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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被解除劳动关系如何寻求法律支持

 神州国土 2012-11-27
因病被解除劳动关系如何寻求法律支持
解聘书
病假条

  杨学友

  如何对待伤病员工,如同一面镜子,映射着用人单位是否敬畏法律、讲究商德、关爱弱者之文明程度,然而,个别企业为一己私利考虑,视伤病职工为企业累赘,千方百计寻机会、找茬予以辞退。对此,劳动者万不可自认倒霉,下面案例或许能给你以警示和帮助。

  试用期内,单位能与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今年6月中旬,田艳与一家食品加工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3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中还载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了两个月,田艳因男友与其分手而感情受挫,一度情绪不好,精神恍惚,虽未明显影响工作,但也因去医院看病请假两次(各半天时间)。据此,单位怀疑田艳可能患有精神病,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维权提示: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田艳已经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田艳只是因恋爱受挫而一时情绪不好,精神恍惚,并未被确诊为精神病,其虽两次看医生,但并没有到“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程度。该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田艳不符合哪条、哪款录用条件。若举证不能或者举证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则应承担败诉后果。

  用人单位可否与需长期治疗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李某系某电信公司员工,2012年8月13日夜里突发脑血栓住院治疗,公司为李某支付了前期所有医药费等。由于病情较重,李某需要长期休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考虑李某在公司工作16年,公司决定一次性给李某发16个月工资的同时,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想在生病期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又不知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维权提示:李某完全可以不接受公司的“解职”决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李某的医疗期应为18个月,在此期间内,公司不能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公司可根据李某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来决定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可否与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李阿姨系一家贸易公司职员,历经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今年1月初,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月中旬,李阿姨唯一的儿子在一次车祸中身亡,她经受不了如此巨大的精神打击,患了抑郁症后又引发精神失常,被确认为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同时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近半年时间的治疗,李阿姨的病情得到控制后,仍需要一定时间的休养。想到精神疾病难以根治,公司决定与李阿姨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工龄给李阿姨11个月的工资补偿。李阿姨可否不予接受?

  维权提示:公司对李阿姨的做法,存在不公平情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中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阿姨可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若具有劳动能力,可不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若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在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同时,还可要求享受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精神病员工主动解职后,可否反悔

  案例:郭先生是某电力公司工人,有精神病史,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位因他是精神病人给办理过残疾证。3年前,他所在的企业实行减员增效,并对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买断性质)的职工给予额外补助3万元。郭先生自愿申请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他孤身一人自理能力差,补助费早就花光了,日子过得非常艰难。上个月,家住乡下的郭先生的母亲知道此事后,带着郭先生找到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以郭先生自愿同意且双方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为由,予以拒绝。郭先生可以反悔吗?

  维权提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关系到一个人事业及今后生存生计的大事,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郭先生的母亲)来代理,或者征得他母亲的同意,而郭先生所在单位在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期间,既没有通知并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也没有征得其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无效行为,那么,郭先生完全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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