架下,司法需要回应民意。大多情况下,民意与法意是一致的,但当二者在个别情况下冲突时,法官必须确定一个底线,即切不可生硬地绕开现行法律规定而迁就于民意,否则最终会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回应型司法模式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扩张,实质正义重要性得到强调,这有可能使法官任意将个人的价值观运用到司法判决中去,把自己的偏好置于法律之上,容易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和稳定。在审判过程中,具体规则应优先于法律原则、法律价值在案件中予以适用;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需要对规则进行法律解释时,一般应遵循语义解释——上下文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的先后顺序。

    四、回应型司法对法院工作提出的要求

    (一)个人层面上,法官要成为法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家的复合体

    法官要成为人民的法律代言人和裁断者,需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能把握现代司法理念;需要熟悉复杂的社会心理,时刻关注裁判结果的社会可接受性;还应具有政治判断能力,对案件处理有足够的预见——不仅是个案的后果,还包括其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效果,以平衡社会各种利益。除此以外,法官还需要高超的智慧,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游刃有余地实现公正,解开中国法治进步道路上的各类难题。

    (二)机构层面上,法院应建立顺畅的社会需求吸纳途径

    目前,法院信息输出的渠道比较多,而信息输入的方式、途径都有待充实、规范,这关系到法院对社会需求的动态把握程度,进而影响到司法回应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往法院对社会需求的把握,往往通过走访、座谈、法官个人的社会阅历等形式,个别性、随意性较大,现在法院开始构建更多样化、系统化、常态化的社会需求吸纳机制,比如法院微博。人民陪审制度也是法院吸纳社会需求的重要途径,但如何用好用足该制度需要进一步探讨。比如陪审专业户现象、陪而不审现象都反映出现行陪审员制度的缺陷,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的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社会意见真正进入到司法系统中来。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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