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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税收管理与服务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半点寒心 2012-12-08

农民合作社税收管理与服务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具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行业的普遍特性,又具有自己独有的经营特点,涉及到多项税收业务,不仅税收管理比较复杂和困难,也迫切需要税收政策的扶持,成为税收工作值得研讨的新课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自20077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市场主体走上了历史舞台。这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以农户为基础形成规模生产,推进农业专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等,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句容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从无到有,到20095月已发展到204家,注册社(会)员6100人,其中今年新增注册5300人,实际参加合作经营的社(会)员18000人,带动农户8000多户,生产经营规模近10万亩,销售总额达3.2亿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一是设立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构成具有多样性。于是政府看重政绩,企业看中政策,便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组建合作组织。主要有:龙头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干部+农户、经纪人+农户和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等模式。牵头主体呈现多元化,在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以企业牵头创办的10个,以农技服务组织领办的9个,以村干部领办的27个,以大户领办的36个。这些合作社中,虽然农民社员都占到80%以上,但社员的主体地位却变得模糊。由于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形同虚设。有的不能按照章程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少数牵头领办人说了算;有的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划等号,缺乏合作意识与民主管理意识,因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不管事,社员对合作社及其章程的认可度不高。此外,还存在基层政府或部门包办的问题,没能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创办原则,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争取政府资金扶持。已成立的合作社至今还有37家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占22%;有96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占47%

  二是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目前,全市农民合作数量虽有增加,但有实力、活动多、能有序开展工作的仅占30%;约35%缺少生机、勉强维持个体经营;还有35%是村委会组织的,基本上有名无实,有的甚至还没有制定出形成成员共识的组织章程、制度等,未能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已经开展活动的合作社中,存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利益机制等不够健全的地方,特别是没有实现共同销售和二次分配,一般社员希望保底分红的底线不能少,而牵头大户或个体老板觉得自己盈利了要给股东分红,而亏损了股东却不能共担风险,因此造成财务难核算,分配制度难执行。目前,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没有专职财会人员,设置的会计账簿非常简单,凭证不完整、不规范,核算的真实性不高,少数甚至连账簿都没有。以致产权不明晰,内部监督失灵,既不公开社务,也不公开财务。

  三是税收征管细则不够明确,管理难度大。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管,在程序和办法上都缺少具体详细的规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合作社时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只要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办理税务登记时是否参照执行也没有明确规定;申请免税时需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批或备案,也没有规章可循;在发票领购方面,合作社既有农产品购销又有加工,是使用商业销售发票还是使用工业销售发票也没有明确界定。

  四是发票使用率低、纳税申报资料不实。有些农民合作社认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免税,就不开发票,申报时也就不申报实际经营收入;有些人还存在“不开票就还要缴税,开票就必须缴税;不申报收入就不要缴税,申报了就必须缴税”等错误认识。目前,全市农民合作社领购发票的只有24户,占登记户数的22%,实际开票数量也相当少。2009年上半年,申报经营收入的仅19户,占总数的17.59%,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仅1700余万元,大大低于实际收入。如名气最大的张小虎葡萄合作社,已形成近3000亩的欧亚品种葡萄种植园,但相关资料测算年实现销售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上,但至今未申请领购发票,且一直是零申报。

  五是税收优惠政策没能得到充分享受。尽管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直接税收负担没有了,但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农民的间接税收负担依然比较重,难以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以至于相关支农税收优惠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大打折扣。如国家对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都实行减免退税政策,但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税率实行进项税金抵扣,企业却照样压级压价收购。

  六是税收管理与服务有待加强。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尤其缺少个性化、针对性解读。政策未能做到家喻户晓,一些优惠政策农民还不太了解。我市挂牌成立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不少,到税务机关咨询的却不多,税务机关主动服务也不够。由于,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税收户籍管理还不到位,使得相当数量的农民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少数税收管理员认为农民合作社对完成税收任务基本没有作用,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随之大大降低,更不会去主动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具体措施和办法,难以实现长效征管。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大众媒体、互联网站、手机短信、税企座谈、上门宣传等方式,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法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对新办的农民合作社要及时举办税收培训班,解读税收政策,帮助农民合作社全面理解和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效应。平时要结合日常巡查,深入农村社组,重点的农村各类协会、农民致富能手、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面对面的宣传辅导,促进农民合作社组织守法经营、勤劳致富。

  2、强化纳税服务。深入开展“一社一策”活动,主动上门了解农民合作社当前经营现状和面临的困难,对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点对点”地提供个性化政策服务,量身定制《税收政策服务建议书》。让合作社明白,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辅导合作社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账簿凭证,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分别核算应税和免税项目、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及非成员产品,正确区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在向农民合作社提供良好的政策咨询服务、信息支持服务、辅导建账服务的同时,在日常办税上也要做到文明服务,优质高效。根据农民合作社的特点,简化办税流程,精简报送资料,缩短审批时限,落实“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制度,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3、加强税务管理。一是户籍管理。密切与工商、地税、民政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结合日常巡查,加强实地核查,把以成立的农民合作社组织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认真审核注册资料,要重点了解经营范围、经济规模、经营方式、组织结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情况,据以实行分类管理,认真核定应纳税种和征收方式。加强减免税报送资料的审核和认定,防止虚假农民合作社骗取税收优惠待遇。二是发票管理。根据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品种、常年产量、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购票种、领购数量。对发票使用保管情况定期进行实地核查,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和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应实行代管自开管理,并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和票表比对及缴销制度,防止利用免税优惠政策非法代开或虚开发票,造成税收流失。指导农民合作社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开票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成员产品与非成员产品应分别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三是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应要求每个合作社都必须按时申报实际经营销售收入,并准确划分应税、免税收入、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收入。对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应按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四是纳税评估。税收管理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加强对农产品在收购和销售交易行为的审核力度,通过对产品品种、年度产量的评估,确定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督促其按照真实的交易及时开具发票,防止虚开、代开、变换产品名称和超范围开具发票等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其免税收入划分不清、多开农产品票、销售时不开票或少开票的行为,应及时督促其自查自纠,杜绝今后再有发生。

  4、加强调研指导,落实优惠政策。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乡镇开展税收调研指导,了解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经营能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就农民合作社的布局、发展、整合等事项,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引导广大农民和有关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要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调查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促进农产品产供销一条龙经营,提高特色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当前,主要做好以下优惠政策的宣传与辅导:(1)农民合作社销售成员的初级农业产品,视同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凭专用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农民合作社向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农民合作社与社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5)农民合作社作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等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可免于办理税务登记,并执行增值税新的起征点优惠政策;在农贸市场内经营农产品的,只要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 或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7)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农民合作社,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之,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其着眼点不能局限于眼前的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而要看到这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科学管理手段,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举措。对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市场繁荣,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更加丰富的税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现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既存在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因素,又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鉴于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对其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重新定位,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主要是财税(2008)第81号文件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五)针对农业服务行业给予营业税税收优惠,包括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除草、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可以免税;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项目,免征营业税;农业科技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六)所得税方面主要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二、我区农业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的样本调查


  目前高港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有18户,在我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有12户,主要从事葡萄种植、花木销售、花卉苗木种植、中药材种植、特种养殖、果品种植、冬枣种植、肉鸡养殖、金桔种植、植保机械服务等,共吸纳农户750余户,直接用工180余人。
  我们选择了生产经营正常的一户泰州市高港区永胜花木产销专业合作社作了典型调查。泰州市高港区永胜花木产销专业合作社于20079月成立,注册资金5.5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花卉、苗木,花卉、苗木种植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目前合作社在永安洲镇永胜村、福沙村、新街村、新隆村、建安村和上桥村,组织农户栽种各类苗木994亩,合作社预计今后年销售苗木可达1000万元,农户栽种花木年亩均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现在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农户有109个,其中有73个集中在永胜村。合作社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组织带领农民群众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永胜花木合作社切实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办事,力求把合作社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所有、民收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合作社名义组织农民生产,帮助农民销售。合作社从创办到目前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充分发挥合作社指导农民发展“一村一品”的积极作用。合作社围绕发展花卉苗木主导产业,形成“一村一品”的专业生产格局。对部分农户在购进种苗方面有困难的,合作社用社员的出资额采取买苗垫支卖苗收回的办法,帮助其发展生产。对那些有扩大生产规模要求而因自家承包土地限制的农户,由合作社出面协调流转别人的土地,永胜村共有耕地1760亩,其中有546亩由一个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栽种各类果树,发展生态果园,余下的1214亩耕地到现在已有754亩栽种各类花卉苗木,有240亩已形成绿化防护林。二是合作社统一组织产品销售,按实际销售价格与社员结算贷款。实行“一村一品”生产花卉苗木的规模扩大后,统一组织产品销售是合作社运作中的核心环节。目前,合作社的对外销售渠道远自浙江,近到如皋、江都以及泰州市内10多个经销单位,合作社对所有社员建有生产台账,社员生产的各类苗木一般都由合作社组织对外销售。凡是经合作社统一销售的,提取销售额的2%作为合作社的销售成本(年终核算如果有结余的则按规定分红),其余的全部结算给社员。三是合作社发挥机制优势帮助弱势农户在发展“一村一品”中增加收入。合作社发挥机制作用,把这部分弱势农户承包的土地流转给有能力的农户种苗木,每亩年租金不少于1000元,再把这部分弱势农户中走不出去的劳动力由合作社组织起来,有组织有秩序地派工到其他种花大户,打工获取报酬,合作社有个指导性用工标准,一般每天不低于25元,实践中更多的按劳计酬的工资都在40元以上,据统计全村弱势农户的100多个劳动力年不出村的打工报酬有近百多万元,每人年平均6000元以上。

  合作社创办和运作时间不长,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实行内部运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把合作社创办成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到目前为止,该合作社在内部规范化建设方面做到:一是在注册登记前全体设立人讨论制订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本社实际情况的章程条款。对要求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合作社规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表明其拥护合作社的章程条款,按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二是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按规定领取税务登记证,申报企业法人代码,并按规定领购开具发票。三是合作社对社员入社除要求履行书面申请,还必须对合作社出资,金额不论多少,这是法律规定的社员对合作社承担的责任。合作社从成立到目前社员出资额累计有8.6万元。为此,合作社除了有社员的生产台账,每个社员都由一本与合作社的交易记录簿,对每一笔交易的数量、价格、结算金额都有明确的记载。四是建立健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由镇经管站帮助建立合作社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库存现金账、社员成员账户,等等。六是定期召开合作社成员会议制度。合作社规定每年至少定期(年终)召开一次成员会议制度。合作社规定每年至少定期(年终)召开一次成员会议,讨论表决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该合作社自正式运营以来共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85份,实现销售66.76万元,实现增值税2.12万元,实现企业所得税1.18万元。按照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直接减免增值税2.12万元;由于该专业合作社面向农户,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成本费用列支难以取得合法凭证入账的情况,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市执行的应税所得率为7%,适用税率为25%,该专业合作社本身不从事这些产品的种植、采集或养殖、捕捞,而是由本社成员负责,专业合作社负责或帮助成员销售这部分产品,企业所得税没有减免。随着农作物逐步进入收获期,该合作社的销售收入将大幅增加,预计2009年销售收入将达100万元,2010年销售收入将达300万元.,相应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也将大幅增加,合作社对增加的这部分税款感到压力较大,难以接受。

 
  三、目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在对典型农户作样本性解剖的基础上,我们又选择了5户合作社就税收情况作了深入调查,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如下。
  1、增值税方面。按照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方面。由于专业合作社面向农户,专业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成本费用列支难以取得合法凭证入账的情况,所以对专业合作社多数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的应税所得率为7%,适用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而在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人数受季节和年成的好坏等影响,用工人数无法准确确定,很难把握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很多情况下未确认。

  3、地方税方面。由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涉农的其他地方税符合减免政策的也予以了免征。

  4、发票管理方面。专业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时,按规定领取农业产品销售发票,从调查情况看,未能落实专人专柜保管发票,发票开具的随意性较大,日期、购货单位填写不完整或不填,货物名称填写笼统,造成不能准确区分是否为收购本合作社成员的农产品或合作社直接买卖的农产品,影响政策执行效率。合作社在收购农户农产品时,尚没有一家真正落实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会计记账时未附发票记账联,白条入账的现象较多。

 
  四、进一步完善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建议


  1、流转税方面。合作社对农户植保机械维修服务,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没有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也未明确,这部分收入要按规定征收税款,而目前农村的机械化作业面还不高,对农户植保机械维修服务与鼓励农机推广使用不相适应,因此,建议对这部分收入可以纳入到免征规定中,予以直接免征。
  2、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从事农、林产品的种植、采集,牧、渔产品的养殖、捕捞。有的专业合作社本身不从事这些产品的种植、采集或养殖、捕捞,而是由本社成员负责,专业合作社负责或帮助成员销售这部分产品,其实质相当于农业经纪人,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给刚起步的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制约,对此类合作社销售确实属于本社成员产品的收入也应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由于专业合作社面向农户,成本费用列支难以取得合法凭证入账,对专业合作社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目前我区的农业类应税所得率相对偏高,与实际经营利润存在很大差距,应将应税所得率做适当调整。因此亟需明确好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对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自身从事农产品的种植、采集或养殖、捕捞,享受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发票管理方面。为杜绝发票开具的随意性,应积极推行计算机开具发票,申报时实行票表比对。由于有的合作社受条件制约,不能实行计算机开具发票,那必须对合作社发票领购实行验旧购新。同时明确合作社收购农户产品、向农户提供肥料、生产资料和相关技术服务等,如何使用发票(或内部结算凭证)并进行记账,正确和合理划分收购本社内成员农产品及外部购买农产品,确保成本费用列支的合法性。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的实践思考

  2002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这对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税收负担,维护农业生产者利益,促进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政策的执行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问题,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普遍存在低税负、零税负、负申报现象;部分企业利用政策制度缺陷及征管漏洞偷逃税款;一些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见利忘义,高价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给税务部门办理退(免)税业务带来了很大的执法风险,国家税收流失严重。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税收政策因素:
  1、购进扣税法为部分企业利用收购凭证偷逃税款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实行认证抵扣制度。而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来说,由于农业生产者无法提供扣税凭证,由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既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又作为扣税凭证,割裂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损害了增值税内在监控机制,使貌似严谨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实质性的断裂。
  2、抵扣率设计不够严密。农产品抵扣率统一改为13%后,由于进项税额按含税价、销项税额按不含税价计算,进、销项税额核算的依据不同,在毛利率较低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企业增值不纳税现象。举例来说,在企业收购粮食不进行加工平进平销情况下,即使不考虑其它可抵扣项目,每1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1÷(113%)×13%1×13%=-0.015单位,在销售毛利率低于(1×1.131)÷(1×1.13)×100%=11.5%的情况下,企业进销税金是倒挂的。因此,农产品商业企业和初级加工企业应纳税金长期为负就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与政策设计相关。当然,例外情形也是存在的。适用税率17%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其税负明显应高于其他加工业。除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少数适用13%税率的产品外,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税,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即使工业加工环节没有实施增值,即平进平销,每1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1/117%)×17%-1×13=0.0153单位的增值税。这样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因此调整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十分必要。

  
征管制度及措施因素:
  1、农产品销售者身份判断困难。不论经营规模、生产工艺如何,收购企业均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控管面和工作难度。而免税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身份划分十分困难。现行政策规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自产农产品可以按收购金额计提进项税额。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界定很难把握。企业收购农产品是否该提进项税给税务机关带来对于销售者身份判断难度。使税务机关无法根据销售者身份确认进项税额的真实性,无法有效解决收购企业虚购虚开和经营者税收流失等问题。
  2、收购凭证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购发票实行自填自开,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为一些企业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是否自产自销难以区分。同时,农产品收购业务较多,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尤其是从异地收购的农产品更加难以核实其真实性,税务机关回访制度流于形式。

  3、库存盘点困难。由于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格、等级等差别较大,且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进销量也比较大,很难进行分类计量和现场盘存。若进行盘库,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过程监控手段,对生产加工过程难于精确掌握。通过巡回检查、验货、日常评估能解决表面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涉税问题的发生。

  4、征、退(免)税脱节。一些基层征管机关对防范骗税的意识不强,片面认为防范骗税只是退税部门的事,在农产品税收日常管理中对少记收入和多提进项税关注很多,对企业生产能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和退(免)税的申报及核算监控得少,没有充分意识到征税部门管理是退(免)税的重要前置环节,而退税部门不能时刻了解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工作往往停留在出口单证的书面审核上,部门间协作沟通较少,加大了退税风险。

  
纳税人主观遵从因素:
  1、受利益驱动,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把收购凭证当成税负“调节器”, 人为增减进项税额,调整税负。有的企业出于多抵进项税、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在收购价格和数量上弄虚作假,提高农产品票面收购价格、虚增收购数量、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填写不实内容,将不允许抵扣的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手续费及其他附加费等挤入收购价格,虚增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依据,虚抵增值税款。实际工作中,曾经出现一些收购企业从国有粮食储销公司购进原粮,却主动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农产品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形成非正常损失,按税收制度相关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而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规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

  3. 瞒报收入,体外循环,账外经营。农产品受品质等级、年份季节、产地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成分含量有所区别,其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企业往往会以原料有效成分含量低、杂志较多、设备老化和技术水平不高为借口,扩大账面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减少产成品数量,为企业瞒报收入创造条件;而销售对象很复杂,终端市场相当部分消费者不主动索取正规发票,也为企业瞒报销售收入提供了可能。

  4、产成品成本结转不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计算完工产品的成本时,产成品耗用的直接材料的金额和数量,往往是以当月完工产品的数量乘以一个分配率倒挤出直接材料的耗用数量和金额。这种结转成本方法也出现在其他类型的工业企业中。这个人为设定的分配率与该行业的平均投入产出比率大体相当,如某大米加工企业采用的分配率就是正常的出米率6874%之间的一个比例74%,而实际上该企业的直接材料的耗用比例是69%。分配率处于行业平均指标范围内时,隐藏在更深层面上的偷漏税问题不易被发现,所以说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收入、费用等项目规定较为细致,而却忽视了成本对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重要影响。税务机关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工业企业成本的监管偏弱。

 
  针对上述问题,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采取增值税最低税收负担率控管,其利弊较为明显。这一举措利于组织收入,防止企业利用收购发票偷漏税款。而不利于规范执法,并影响税收中性原则。弊端具体表现为:
  (1)为保证税负水平,部分企业采取虚增收入、进项税额转出等手段申报,进项税额中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税额所占比重可能出现100%情况。电费、运费、低值易耗品进项税额应抵不抵,造成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异常。

  (2)增值和盈利能力不同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水平一致,而且内控税负指标单一,测算缺乏科学性,造成企业税负隐性不公。行业共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此外,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采取控制企业收购凭证领用量、驻点监督收购等方式进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我局曾利用“双耗”指标对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双耗”指标,就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电耗”和“物耗”指标。这种管理方法是对每个加工企业涉及“电耗”和“物耗”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整合,计算其产成品与用电量的关系、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物耗比等,为加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提供了实践依据。我局还采取管理员跟踪收购、入库等管理方式,加强对该行业的监控管理,使行业税负有了明显增长。归纳现有行之有效的征管经验,结合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征管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征管建议:

  1、建立农产品收购备案登记制度。

  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要进行备案登记,应要求其报送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并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收购地点、主要产品直接材料耗用率、年生产能力、仓储能力、运输情况说明等资料。税务机关必须通过实地核查,核实有关部门情况,以便于动态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变化,全面掌握企业信息,为深入监控打下基础。

  2、运用“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开展评估分析。

  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采用这一方法具有一定的评估分析实效。

  企业的应纳税额=收购数量×(投入产出比×销售单价×适用税率-收购单价×法定扣除率)

  将事情经过测算的企业投入产出比、销售单价、适用税率、收购单价、法定扣除率等指标代入公式,就得出了应纳税额与收购量的一个线型方程式,即应纳税额=收购量×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然后将该企业取得的非农产品抵扣票据如电费、辅料采购、运费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扣除,就是该企业的税负预警值。

  3、建立“双预约”制度。

  (1)建立预约定耗制度。预约定耗制度是指税企双方就产成品耗用原材料比例(即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或投入产出正常损耗率进行预先约定,用以确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投入产出比和损耗率,控制企业产品产、销量及生产成本,解决企业销售收入不入账和虚开收购发票等问题的一项税收管理制度。预约定耗程序:纳税人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工艺流程,掌握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或正常损耗率,并参照同行业的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同类行业近几年相关指标平均值,提出该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或损耗率的意见,经税源管理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送达企业。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农产品投入产出率或损耗率无异议,签署反馈意见后,双方就把其作为约定的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或损耗率,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将依照执行。

  (2)建立预约收购制度。农产品收购一般具有季节性强、品种单一、数量较大的特点。针对这一特点,国税部门可以要求纳税人在农产品收购前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收购申请,税务机关派员对收购现场情况进行监督,改事后收购凭证审核为事中收购行为监控,防止纳税人人为调节原料收购数量、价格,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如果是农产品产区,税务机关可以建立农产品收购价格参考机制,定期公布本地区农产品收购价格。在每月或每季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布农产品收购参考价格。企业收购价格低于税务机关采集的参考价格,按企业的收购价执行;高于税务机关采集的参考价格,则按税务机关公布的参考价格执行。

  4、实行“实耗扣税法”。

  税务机关应借鉴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先进行比对,待比对无误后抵扣的管理经验,改变目前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抵扣方法,实行“实耗抵扣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改为在购进时全额计提,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销售时按照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进项税额,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纳税人只要不实现销售,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同时又可以限制纳税人根据销售情况人为调整实现税款的行为,使税款均衡入库,这是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长期异常的一个合理、有效的手段。

  税款抵扣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进行:当期允许抵扣的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数量/农产品加工投入产出率)×平均购入单价×13%

  实耗扣税法在税收管理上具有以下优点:(1)降低管理成本。只要测算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就能有效控制企业的应交税金,堵塞偷税漏洞。(2)税收收入相对稳定。因不再受购进和库存的影响,企业税负率波动不大,在各期实现税收数量相对平稳,纳税评诂工作比较容易开展。(3)收购凭证的管理难度降低。因收购凭证不再作为企业抵扣税款的主要凭证,企业应交税金的多少与开票量没有直接的关系,自然会降低发票管理的难度。

  5、控制收购业务资金支付手段。以资金流向控管农产品收购业务,以规范企业付款方式、账务处理为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对收购农产品一次性付出现金在一定金额(如1000元)以上的业务改现金结算为银行结算;对付款方向与供货人不一致的,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6、明确责任,加强征、退(免)税部门配合。根据农产品退(免)税管理的特点,税务部门应制订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征、退(免)税部门岗位规程和责任,并从企业业务的真实性入手,充分利用出口退税预警系统,认真落实管理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退(免)税部门在办理退(免)税前应认真搞好案头分析,会同管理员对业务真实性搞好实地的调查核实。

  本文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征管问题的论述对于自行成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单位或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用废企业的税收征管也具有一定的实践借鉴意义。

 

廉政文化在国税队伍建设中的价值体现及思考

一、廉政文化在国税队伍建设中的价值体现


  从广义上说,廉政文化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规范制约功能,在通过学习宣传取得了国税系统内部制度力量、舆论力量和内心信念力量的一致支持后可以对国税职业群体的行为产生某种限制功能和约束功能,主要是对消极态度和消极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尤其是对滥用“权力”的禁止和控制。二是调节整合功能,通过教育导向、行为约束和法律制裁等具体功能,调节国税职业群体在职业生活中的情绪、心理、态度和职业行为的动机、目的、方向和方式,使他们与国家、与纳税人达成利益上和精神上的一致。三是引导激励功能,即廉政文化在国税过程中具有正确的行为指针、理想的角色模型和公认的行为模式,要通过“内化了的影响力”和外部约束激励机制等,鼓励和推动广大国税人员积极追求由“导向”确认的价值和价值目标。

  具体联系到国税队伍建设,廉政文化的价值又可以分成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从理论而言:

  首先,廉政文化建设是推动和深化国税系统廉政教育的必然要求。廉政文化是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新载体。廉政文化增加教育管理的文化含量,突出重点教育对象和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创新教育载体,改变了传统廉政教育给人古板沉闷的印象,深化了教育效果,成为当前提高教育管理质量的一条可行的新路子。如果说制度强调利益因素所起到的硬性约束,那么廉政文化着眼于影响廉政主体价值取向的软性约束。同样,如果说日常的国税队伍教育管理工作强调的是一种方法上的突破,那么廉政文化强调的则是一种教育管理工作的艺术化操作追求,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到一定程度之后的必然产物。

  其次,廉政文化建设是提高国税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国税人员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国税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16个字: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和依法治税。要达到这16字目标,廉政文化可以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廉政文化以“廉政”为主题,围绕“廉政”开展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其目的在于引导国税职业群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通过建设和培植优秀的系统廉政文化,可以提高国税职业群体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使他们坚定政治信念,增强自我约束和控制的能力,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为国税系统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环境。实践证明,哪里的廉政建设抓得实,国税职业群体的素质高、作风好,哪里的企税关系就融洽,国税工作就更容易得到理解和接受。

  再次,廉政文化建设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法治文化价值的重要举措。廉政文化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在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体系中虽然各自所起的作用不同,侧重点不同,但能够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廉政文化建设的作用是培养国税职业群体内心的道德力量,增强他们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是通过制约灵魂而约束行动。而法治文化建设让人知道权力必须分立和制约,要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恰当地配置各种权力,使得某一种权力被滥用时便会受到来自另一种权力的抑制。建设国税机关廉政文化,能够促使国税人员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国税水平和服务水平,自觉做到依法国税,积极营造规范、健康的国税环境,进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从实践来看,廉政文化对国税队伍建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国税职业群体中存在着朴素的“清官”意识,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一向把改造社会、治国安民视为人生的最高归宿。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代伦理道德教化,中国的知识阶层非常注重修身养德对为官从政者的意义,所谓“当官先立德”、“官德廉为先”、“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等就是很好的证明。在这种政治伦理的浸润下,中国社会一直不乏清官意识,也不缺清官楷模,而老百姓作为“治于人者”,更是向往清官,并且历朝历代乐此不疲。即使发展到今天,融群众性、理想性、特色性和沉淀性为一体的“清官文化”在人民群众和为官从政者中仍然颇具市场,尽管在具体内涵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外部表现形式却一直延续着古代的模式,具体表现为为官者在行使法定权力时自觉抵制习惯权力的诱惑,做到清正、自律、不苟、不贪。换成今天的话,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以说,清官意识依然强烈,这对进一步促进国税系统内部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风尚无疑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新型的文化现象,一切贵在探索,重在实践,这使国税队伍建设工作面临广阔的拓展空间和发展余地。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事业,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和与时俱进,需要在建设布局的定位上、建设成果的运用上、建设内容的完善上继续研究、探索和深化。国税职业群体由于直接从事着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相关的职业,因此对他们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责任更重、压力更大。要在国税系统成功走出一条反腐倡廉的新路子,特别需要我们在体制、机制、制度上找到防腐治腐的好办法,把预防和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次及方面,努力消灭“盲区”和“空白点”。国税队伍建设的工作内容很多,要做好其中重要的一块——思想建设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要比提高国税职业群体的业务水平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我们在抓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廉政文化建设本身的规律,立足探索、立足实践,不断创新,在确保不断完善适应新时代反腐倡廉特点和规律的制度、机制的基础上,使廉政文化建设保持螺旋式上升轨迹,永远保持生命力。

 
  二、新时期加强国税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国税机关通过开展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很好地坚持了廉政文化建设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以及与机关国税文化建设相结合,广大国税人员“文化促廉”的意识进一步树立,国税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机制、方式方法以及物态成果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并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部分国税人员对廉政文化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廉政文化建设创新性、特色性、务虚性较强,并非当前廉政建设的当务之急,认为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对象应该是领导干部,参与积极性不高。二是廉政文化建设缺少有效的活动载体,方式方法“老”、“旧”,教育内容“散”、“浅”,层次较低,针对性不强,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效果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三是廉政文化建设缺乏长期规划和统筹安排,往往是纪检部门“单兵作战”,缺乏“整体作战”、“协同作战”意识,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廉政文化的渗透力、影响力和制约力作用发挥不明显,成效难以量化。
  因此,要确保国税职业群体的廉洁执法,必须从新时期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规律和办法入手,研究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给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做到“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统一对国税职业群体的认识,正确看待廉政文化在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作用与地位。必须明确,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并不表示我们要放弃强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而只是表明我们的廉政建设较之以前更加重视发挥廉政主体自律意识的作用,更加强调他律与自律相辅相成,讲究廉政教育的全面性。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廉政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不断增强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以腐败人人喊打的文化氛围,推动和约束国税职业群体形成良好的廉政修养和生活方式,自觉保持廉洁。

  二是必须加强宣传研究,构建国税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大宣教”格局。要进一步明确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定位,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国税系统支部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努力构建部门具体实施,内外分工协作,积极依靠新闻媒体、民间社团、教育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各种力量的“大宣教”格局,形成共同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要在国税职业群体内部开展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努力改变廉政文化建设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三是必须加大物质投入,确保国税系统廉政文化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针对国税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所具有的内容广泛性、形式多样性和对象参与性等特征,我们必须设法建立廉政文化投入的长效机制,处理好硬件投入和软件投入、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利用好原有的文化设施,不断完善新的必需的廉政建设设施。另一方面要创新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加强廉政文化研究和创作人才培养,并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最终在国税系统内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廉政文化建设投入机制、目标管理机制、评估机制和考核机制。

  四是必须体现并服务于国税主题,将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到新时期先进的国税文化建设中。廉政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税职业群体的廉洁自律、廉洁国税,对国税系统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意义非常重大。因此,我们要大力宣传廉政文化建设在构建新时期国税文化中的积极作用。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与落实廉政责任制结合起来,针对个别国税职业人员中存在的吃、拿、卡、要等制约公正与效率的突出问题,制订系统的刚性制度,建立不敢为和不能为的制约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紧一级,层层抓紧落实。要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国税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当中,用良好的职业道德指引各自行为,尽而实现公正国税、高效国税。要坚持不懈地进行忠于法律法规、国税为民为主线的国税职业道德教育。只有真正将廉政文化纳入到国税文化之中,才能使廉政文化建设与国税文化建设,与国税系统的其它工作同步进行,共同发展,共同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服务与保障。

 

浅谈税务行政风险与防范

税务行政风险是指税务部门面对市场经济的外部性问题、法律法规本身的内在瑕疵、政府决策信息的不对称和突发性事件的不可预测性等因素在行政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它与一般风险的本质内涵完全相同,都是风险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其中税务行政风险因素是风险形成的必要条件,是风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风险事件是外界变量发生从而导致税务行政风险结果的事件,它是风险存在的充分条件,在整个风险中占据核心地位。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将面临着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行政风险。作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机关,应该如何正确认识税务行政风险?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一、税务行政风险的存在形式


  在传统行政管理概念中,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税收的执法部门,其所谓的行政风险就是税收执法风险,这个观点也为绝大数人所接受和认同。但细究起来,其实不然。笔者认为一方面税务部门是税收执法者,其必然面对执法风险;另一方面税务部门更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行政机关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义务规定了应该做并努力做好的事情,也规定了纪律不允许做的事情,要有所为,还要有所不为。其内部职能和外部职能的综合影响决定了其还要面对管理、决策、人事、经济等导致失职、渎职行为综合风险。现就相关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税收执法风险:所谓税收执法风险,就是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行政管理风险:所谓行政管理风险指的是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管理投入与管理效果不成比例或成反比例。这种情况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尝试一种新的管理技术、管理方法、管理制度时,新的管理投入并没有带来新的效益,反而形成了管理负担,形成税务行政管理进一步改良的羁绊,影响管理活动的进程,新的管理尝试被迫搁浅,难以实现管理目标。具体表现在税务行政管理要素组合不协调、内部沟通不顺畅,管理要素互相制掣,管理部门之间权、责、利划分不清,抑制一部分要素或部门发挥作用,管理失衡,产生管理风险。这种风险是由于税务行政管理力量分布不均衡,人才和要素的过分集中或过分薄弱,形成管理成本浪费或管理效益不足,往往造成要素和部门的重复活动,形成较大的管理成本,或要素和部门之间的空白活动,产生管理盲区,影响整个税务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决策风险:所谓领导决策风险,主要指的是税务行政机关决策层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因为领导人或领导集体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管理活动与预定的管理目标相悖,结果导致管理风险的不可避免。税务行政决策风险是在决策活动中,由于主、客体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导致决策活动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国外一名知名管理学家曾经说过:决策成功是最大的成功,决策失误也是最大的失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因为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往往比单纯执法风险损失更宏观、影响更大,所以降低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逐渐成为行政机关越来越关注和加强探讨的重要问题。
  (四)队伍管理风险:所谓队伍管理风险是随着《公务员法》出台后在行政机关越来越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其风险形式具体表现在公务员的录用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具体的工作安排中不能考虑各人的实际情况和岗位要求,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以片面的用人观和发展观甚至于是从徇私情、谋私利的角度以权利为商品进行交换,再有就是在队伍的管理中存在松散现象,导致队伍业务能力不强、政治素质不硬、队伍形象不佳,成为影响乃至制约发展的“后腿”。

   
(五)经济利益风险:所谓经济利益风险是很直观的说法,指的就是税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因为人为主观因素对经济利益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而造成的损失。具体表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因为经济、政治等物质和精神利益而违法乱纪造成的损失,其直接受益人是行为主体,直接受害者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风险是税务行政风险中表现最直观、也最容易被发现的。


   
二、税务行政风险的产生根源及分析


  税务行政风险的产生必然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和历史背景息息相关。通过对税务行政风险的简单分类和阐述,不难发现,税务行政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其产生的原因可以作如下分析归类:
  (一)政策因素带来的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指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税务机关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政策的制订者有时却忽视了自身对政策理解的偏差,甚至于有时违背了相关法律,从而造成税务行政行为的风险。政策因素带来的风险主要是以税收执法行为为主要影响对象。

  (二)制度因素带来的风险:俗语说:“无以规矩,不成方圆”,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制度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目前税务行政机关中相关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的缺位乃至缺失,失去监控和约束的行政行为极容易导致税务行政风险的发生。如行政管理工作中没有翔实的规章,各项工作就会出现多头标准、花样百出的笑话;人事管理工作中机制的不完善就会出现进人没有标准、用人没有原则、管人没有制度的现象;再如领导决策工作中民主集中制的缺位,就容易出现主要领导“一言堂”的现象。制度性因素带来的风险主要是以行政管理、领导决策和队伍管理等行为为主要影响对象。

  (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主观因素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税收执法人员或是因为自身业务能力欠缺导致工作误差,或是工作过程中随意率性而为忽视程序和证据,或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带来的风险。具体表现有: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或是执法随意,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违反执法程序或是执法质量不高引起的执法风险;又如税务行政管理中管理组织成员素质低下,违背管理规律、无视管理制度,破坏组织形象,形成人为的管理风险等。主观因素风险是税务行政风险中作用范围最广、作用力度最大的影响因素,其对税务行政中的税收执法、行政管理、领导决策、队伍管理和经济利益都具有强大的破坏作用。

   
(四)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外部环境风险主要指的是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团体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对税收工作的干涉,还有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的不协调和衔接不通畅,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从而容易形成税务行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把依法治税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不正当利益,处心积虑地拉拢和腐蚀税务人员;再如社会化综合治税工作中相关行政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拒绝提供甚至提供虚假涉税信息,为税务管理设置人为障碍等。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主要是以税收执法行为和经济利益行为为主要影响对象。


   
三、税务行政风险的把握和防范


  研究税务行政风险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与化解风险,从而有效确保税务行政行为的安全,全面提高行政行为效率。防范和化解税务行政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务行政部门有一个安全的行政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建立法治国税、和谐国税、阳光国税、效能国税而展开,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防范意识。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始终把防范税务行政风险、构建法治国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长久工作来抓,从领导成员到基层执法人员要始终紧绷行政风险这根弦,切实做到事事依法行政、处处规范执法。

  (二)要摒弃“权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领导班子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集体决定,坚决克服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税务机关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针对本系统的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顺执法规程;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真正提高执法质量,规避行政风险。

  (四)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的风险;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拍脑瓜、想当然,而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充分的论证,切实注意对税务干部的法律保护;要强化税务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做好对税务人员公正勤廉的实时监督和管理;税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尽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

  (五)要加强素质培养,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要化解税务行政风险,税务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够正确开展税务行政活动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勤政廉政的自律意识等。因此,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领导班子要尽可能提高决策的水平,做到上明下清左右灵,把科学决策建立在对客观情况的准确把握和科学判断上,通过提高决策群体的决策素质,夯实决策基础,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六)要强化税法宣传,做好行政协调,力求社会广泛支持,努力构筑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和谐关系。要继续强化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让依法诚信纳税的理念深入人心,确保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得到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从而减少或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同时要强化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宣传和沟通,通过构建社会化综合治税体系,明确相应工作职责,还责于职能部门,在得到他们配合支持的基础上,降低执法风险系数,确保税务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

 

加强和谐基层分局建设的几点思考

 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化,管理的专业化、集约化程度日益提高,基层分局的职能、任务和运行方式也在发生着重大变化;税收信息化和法制化建设的全面推进,对基层国税干部的税收管理理念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全面加强基层分局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今年年初,省局周苏明局长在国税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巩固基层‘三化’建设成果,提升基层建设水平,把新一轮基层建设的目标转化到全面推进和谐基层建设上来”。本文拟结合当前基层分局的实际,谈谈如何建设和谐基层分局。


  一、当前基层分局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分局建设科学性不强,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建设标准。主要表现在:对如何建设好基层分局认识模糊,思路不统一,各自为政,基层分局的分局长凭个人管理经验进行基层分局建设,先进跟着分局长跑。往往是有经验的分局长走到哪里,工作就好到哪里,而换了一个分局长,原先的先进分局就当不了先进。部分税务干部也存在着“跟某某分局长就好好干”的不良想法。基层分局建设中客观上存在着人为因素影响较重,过分依赖分局长个人管理经验,缺少制度管事、以制度约束人的问题。
  2、基层分局建设系统性不强,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建设体系。主要表现在:基层分局建设没有做到统筹兼顾,想到哪里,抓到哪里,满足于一两个方面取得的成绩,局部工作成效明显,整体工作一般。如在抓征管业务促收入提高时,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导致个别业务能力较强的税务干部,没有抵挡往外界诱惑,走上了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道路。

  3、基层分局建设客观性不强,没有规划一个有序的建设进程。主要表现在:不从基层分局的客观实际出发,不坚持实事求是,不循序渐进,搞大跃进。基层分局领导都想在考核期内或自己的任期内把基层分局建设成为先进分局,客观上导致了基层分局建设不是着力去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难点问题,不从抓管理基础、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水平等根本入手,而是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当然形不成基层分局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

  4、基层分局建设主动性不强,被动应付考核多,目标定位低。当前,基层分局人少事多,征管范围广,税收任务重,实际困难多,还要承担着文明创建、行风建设、内外协调、接受检查考核等大量的日常事务。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一些基层分局是上面怎么要求、下面怎么应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特别是对基层分局建设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谐国税文化建设等“软指标”能拖则拖,甚至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离和谐基层分局建设的目标相去甚远。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较模糊,对基层分局建设的系统性、长期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由于基层分局建设的内容几乎涵盖了各项基础税收工作,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抓好环境建设等“硬件”建设的基础上,重点要通过抓班子执政能力和干部队伍素质等“软件”建设来全面实现基层单位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基础性管理。因此,基层分局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长期日积月累,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否则基层分局建设的全面加强就无从谈起。

  2、主观能动性相对滞后,抓基层分局建设缺乏打破常规的创新意识。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成份、征管手段、执法要求、干部队伍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基层分局建设不能凭经验办事,必须依托现代化科技手段,推行集约管理、科学管理,必须以创新的理念来指导和规范基层分局税收工作。在实践中,强化税收征管与加强基层分局建设工作之间存在着厚此薄彼的现象,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客观上讲,基层分局建设工作还存在因循守旧,缺乏创新意识等问题,观念上的滞后成为了全面推进基层建设的“瓶颈”问题,制约了基层建设工作的全面发展。

  3、内部管理相对虚化,基层分局建设中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突显弱化。

  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一直是基层分局建设工作一个重要抓手,但从制度的执行力度来看,许多管理制度往往只是停留在书面,执行落实得不够,检查督促的力度也不强。主要表现为缺乏科学的执行力理念,缺乏完善的执行力机制,缺乏强化的执行责任追究制,缺乏严肃的工作纪律保证。导致基层分局在执行中出现了机械性执行、应付性执行、选择性执行、梗阻性执行、不注细节地执行、“有头无尾”地执行等执行不到位现象,严重弱化了基层分局建设的工作力度。


  三、全面加强基层分局建设的几点想法


  1、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念,统一基层分局建设的标准,着力建立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
  从实践来看,国税基层分局建设包括基层分局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分局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分局征管业务建设、业务工作效能建设、面向纳税人的税收服务体系建设、基层分局管理制度建设、基层分局干部廉政建设、以及对基层分局建设的科学评估等多方面的内容,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系统的角度来认识基层分局建设的各个方面所处的位置和相互关系,税收业务是核心,人才队伍是根本,服务意识是系统与外部社会的依存和影响关系的体现,工作效能与廉政是系统履行职能的质量保证。基层分局要从这几项重要工作出发构架本级建设的思路,并按照提出问题、明确目标,收集资料、分析问题,制定方案、选择最优和检验核实的系统分析法,科学研究和制定各项重要工作开展的思路。

  加强基层分局建设,要运用科学的管理理念,促进基层分局管理方式的科学化。按照现代税收征管的要求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依托信息技术,实现适时记录、过程控制、信息共享的功能,整合基层税收征管、监督制约、工作考核等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器管事、制度管人、人机结合的基层管理模式,提高基层分局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加强基层分局建设,要进一步统一基层分局工作规范和标准。要分类收集,系统整理,综合分析各基层单位建立的规范和标准,按照征管的新要求修订完善,在县级局范围内统一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市局为单位的统一。要认真总结、大力推广基层“三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做到成果共享、经验互鉴、全面推进,整体提升基层分局建设水平。

  2、强化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构建基层分局评价体系,营造充满活力的和谐氛围。

  基层分局干部队伍建设是基层建设的根本。加强基层分局建设,必须建设执法规范、管理科学、团结和谐的基层团队,充分发扬团队精神,形成人人参与管理的良性氛围。一是加强基层分局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事务能力,带头做好表率;二是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以提升基本素质、基本技能为重点,抓好一线干部的“双基”达标培训考试,努力提高干部的实用技能;三是切实抓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和谈心活动,及时处理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争创平安基层分局;四是改进基层队伍管理,倡导人性化管理。重视对人的情绪、需求、价值观等内在要素的自我激励和自我超越,力求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的内在潜能,激发个人的潜力和团队的合力。

  加强基层分局建设,要研究制订基层分局建设评价体系,明确基层分局建设的目标、标准和方法,完善考评指标,深化绩效管理,激发组织活力,解决公正肯定的评价问题。当前,基层分局建设评价体系的制订,可以结合基层分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综合“重点工作、基础工作、班子队伍建设、突出贡献和其它事项”等几个部分,采取半年初评、全年总评的办法,以百分制为基础,对各基层分局执行和落实上级考核指标和突出贡献事项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最终综合评价得分。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对所有基层单位进行排名,通过开展先进基层分局和先进分局长评选竞赛活动,鼓励基层分局争先创优。

  加强基层分局建设,要以国税文化建设为引领,营造充满活力的和谐氛围。要在基层分局深入推进具有江苏国税特色的“组织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形象文化”建设,着力构建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热爱税收、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办税、诚信服务”为职业道德,以“团结拼搏、务实进取、艰苦奋斗、争创一流”为国税精神,以“公正、廉洁、文明、高效”为国税形象的江苏国税核心价值体系,结合“闪光在国税、奉献在岗位”主题实践活动,引领国税干部的价值取向,使之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形成人人知荣辱、讲正气、比贡献、增团结、促和谐的新风尚;要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加强人文关怀,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利益调整,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促进干部心理和谐,形成人人参与和谐建设,人人促进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3、加强国税服务品牌建设,深化文明行业创建内涵,构建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
  加强基层分局建设,要以共铸江苏国税服务e站品牌为载体,提升创建层次,提高广大国税干部打造服务品牌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以“便捷、高效、热情”为服务理念,着力构建税收服务体系,狠抓“十项”服务措施落实。认真落实“两个减负”,以解决办税程序繁琐、纳税人多头跑、办事效率不高的问题为重点,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在继续抓好统一形象标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五型”办税服务厅建设,着力把基层分局的办税服务厅打造成集规范型、服务型、效能型、开放型、和谐型为一体的税收服务主阵地;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国税”。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按照规定的项目、时限、要求、范围和方式,全面实施政务公开。

  4、完善基层分局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强化责任抓落实,全面提高基层分局建设水平。

  加强基层分局建设,必须建立健全机制,形成规范,实施长效管理。要完善基层分局长队伍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岗位责任、教育培训、考核激励、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提高基层分局长的综合素质、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争先创优评选表彰机制,建立并规范先进基层分局、先进基层分局长、优秀税务干部、业务能手的评选表彰制度,充分激发广大干部爱岗敬业、争先创优的热情;要建立并推行绩效管理新机制,改进绩效考核方法,创新考核形式,建立以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实绩为依据,定量与定性、人考与机考、静态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和方式。要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干部的奖惩、评先创优和使用发展挂钩。要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基层分局的每一个岗位和个人,务求实效。

 

 

关于加强国税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开展国税文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国税干部队伍素质的一条“治本之策”。通过开展国税文化建设,在国税工作中引入文化管理理念,构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国税文化体系,形成广大国税干部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调动和发挥广大国税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可以达到提高国税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就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国税文化的概念与内涵


  国税文化是文化大花园中的一朵奇葩。我们所议论的国税文化是相对组织结构而言的行业文化,具体指在税收实践活动中积累而形成的观念、意识、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国税文化是以国家税收为载体,在文化大系统中独具特色的一种行政管理文化,是人们在税收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群体意识,并在这种群体意识驱动下的创造过程以及由此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税收角度来看,它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构建的税收思想、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税收观念和广大税务干部在长期税收实践中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的归纳。它代表着先进的文化发展方向,凝聚国税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论,是广大国税干部在长期税收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以税收制度、税收管理和物质现象为载体的一种经济文化,是一种行政管理文化,高级的科学管理模式。
  就国税文化的具体表述,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即:精神观念文化、制度行为文化和物质形象文化。精神观念文化是国税文化的核心内容,是整个国税文化的深层部分。它具有强大的导向、凝聚功能。加强国税精神观念文化建设,就是要围绕“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不断丰富、发展具有国税部门特色的执法观、服务观、管理观和学习观。制度行为文化是国税文化的基础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作制度以及在这些制度下形成的国税干部行为规范。制度行为文化具有很强的约束、激励功能。加强国税制度行为文化建设,就是要以先进的管理理论为指导,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模式、行政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措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事务、财务管理体系,合理配置各类资源,促进国税干部养成规范的执法行为、办税行为和文明的日常生活行为。物质形象文化是国税文化的外在表现,应该包括税收业务物化成果、科技状况、国税机关环境、国税机关形象等内容,它具有很强的辐射、感召功能。加强国税物质形象文化建设,就是要以“公正、廉洁、文明、高效”为定位,以国税工作成果为根本、以现代化科技装备为基础,以优质的税收管理服务为基础,打造国税形象品牌,不断优化国税机关的公共关系。
  近年来,国税工作在为国聚财、支持调节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国税行业在社会上影响力逐渐增大。正是国家对国税工作的重视,社会对国税工作的认可,增强了国税行业的影响力,为国税文化的发展培植了土壤。多年税务工作的经历和实践,使我们清醒地感觉到优秀的国税文化将是推动国税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源泉,建立国税文化导向,确立人们在思想、精神、事业、人生中应追求的进步和目标,使我们国税团队的制度、管理、执法、服务、工作、生活、修养、情趣等各个方面充满先进文化的蕴味。我们所建设的国税文化将是健康的、积极的、向上的,也是全方位、高品位的,它将遵从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先进文化与科学管理的统一、文化素养与外在表象的统一。


  二、国税文化建设的意义与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思想意识的高度理性,税收越来越公开、公正,越来越显示强烈的公共特性。现代税收服从整个国家、社会的利益,并且更加强调未来的发展。国税文化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它具有丰富的内涵,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并寓于一切税收事务当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现代税收是大众税收,国税文化建设的主体必然要包括全社会的每一个人、单位成员。如,立法部门、纳税人、税务部门、公共管理部门等,在涉税的过程中都蕴涵了深厚的税收文化。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发展国税文化对于实现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全面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税务系统有着百万税务大军,要统领好这支队伍,就必须做到“以德带队”,实现“以德管税”。要以道德文化的力量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国税文化建设可以为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促进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根本要求上,要求国税干部职工必须从日常征管做起,从执法过程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提供各项优质纳税服务。
  (二)更好地指导税收工作实践。税收文化的构建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税收工作实践,有助于转变传统观念对税收行为的认识,使我们可以站在文化的高度重新审视税收行为,更精、更深地研究和指导税收工作。
  (三)为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加快构建国税文化的步伐,使国税文化转化为支持与保障税收征管的强大背景,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提高税收成果的文化含量,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有助于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与发展。税收法制是从税收的强制性着手去实现其固定性和无偿性,国税文化则是从引导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出发,缓解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培养和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五)有力保障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国税文化的建设是国税机关进步与发展的标志,是推动税收事业发展的原动力。通过国税文化建设,在税收工作中引入文化管理理念,构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厚重历史底蕴的国税文化体系,形成广大税务干部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
  我们所倡导的国税文化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它具有税收征管的指导功能,思想行为的自律功能,人际关系的润滑功能,干部队伍的凝聚功能,工作能力的激励功能,物质文明的促进功能,纳税服务的社会功能。由此来看,国税文化建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导向作用。国税文化代表国税事业的发展方向,它可以通过目标和价值的引导,使广大国税干部站在较高的层次上理解国税工作的前景。通过贯彻国税工作共同的目标和信念,有效地把国税干部的思想观念统一到国税工作的总体目标上来,使人们自觉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工作,从被动管理到主动的参与管理,形成群体意识。
  2.凝聚作用。国税文化的灵魂是共同的价值观,它如同粘合剂,通过对人们的认识、期望、信念等的整合沟通,规范行为,达到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减少内耗,达到调整国税干部行为的作用。
  3.自律作用。国税文化是一种力量,建设国税文化可以培养良好的国税精神。文化又是一种手段,是一种潜力巨大的资源,建设国税文化可以有效地约束国税干部职工的行为。
  4.激励作用。在一种“人人受重视,个个被尊重”的文化氛围中,国税干部将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和巨大的创新精神,把国税干部的价值观统一起来。通过目标激励、情感激励、奖励激励、民主激励、领导行为激励等方式,给国税干部以无形的驱动力。激励国税干部提高创新能力,充分挖掘智能潜力,努力工作。
  5.形象作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国税机关对社会的影响,是国税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国税形象是国税文化的外观体现,是国税文化三大要素的综合反映,也是国税文化载体素质的反映。用文化管理来创建税收的绿色通道,实现优良的服务,向社会展现国税文化的风貌。


  三、国税文化建设的任务与要求


  国税文化建设的主体是广大国税干部职工。税收作用的发挥,重任的肩负,依靠的是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法规和依法治税的广大国税干部职工。因此,国税文化建设应是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全员投入的群众性活动,是长期坚持不懈,要求全员积极主动、满怀激情的投入,充分发挥自身才干、智慧,有所创造、有所作为、有所建树的不断推进国税事业蓬勃发展的长效工程。
  我们国税干部队伍是一支独具特色的队伍,它的独特在于行业行为的特殊性。首先,国税机关是代表国家征税聚财的特殊行业,税收工作综合政治、经济、社会于一体;其次,它的独特性在于对从业人员要求的特殊性。作为行政经济执法人员不仅要懂财务、会计等相关税收知识,也要法律、法规知识执法能力见长,不仅要求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先进,也要求道德操守的高层次;第三,它的独特性还在于国税工作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多面性。从大企业老板到小商小贩,从社会精英到普通百姓,国税要和各种行业、各类人群打交道。既肩负为国家聚财也承担构建和谐社会的重担,国税队伍要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加强国税文化建设,提高国税干部的政治、道德、文化、业务素质,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一)加强国税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把握国税文化的先进性。先进文化作为一种知识系统,不仅在于其智力支持,还在于它对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人们对先进文化的需求愈多,腐朽文化在其精神空间的领地就愈小,对腐朽文化的抗拒力也就愈强。先进的文化能鼓舞人的斗志、激励人的干劲、净化人的灵魂。国税部门作为国家政府部门,最能体现职能部门的管理、精神、形象的最高境界是国税文化。国税干部要全面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秉承时代精神,广泛汲收现代管理文化优秀成果,学习和借鉴各地国税文化建设先进经验,与时俱进地充分掌握不断更新的文化知识,不断的完善和优化自我的知识结构。只有掌握了与时俱进的最先进的文化,才能以崇高的目标激励人、以规范的管理培育人,以严明的纪律约束人,以先进的力量引导人,以高尚的品德熏陶人,利用先进的国税文化的导向、约束、凝聚、激励、和辐射作用,使集“朝气、锐气、正气”、“执业、敬业、专业”于一身的独具特色的“爱税教育基地”精神深入人心,形成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行业氛围与理解信任、休戚与共的人际关系。只有用最先进文化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才能教育引导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修养、讲道德、讲廉政,永葆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反腐倡廉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把国税部门真正打造成“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
  (二)加强国税文化建设,必须立足税收工作实际,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同企业文化和其他行政文化一样,国税文化也是由多个层次构成的一个统一体。税务文化除具有社会文化的共同属性外,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文化,它应该具有国税工作特色:一是人文性。因为国税文化是国税人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因此体现以人为本的特点。国税人创造了国税文化,国税文化又为提高国税干部职工的素质起着激励、鼓舞和凝聚作用。二是强制性。国税文化是一种抽象的东西,要想发挥国税文化的作用,就要将成熟的国税文化内容上升为人人共同遵守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文字制度,赋予其强制性。三是时代性。不同时代的税务机关,其职能有所差异,蕴含的文化内容也就各不相同。国税文化建设应体现较强的时代特色。四是服务性。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使国税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的职能日益突出,其所形成的文化也应具有服务性。五是政治性。国税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着国税文化必须具有鲜明的政治特点,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六是创造性。变革和创新是时代的主题。国税机关在不同的阶段,针对面临的环境、任务和服务对象,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工作的不断创新,不断赋予税收文化新的内涵。与上述特点相适应,国税文化建设必须充分体现其人文性、强制性、时代性、服务性、政治性和创造性特点,无论其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实践,都必须紧紧围绕和服务于国税机关“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总体要求。
  (三)加强国税文化建设,必须从精神层面出发,辐射和拓展行为文化及物质文化。构成税务文化的三个层面是精神观念文化、制度行为文化和物质形象文化,既各自独立存在,又相互融合、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客观要求。国税精神文化建设的重点是培育国税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构建新时期的国税文化,要用国税精神凝聚人心,使之成为全体国税干部职工的共同追求和行为准则;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国税干部职工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恪尽职守、敢于负责的精神,树立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精神,树立按章办事、遵纪守法的精神。要通过提高国税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知识,为税收事业发展和创新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行为文化是国税文化实现由表层向深层转化的关键环节,它把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连为一体。同时,它是一种“规范性”文化,是国税机关为了实现工作目标而予其成员的活动以一定约束并使其具有适应性的文化要求。从总体而言,制度层面的国税文化建设更多体现出来的是规范性建设,无论是组织体系还是税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一旦制定就要推广执行。国税文化建设应当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责任制、信息化建设等多项工作。物质形象文化作为一种表层文化,是国税文化的外在表现,是整体与个体、外形与内质、政治与业务、执法与服务、物质与精神等方面形象的总体展现。一方面要加大干部职工工作生活保障设施的建设,要确保国税文化建设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要把科技建设作为国税文化由表及里、由浅到深的突破点,作为国税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技兴税”战略,促进征收管理由粗放到集约、由劳动密集型到技术密集型的飞跃,促进国税管理现代化,体现国税文化的含金量。
  (四)加强国税文化建设,必须树立终身学习、学以致用的学习理念。在现在这个时代里,最成功的组织将是一个善于学习、与时俱进的团体,这个团体唯一持久的优势在于有能力比你的竞争对手学得更快、做的更好。加强国税文化建设,要使建设学习型国税机关,终身学习,学以致用,学无止境的理念在国税干部职工中进一步树立。一是要坚持终身学习。学习工作化,在学习中工作;工作学习化,在工作中学习。时刻学习、处处学习,“学习、学习、再学习”,不断提高建设学习型国税机关文化的能力。二是要坚持学以致用。学以致用不只是通过了岗位、能级资格考试,获取了岗位资格证书,更重要的是把它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提高工作质量。学以致用要的是本领,不要装潢门面。求的是技能,不是文凭证书。三是要做到学无止境。今天掌握的东西到明天也许就会过时,如果停止学习,就会停滞不前,就会落后。既要不甘落后,更要不断前进。保持一个持久的学习状态,可以影响一个团队和一个人的发展过程。我们就是要在国税部门内部牢固树立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使学习成为国税干部基本的生存方式,营造乐于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良好氛围。

 

 

 

当好基层分局长九项艺术要跟上

  基层分局长是“兵头将尾”,级别不高,但责任很重,除了要有丰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正确把握协调上下关系,还要善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问题,团结和带领大家去实现工作目标。不讲求工作艺术,不加强自身学习,就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基层分局长。

  一、强化“德”“才”兼取的强“身”艺术

  当好分局长,自身素质的强弱往往是其工作开展成功与否的试金石。德才兼备是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德与才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统一体。品德是才干的基础与动力,才干是品德的彰显与促进。有德无才是庸才,容易误人误事;有才无德是歪才,容易坏人坏事;德才兼备是人才,才能真正成人成事。因此,基层分局长需在平时工作和学习中,坚持德才兼取的“素质观”,时时注重加强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不断提升自己的品德内涵和人生境界,确立为党、为人民奋斗终生的人生坐标。同时,处处留心提高才能,瞄准未来发展需要,不断丰富知识储备,立足岗位努力精研业务,结合实践全面提高能力,从而使自身“硬气”,让群众“服气”,为有效开展工作打下全面过硬的素质基础。

  二、强化“谋”“创”并重的管理艺术

  创新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进步的源泉,创新能力是基层领导干部必不可少的能力素养。对于基层分局长来说,所要面对的是一个地区的工作任务,必须对未来有一个长远和明确的规划,在工作中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没有创新能力,就不能胜任自身工作的要求,也不能完成肩负的使命。创新首先要有创新意识。创新意识是一种敢为人先、不断进取、求新求变的心理状态和思维。有了创新意识,在工作中才能主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才能及时把握和抓住机遇,运用新思路和新方法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次,创新要有知识的积累。在现代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不加快自身知识储备的更新速度,就必定要落后于时代,更遑论创新。作为分局长,只有通过刻苦学习,掌握了系统化的理论知识,头脑中储存了大量信息,遇到问题需要决策时,才可以把大量有用信息调出来,充分利用广阔的思维空间,得出高超的谋略。最后,创新必须脚踏实地。创新能力落实到工作层面,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改进工作中一些陈旧的、对工作有害的方法,发现一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新方法与新途径,从而推进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强化“言”“行”并举的表率艺术

  基层分局长是与一线干部、广大纳税人接触面最宽、接触时间最长、打交道最多的领导层。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广大群众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中。能否做到“言”、“行” 一致,直接关系到群众的拥护与信任,关系到工作的开展。如果只注重于“言”,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不着边际,则最终难以服众,丧失威信。如果只注重于“行”,埋头苦干,不善于引导和鼓动群众,则难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往往只能事倍功半。因此,重“言”轻“行”不行,重“行”轻“言”亦不可,而应努力做到“言”、“行”俱佳。“言”贵在引导人、鼓舞人,“言”而有信;“行”贵在踏实、务实,“行”必有果,具体就是不仅注重做好发动群众、鼓动群众、推动群众的引导工作,更注重叫响“看我的”、“跟我来”,善于组织群众、带领群众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讲政治顾大局的表率,做勤奋好学的表率,做勤政为民的表率,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四、强化“上”“下”一致的协调艺术

  基层分局长是联系上级机关与下级群众的桥梁,因此,卓有成效地做好工作,既让上级放心,又让群众满意,就需要做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统一。一方面,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尊重、服从,尽心竭力地维护上级领导的威信,落实上级的指示和要求。同时注重沟通,搞好协调,高质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使自己成为领导部门心目中的“放心”干部,争取上级对自己工作的最大支持。另一方面,对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负责,把上级的政策及时落实到群众之中,做到“不变调”,“不打折”,同时及时了解掌握队伍中的矛盾问题,通过自身努力和向上级反映积极给予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或者超出政策规定范围的,要结合政策制度耐心向群众解释清楚,从而成为群众心目中靠得住的“满意”干部。

  五、强化“杯”“碑”相辅的责任艺术

  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职责履行能力,关系到一个单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代表了一个单位的文明程度,体现了一个单位的对外形象,也是一个单位生生不息发展的精神动力。基层分局长处在工作第一线。衡量其能力主要靠工作实绩,也就是俗话说的“奖杯”。“奖杯”是上级对基层领导政绩的认可和鼓励,是衡量工作成效的一条标准。衡量基层领导的政绩还有一条重要标准就是干部群众的支持率,也就是俗话说的“口碑”。“口碑”是干部群众对基层领导实绩的真实评判。“奖杯”含金量有高有低,“口碑”流传有好有差。基层分局长在工作中既要重“奖杯”,更要重“口碑”,做到“杯”、“碑” 相辅。重“奖杯” 就是在工作中积极进取,通过踏踏实实的工作和业绩,形成基层良性竞争的生动局面。重“口碑”则是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的声音,重视民意和呼声。俗话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因此,分局长要摆正人生价值导向,牢记职责,廉洁奉公,淡泊名利,真正将基层干部和纳税人的需要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将基层干部和纳税人的满意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成为基层干部和纳税人的“贴心人”。

  六、强化“诺”“拒”并用的正“身”艺术

  由于手中握有一定的执法权力,因此,基层分局长在现实工作中,必然会经常遇到需要做出“允诺”与“拒绝”的情景。能否正确处理好“诺”与“拒”的度,真正做到该答应的答应,不该答应的坚决拒绝,是衡量领导干部自身作风是否过硬的重要标志。为此,在工作中需要做到“诺”、“拒”并用,具体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办事。该允诺的一定要允诺,这种允诺是一种责任,是干部群众对自己的信任,倘若不能当机立断,则会逐渐在干部群众中失去信任和威信,从而失去工作的基础。该拒绝的坚决拒绝,不循私枉法,这种拒绝是一种职责,是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义务,倘若不能拒绝诱惑,则很可能“一失足而成千古恨”。真正做到“诺”、“拒” 并用的基层领导,才能不断正“身”,使自己始终保持一身浩然正气,在领导和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七、强化“正”“副”到位的团结艺术

  作为分局长要正确处理好与副职的关系,这不仅关系到“正”、“副”之间的配合,更关系到干部群众对班子的支持程度。实践证明,一个团结的班子往往会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正”、“副”职在群众中都享有很高的威望;反之,一个内耗很大,勾心斗角的班子不仅会影响班子的领导能力,而且也难以得到群众的拥护与认可。因此,分局长要做到工作到位、团结到位、帮扶到位;统揽不包揽,善断不武断,信任不放任,放手不撒手;要注意尊重副职,既要落实制度,坚持原则,又要主动沟通,集思广益,善听不同意见,不当“家长”当“班长”,坚持互相信任、彼此支持,真正形成内外一盘棋,从而在群众中树立起班子的威信,成为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八、强化“张”“弛”有度的决策艺术

  基层分局长要提高决策水平,关键是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做到“张”、“弛”有度。正确把握“张”、“弛” 之度,首先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大胆放手,让大家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把心里话都讲出来,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实践证明,凡是好的主意,正确的意见,科学的办法,大都是集体讨论产生的。其次是适时集中。“当断不断,反受其乱”。要善于审时度势,在大多数成员态度明朗,意见一致,而且符合上级精神和单位实际时,果断决策。再次,善于抓住根本点,实现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不搞绝对民主,不搞仓促的集中,坚持民主与集中的正确结合,从而做出科学的决策。

  九、强化“褒”“贬”并重的激励艺术

  重视运用激励手段开展工作是引导干部群众加强建设的有效方法。“褒”就是重视给予表扬。“贬”就是适时开展批评。表扬是一种肯定,是一种鼓励。对基层干部群众结合工作实绩进行适时表扬是一种艺术,有利于激发其内在动力和潜能,从而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之中。批评是一种鞭策,一种提醒。适情开展开诚布公的批评也是一种艺术,有利于干部群众认识到工作中的问题,从而及时进行纠正。表扬与批评都是方法和手段,不是目的。进行表扬,要与现实紧密结合,因此,应坚持“褒”、“贬”并重,即重视树立正面典型,又重视帮助“短板”部门和个人,使“先进”与“后进”都能明确各自的目标和前进的方向,从而合力推进基层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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