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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官制

 师师书坊 2013-01-07
隋代虽然只有30多年,但其官制对唐代有很大影响。《新唐书·百官志》称:“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唐初,“定内外官为七百 三十员”,唐太宗李世民曾说:“吾以此待天下贤才足矣。”但不久就因各种需要而扩大编制,增添了员外郎(正式官员之外的郎官)、特置同正员(与正员相同的 特设官)等。

唐代中央设“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之职,授给地位很高的大臣,一般无实际执掌,也不常设。


  中枢机构设“六省”


  中枢机构设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还设御史台和各寺各监,“各统其属,以分职定位”。


   尚书省有尚书令一人,“掌典领百官”,因李世民未即位前曾担任过此官,后来臣下不敢居此职,故长期空置。郭子仪平定“安史之乱”有大功,曾破例被任命为 尚书令,但郭子仪始终不敢受职。尚书省的左右仆射为尚书令之副,无尚书令时为尚书省的首领。尚书令、仆射之下设六部尚书,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 部、工部尚书。六部又分三行,吏部、兵部是“前行”,户部、刑部是“中行”,礼部、工部是“后行”,升官必按此序。各部有侍郎一至二人,为各部尚书之副。 各部分设诸司办事,六部共有二十四司。


  门下省有侍中二人,“掌出纳帝命,相礼仪,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而颛判省事。” 凡文武职事六品以下的录用,门下侍中有审议、驳回的权力。门下省设门下侍郎二人,为侍中之副。另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补阙、左拾遗、给事中等官。 门下省下属有弘文馆,设学士及校书郎,职掌为“详正图籍,教授生徒”。

中书令掌军国政令


  中书省是朝廷发布敕旨册制的机构,有中书令二人,“掌军国之政令”,有侍郎二人,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政;有中书舍人六人,负责起草朝廷重要文件。中书省另设有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等官。中书省下属有集贤殿书院和史馆,掌刊辑经籍和修国史。


  秘书省有秘书监一人、少监二人、丞一人及秘书郎、校书郎等官,掌管经籍图书,下领著作局,掌撰碑志、祝文、祭文等。


  殿中省有殿中监一人、少监二人、丞等官,掌管皇帝日常生活事务,下设尚食、尚药、尚衣、尚乘、尚舍、尚辇六局。


  内侍省有内侍监二人及少监、内侍等官,均由宦者担任,掌宫内侍奉及宣达制命。下设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内坊六局。


  “六省”之中以尚书、门下、中书三省最重要,中书省掌定策、发敕,门下省掌审议、封驳,尚书省掌执行政令,三省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中丞为正副长官,掌管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代凡有重大案件,由“三司”审理,“三司”为御史大夫、中书、门下。


  唐代地方官制为州县两级。一州之长为刺史,一县之长为县令。以京兆(长安)、河南(洛阳)、太原为“三京”,其后又增成都、凡翔为京。这些地区设府,府有牧、尹等官。


  唐代军事官制沿用北周及隋代所实行的“府兵制”,先设十二卫以统关中诸府,后又定十六卫。每卫设上将军一人、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每卫领若干军府。每一军府设折冲都尉以统帅该府之兵,另设果毅都尉为副。


  节度使掌地方军政


  唐代官制还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宰相制度屡有变更,宰相由多人担任,造成权力分散;二是设节度使掌握地方军政,造成以后的割据局面。


   唐初,由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的长官尚书令、侍中、中书令共议国政,行使宰相职权,后来因唐太宗曾任尚书令,臣下不敢居其职,改由尚书仆射和侍中、中 书令行使宰相职权。又因尚书仆射和侍中、中书令品位尊崇,朝廷不肯轻易授人,所以常以其他官加“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衔,行使宰相职 权。而且宰相多不用高官,又以多人任“中书门下平章事”,使相权分散,以防有人专擅朝政。

来源:奇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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