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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制度

 然香思语 2012-12-12
   鄂尔多斯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鄂尔多斯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 、党员管理工作,使党员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精神,结合我中心党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流动党员职责和义务
      
       第一条  党员流动期间,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按期过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条  流动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
       第三条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勇于与违法乱纪的人和事作斗争,诚实劳动,勤俭致富。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公无私,乐于奉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当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第五条  在外不忘家乡建设,积极为家乡提供致富信息,帮助家乡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抵制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并与之作斗争,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
      
       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转移
      
       第七条  党员流动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要及时为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要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虽长但斩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八条  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在单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第九条  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的,因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其它某些原因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
      
       第三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十条  党组织关系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的流动党员,必须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党章和其它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做到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如有变更要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十二条  每季度按要求参加一次党支部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暂不能参加组织活动的,必须向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每季度就本人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向支部进行书面汇报。
       第十四条  必须每月按规定向支部交纳党费。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对流动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对党员当年学习、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填写《流动党员民主评议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为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党员在流动期间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登记发放,作为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组织活动的凭证。
       第十八条  党员在流动期间,持 《流动党员活动证》可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办理相关党务工作手续。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正式转入所在地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后,按规定及时注销或收回《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二十条  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组织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参加选举问题。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利被选举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都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组织关系在人才中心的预备党员由人才中心党支部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章  党费收缴
      
       第二十三条  流动党员要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根据外出流动的实际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地将党费上交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二十五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在400元以上至600(含)者,交纳工资收入的1%;
       3、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者,交纳工资收入的1.5%;
       4、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税后)者,交纳工资收入的2%;
       5、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在交纳党费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收入数额,自觉做到按时足额交纳。
       第二十七条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第二十八条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二十九条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内容由鄂尔多斯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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