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2012-09-26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刘敏 浏览次数: 841
鉴于实践中对于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现特对该条文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施行,对于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实践中对于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现特对该条文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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