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增值税:视同销售。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处理:视情况而定是否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 2、不视同销售。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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