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微博文章

 梦在远方driola 2017-07-12


?

?

第一次收到终止侦查决定书
第一次收到终止侦查决定书

?

?

忆起终止侦查那些事

          ——张建飞律师

2017626日,我的一位当事人打电话给我,告诉我他收到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电话那头,我听出了他的喜悦,也听出了他对我的真心感谢。但是,他不知道,我也跟他一样开心,甚至开心程度超过他。

之于辩护律师,在案件里付出了心血,收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无疑是值得开心的事情,但开心程度也不可能超过当事人本人。只因为我,与终止侦查有着不一样的“情缘”。2012年,现行《刑事诉讼法》刚修订好,公检法三个部门对应的相关规定和解释也必须跟着修订。那时候,我还在浙江嘉兴的某基层公安机关任职,是一名普通的侦查员。有一天,单位的政委找到我,说浙江省公安厅要选派一名基层优秀民警去公安部参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工作。政委说,浙江省公安厅发文规定选派民警必须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一、正规本科以上学历;二、有五年以上基层公安侦查工作经验;三、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四、政治思想过硬,35周岁以下。当时分局符合上述条件的民警,也有不少,但是青年民警中通过司法考试的却只有我一人。分局层面想推荐我去,然后我的资料被层报浙江省公安厅。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再次接到政委电话,说省厅已经定下派我去公安部。临行前,分局主要领导分别找我谈话,嘱咐我一定要在公安部好好表现,为分局、、市局、浙江省厅争光。

20124月份的一天,我踏上了嘉兴至北京的高铁,开启了为期9个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小组,除了公安部法制局、刑侦局、技侦局的相关领导外,还有我们来自七个省市的七个地方民警组成。我们工作小组,日以继夜,通读新旧刑事诉讼法和旧的程序规定,各自模块分工,拿出自己的修订意见。形成的修订意见,先在小组内逐条探讨,互提意见,最终形成修改初稿。初稿形成以后,公安部选择放在武汉举办了程序规定的第一次研讨会议,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均派员出席参加。第一次研讨会上,我们搜集来自全国各地的大量实践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和建议,在形成的初稿基础下继续逐条修改探讨,形成了程序规定的二稿。

二稿形成以后,大概是在20126月下旬,公安部在山东威海举办了程序规定的第二次研讨会议,同样是全国各地公安部门派员参加,并提出问题和意见。在这次研讨会上,有人提出:“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多人涉嫌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专指对事立案,不含对人立案情形),经过侦查以后,发现个别人不构成犯罪,其他人仍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能通过撤销案件(对事立案)来保护不构成犯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用某个正当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旧的程序规定没有涉及。研讨会上,周边坐的都是各个地方公安的法制、侦查战线的领导兼业务骨干。当时,没有人对这个问题有更好的想法,我突然脑海里闪出一个念头,是否可以参照法院审理的终止审理,设立终止侦查程序。在那种场合,我自觉身份和阅历卑微,说出这种想法的时候声音比较小的。坐在我旁边的谭总(当初是江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的副总队长,现在已经是法制总队长了)听到了我的提议,就在会上大声说:“刚刚浙江的小张同志提出的,设立终止侦查程序的提议,可能能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大家可以一起探讨一下。”会上,大家就这个提议进行了探讨,当时还有人提出来究竟是用“终止侦查程序”还是用“中止侦查程序”更好。会议一致认为,如果设立中止侦查程序,并不能很好的保障人权,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最终定下设立终止侦查程序解决上述问题。至此,终止侦查程序写进了程序规定的修订稿。

在后续的修订过程中,公安部为了改进程序规定,还多次举办了大小型研讨会,多次修改修订稿,一直到2012年末、最终形成的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门规章)中,终止侦查程序条款均列在其中。以上便是,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门规章)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终止侦查程序的由来。

时至今日,我已经从一名警察转岗至执业律师。没想到的是,我当初的提议,在今天维护自己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上起了重大作用。当初,没想到自己会在今天走上律师执业之路;今天,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以后,却异常怀念从警的那段日子。尤其是遇到和公安侦查相关的事宜,记忆的闸门就情不自禁地打开了。

附件:研讨会照片、终止侦查决定书照片、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