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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会声会影X4 2012-12-27
公安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被写入总则,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据介绍,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程序规定》也做了全面修订。
    据介绍,公安部在修订《程序规定》过程中注重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全面落实到条文中。《程序规定》在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写入总则,以便于广大公安民警在办案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此外,修订后的《程序规定》还对管辖、羁押、执行、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与《程序规定》配套的刑事法律文书也已进行了修订并同步下发。
新规摘要
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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