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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派遣协议

 赵各庄子 2012-12-06

员工派遣协议

 
 

用人单位(甲方):

派出单位(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决定向(乙方)申请派往甲方的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称派遣人员,人数及具体派遣期限参见附件)。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人员派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招聘、面试、体检合格后,将有关资料提供给乙方,由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派往甲方工作。

第二条:派遣期限

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按甲方要求确定。

第三条:用工规则

乙方派遣人员在派遣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作风正派,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

乙方派遣人员在协议规定的派遣期内,在教育培训、考核等方面与甲方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遇到工作纠纷、突发性事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解决处理;需要时,可由乙方出面协调。

派遣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甲方应当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相同。

派遣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派遣人员的技能,经与本人协商,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条:劳动关系

乙方派遣人员到甲方工作时,其劳动关系及人事关系保留在乙方。

第五条: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派遣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因工致残、死亡事故及不可预测的意外,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定处理,乙方为主、甲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其医疗费或因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抚养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派遣人员,或由乙方转付。

第六条:工资、社会保险费

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待遇由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确定。乙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及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由乙方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工资每    (年、半年、季度、月)结算一次。在签订协议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前       的费用,后       的费用在前     的第    个月的中旬划入乙方帐户。 派遣人员的增加或减少,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通知乙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逾期通知造成不能变更的,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由甲方承担。

甲方根据派遣员工的工资发放日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工资划入乙方帐户。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工资表清册,必须在每月的    日按时将工资发放到派遣员工的工资卡上。

第七条:假期 、计划生育费用

(一)乙方派遣人员的假期按国家和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计划生育保险基金的申请拨付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八条:解除协议

(一)在派遣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辞退乙方派遣人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或终止其派遣关系,并将该派遣人员退交乙方,由乙方为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手续: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所需条件的;

2、违反甲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其他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及甲方相关业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5、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乙方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要求解除或终止其派遣关系,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乙方并将该派遣人员退交乙方,由乙方为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手续:

1、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

2、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未痊愈或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应征入伍或考入全日制院校的;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其他需解除或终止派遣关系的;

5、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的。此类被解除协议的派遣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派遣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支付赔偿费用:

1、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乙方派遣人员身心健康的;

3、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因甲方工作条件、卫生条件恶劣,造成乙方派遣人员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

4、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派遣人员管理费及社会保险费用的;

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其他需解除或终止派遣关系的情形。

第九条:协调解决用工

在本协议期内,若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根据情形协商解决执行本协议条款。

第十条:法律责任

派遣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撤回或调换派遣人员,致使甲方工作受到影响,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不及时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乙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每日按涉及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乙方派遣人员与甲方在派遣期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任何争议,应本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的原则,若协商不成,可向浙江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派遣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人每月    (档案管理费、户口托管费根据实际人数另收),每       (年、半年、季度、月)结算一次。

( 服务内容:a.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b.签订劳动协议   c.工资发放       d.社会保险的缴纳   e. 档案管理  f. 职称评定 )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事项

(一)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9.5%部分的0.5%可作选定。如由甲方建帐保管,用于派遣员工的特殊困难补助,及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反之由乙方建帐,用于补助、发放。

(三)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不足的甲方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乙方代收、代缴)。

(四)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至退休的,其退休时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

第十四条:附则

本协议期限    年,自           日起至          日止。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此协议继续。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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