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现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 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法政[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现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 转发给你们,请在法官等级评定工作中遵照执行,并由你们转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
附:国务院军转办[1998]国转办字第26 号文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现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
1998年12月8日 国转办字[1998]26号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你部关于《 如何计算军队转业干部任现行政职级时间》 的明传电报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干部的来源之一。安排到法院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评定法官等级时,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从干部原在部队担任的与地方干部相对应职级的时间计算,如:正团职转业干部到地方首次确定为副处级,其任副处级时间应从干部在部队任副团职的时间计算;又晋升正处级,其任正处级时间应从干部任正团职的时间计算。安排到其他行政单位的转业干部也适用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