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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摘要

 军休强军路 2013-01-06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摘要
作者:组织人事处 点击数: 1871 时间:2012-03-22 录入:组织人事处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摘要

1、如何参保缴费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

2、个人账户标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额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按不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纳工资的1 %划入;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按本人缴纳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基本养老或退休费的4.5%划入。

3、“起付标准”和“最高自付限额”

起付标准按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一类(区级)300元;二类(市级)600元;三类(省级)9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5%;对于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7%、95%、9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6万元。

4、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及办理手续

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异体器官移植;4.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5.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6.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7.心肌梗塞型冠心病;8.高血压病Ⅲ期;9.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12.结核病;13.精神分裂症;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帕金森氏病;17.肺间质纤维化;18.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9.甲状腺功能亢进;20.强直性脊柱炎;21.丙肝;22.血友病。对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患者,可同时申报两个门诊规定病种。

参保人员任选一家一类(一类门诊定点医院除外)或二类定点医院作为本人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定点医院,携带社会保障卡在该定点医院医保办填写《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一式两份,交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变3张,提供近期在二类及以上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相关检查材料。体检并经专家鉴定合格后发放《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规定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2001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累计25年、女职工累计20年。且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办理退休时,达不到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个体劳动者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个体劳动者人员初次参加医疗保险应持身份件原件、复印件,一寸近期彩照1张,养老保险缴费单原件、复印件或查询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参保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或与银行签订代缴代扣协议)。按郑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后享受个体劳动者医保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住院待遇与职工相同)。

7、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须知

①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就诊必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并刷卡就诊,对未出示卡证的,参保职工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②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按有关政策刷卡购药。

8、参保人员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哪些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自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商保赔付医疗费用的90%;参保人员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商保赔付医疗费的8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商保的最高赔付额为18万元。

10、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相关规定

转诊的条件:1、经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杂症的;2、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的;3、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4、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参保人员要求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5、其他因病情需要,且本人申请转诊的。  转诊报销医疗费用应提交以下材料:1.转院审批表;2.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3.医疗费用原始发票;4.病案首页及出院小结复印件;5.出院证明;6.长期医嘱或临时医嘱复印件;7.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急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紧急诊治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诊治后入院治疗的,其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结算;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一周内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规定执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和非急诊住院费用个人负担,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外地就医申请条件: 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经用人单位批准或委派,在外地有固定住所且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参保人员外地就医实行登记制。参保人员需在外地就医的,须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个人)于11月1日至12月10 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政策咨询电话:12333    67431552         投诉举报电话:68698119

(以上政策内容为摘录,遇有政策调整以现行政策为准,还可以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或百度上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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