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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理赔?

 竹影清风JYF 2012-12-28

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理赔?

参照2006年6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第二章 理赔实务规程 第二节 赔偿处理 第三条 赔款计算 第二款第5项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2008年1月3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和2009年9月2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9】216号)作了上述相同的规定。

2010年2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11号)进一步明确:“各财产保险公司……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

据此,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按主挂车两个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对此,就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第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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