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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与收养的继承

 军休强军路 2012-12-16

寄养与收养的继承

2012-11-23 12:41:08

案例

朱永福年幼时母亲就去世了,父亲当时忙于工作没法照顾他,只得把他送到亲戚家寄养。朱永福快成年时才回到父亲身边。朱永福结婚后,父亲这才张罗着又一次成家。嫁过来的继母有两个儿子,不过都已经结婚另过,不和老两口一起生活。2006年,老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

朱永福想和继母商量怎样分遗产,继母却和两个儿子异口同声地说,他是被农村亲戚收养的小孩,早就不算父亲的儿子,根本没有继承权,房子应当归继母和两个儿子。朱永福很是气愤,于是把继母告到了法院,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朱永福和继母平分父亲留下的房产。

案例分析:

1、亲生儿子被寄养是否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朱永福父亲生前没有订立遗嘱,那么就应当按法定继承。法院最终确认,朱永福虽然小时候在亲戚家长大,但只是寄养,并非收养,寄养并不改变朱永福与父亲的父子关系,所以他们的父子关系适用于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朱永福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另外,法院还认定,朱永福的父亲与继母结婚时,继母的儿子都已成年,也并未与他们共同生活,没有抚养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因此,朱永福和其继母是朱永福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朱永福父亲留下的房产。

2、收养不同于寄养。收养和寄养不一样,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因血缘关系而取得;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能足以改变亲子法律关系的,是收养而非寄养。收养关系成立,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养人不再有权利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当然《继承法》也做了除外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有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被收养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不是基于他和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本案中,朱永福只是被寄养,而非收养,所以他依然有权继承父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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