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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整理之福利费

 平常心1959 2013-01-11

实务整理之福利费

1、职工福利费余额调整

2、职工福利费税务规定

3、职工福利费会计制度及税务处理

1、职工福利费余额应该怎么样来调整?

  【问题】

  如果职工福利费年初会计口径有余额,税收口径余额为零,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依然将本期发生职工福利费冲减年初数,请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吗? 

  【解答】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应付福利费通常不再计提,企业发生福利费相关支出时,先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借方归集,期末根据受益职工服务对象,分配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该明细账户期末通常无余额。 

  问题所述的会计余额属于200612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应按《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执行:“(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财企[2007]48号中的余额处理指的就是会计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中的余额处理指的是税法口径下的余额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情形应该可以作纳税冲减处理。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

“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制度变化及差异,对会计及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区分,并对涉及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调整,是会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   一、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一)原制度规定 

  19937月施行的旧《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2003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新制度规定 

  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在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其提取。20073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在通知中指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20082月,财政部进一步发布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在通知中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并进一步指出,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新旧变化分析 

  从上述各项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新的财务制度不再要求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将原来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采用据实列支的办法,都规定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由于2007年开始不再要求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对于应付福利费的账面余额,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财企[2007]48号通知中进一步指出,截至200612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余额为赤字(即“应付福利费”有借方余额,实际使用数大于提取数)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即“应付福利费”有贷方余额),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一)原制度规定 

  在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根据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贷记“应付福利费”,并根据受益对象借记成本(费用)和相关资产成本;福利费用使用时借记“应付福利费”。 

  (二)新制度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进一步说明,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事项,应采用后一种做法。

  (三)新旧变化分析

   新会计准则不再明确规定计提比例,由企业“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取消“应付福利费”科目,而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进行二级明细核算。从核算的本质来说,新会计准则将“实际发生”额作为成本费用,改变了原会计制度的将“计提额”作为成本费用的做法。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会计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以及目前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与《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要求不同。新会计准则要求,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 

  (一)原税收规定 

  19941月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新税收规定 

  20081月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指出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新旧变化分析 

  新旧企业所得税都维持了14%的扣除比例标准,但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而非原有的计税工资总额。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数的扣除,而非“提取”数的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

   对于国税函[2008]264号通知中提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指从税收的角度分析的余额,而非会计上“应付福利费”的账面余额。

  按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为64万元 [800900900)×14%-100100100]2007年该企业执行新的财务通则,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在该企业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按财企[2007]48号通知规定,首先使用2006年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列支后会计应付福利费余额还有8万元。 

  四、职工福利费的相关税务处理 

  (一)2008年及以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仍以上例为例,2008年该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00万元,按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先冲减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4万元,不足部分36万元由于不超过182万元(1300×14%),可由当期税前扣除。会计上先继续使用以前的会计账面余额8万元,不足部分92万元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见,当期还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9236)。如果2008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250万元,则会计计人成本费用242万元(2508),税法由于186万元(25064)大于182万元的税前扣除标准,所以税前只能扣除182万元,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42182),同时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降为0。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有所不同。按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但会计调整仅影响会计利润,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数,并不影响税法最终的应纳税额。由于绝大多数公司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存在贷方余额,该项调整会冲减管理费用,增加会计利润,因此在税收上该项调整金额需纳税调减。 

  (三)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列支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按财企[2008]34号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中的企业缴费应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可见,会计上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不会影响会计利润,而税法认为可以税前扣除,所以该部分金额需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1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1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日照:个人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税

日照:个人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税

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人所得税。这里所指的福利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指的抚恤金是指国家或组织发给因公受伤或残疾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帮人员的家属的费用;所指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如何处理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如何处理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范围。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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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 发表于 2010-8-3 17:27:57 |只看该作者 

职工福利费余额处理

职工福利费余额处理

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

      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0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余额财务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截至200612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按照该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即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职工福利费余额财税差异协调及实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在处理职工福利费余额差异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调表不调账”原则。

2)只要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3)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工资总额14%提取福利费,但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1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但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又做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应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而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即在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是按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时已做纳税调增,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要与实际支出数比较。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但该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作为2008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

【例】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

      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14%);实际使用了30Zr元。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万元(100-600×14%);实际使用50万元。2007年计税工资8007#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112万元(800×14%)。

截止20071231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100-30-50-80)。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900万元。

      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112万元(800×14%)。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不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3列第15行,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填列;企业应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中纳税调减112万元。

      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106万元[500+600+800)×14-30-50-80],不同于会计上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计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106),而会计上计人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万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应做纳税调增86万元(100-14)。 

 

职工福利费涉税政策解读

职工福利费涉税政策解读

      近两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涉税处理政策变动较大。

政策调整情况

      自2007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2007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同时对于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赤字或结余的处理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次政策的调整,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取消了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改变了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在这一点上与会计规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执行的时间上有差异。

税务处理的过渡衔接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需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账务中“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此外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在2008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对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

      在职工福利费政策变动衔接中,2007年底税收口径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确定至关重要,但这个余额的确定并不容易。在计算方法上,比较简便易行的公式是:职工福利费余额=历年来允许税前扣除且已申报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历年来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

      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理解为应当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承担这部分费用。

      当纳税人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基于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当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表及申报数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实,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首先对申报数据不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依照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如果纳税人发现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实认可后,对于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按调整后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计算职工福利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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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 发表于 2010-8-3 17:29:06 |只看该作者 

职工福利费要不要单独设置账册

职工福利费要不要单独设置账册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有人据此认为,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单独设置账册”,就是要求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在专门设置的账册中单独进行核算,即必须将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明细核算的账页单独装订成册,而不仅是简单设置账户。这不仅说明了税务部门已非常重视对职工福利支出税前扣除的管理,而且也体现了职工福利费核算本身对纳税影响的重要性。

      但是,国税函[2009]3号文实际上并没有对究竟如何“单独设置账册”以及如何“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问题予以明确说明。笔者认为,如果拘泥于“成册”的形式,一般企业仅几页纸的职工福利费明细账页如何装订成册?而如果强调职工福利费核算对纳税影响的重要性,那对纳税影响更重要的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是不是更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还有,如果企业对职工福利费设置的账户和核算的账页能够满足税务部门核算清晰、规范、准确的要求,且便于日常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又确实很少,仅仅几页纸,那有没有必要拘泥于单独装订成册的形式呢?所以,究竟应如何执行好国税函[2009]3号文的上述规定还有待国家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在税务部门对上述问题没有明确解释以前,一方面,企业最起码应该单独设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专门账户,清晰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各项明细内容。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单独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账户,必要时再设置二级明细账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下设置专门的二级明细账户,必要时可专门增设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一级账户——“职工福利费支出”,在此一级账户下再设置二级明细账户。

另一方面,在设置上述账户的基础上,如果企业能够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从支出的计划、确认,到原始凭证的审批和会计凭证的记载、复核,再到对有关职工福利费账户的登载等都能够严格按照真实、清晰、规范和准确的要求进行,达到便于企业自身纳税申报和税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管是日常的税收征管还是税务稽查,都不必再拘泥于必须“单独设置账册”,更不必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但是,如果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则不管是日常的税收征管还是税务稽查,一旦发现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存在问题,都可能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则很可能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所以,企业应充分领会国税函[2009]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进行规范核算的精神实质,认真、仔细、准确地做好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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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 发表于 2010-8-3 17:35:21 |只看该作者 

据实列支下企业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据实列支下企业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据实列支下,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直接列支成本、费用:这种核算方式适合于福利费开支金额不大的中、小企业。因为,企业发生的福利费直接列支成本、费用相比原按照工资总额的比例计提而言,会引起企业每月成本、费用的波动,而这对福利费开支较大的企业而言,会引起业绩的较大波动;

      (二)根据往年福利费的实际开支情况确定当年提取比例:这种核算方式适合于福利费开支金额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但是企业应注意的是当年确定的提取比例不再是14%的税法扣除比例。

      有人认为:第一种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式是真正意义上的“据实列支”,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一种预提方式,是一种间接的“据实列支”,它是根据企业历年来福利费的实际开支情况确定当年提取比例,显然,当年计提比例是一种会计估计,并非当年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比例,企业需要在年末对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小于预提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将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冲回;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大于预提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将补提少计职工福利费。如何冲回多提的职工福利费或补提少计职工福利费呢?

      该文对多提职工福利费冲回的账务处理进行了举例说明。

      【例】 某公司20086月,当月应发工资50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15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6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00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人员工资90万元;建造厂房人员工资60万元;内部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工资40万元。

      公司根据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情况,经计算2007年全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与工资总额的比重4%,企业将该比例作为2008年福利费的提取比例,职工福利的受益对象为上述所有人员。

应计入生产成本的福利费金额=150×4%=6(万元)

应计入制造费用的福利费金额=60×4%=2.4(万元)

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福利费金额=100×4%=4(万元)

应计入销售费用的福利费金额=90×4%=3.6(万元)

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福利费金额=60×4%=2.4(万元)

应计入研发支出的福利费金额=40×4%=1.6(万元)

1.月末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借:生产成本               60000

制造费用               24000

管理费用               40000

销售费用               36000

在建工程               24000

研发支出               1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00000

2.年末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例】某公司20081231日,累计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为2450000元,已累计提取的福利费2850000元,少计提400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400000

贷:管理费用                400000

      上述账务处理中,企业将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全部冲减了“管理费用”,显然不正确,影响当期损益,因为:在建工程人员、研发人员按工资总额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冲减“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生产人员及车间管理人员按工资总额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摊,然后在产成品与销售成本之间分摊。也许有人认为:这样账务处理太繁琐,为了简化会计核算,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我们认为:如果多提职工福利费的金额不大,属“非重要事项”,这样账务处理未尝不可。但有人认为:这种预提方式核算适合于职工福利费开支金额较大的大、中型企业,我们不敢苟同,大、中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与按工资总额计提数之间差额,在一般情况下,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不应属于“非重要事项”,远远要超过本例中多提的职工福利费40万元。因此,大、中企业采用预提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与按工资总额计提数相比,多提(少提)职工福利费全额冲减(增加)管理费用,对当期损益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采用预提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与按工资总额计提数之间差额,如何进行调整呢?笔者认为:企业应按全年应付工资总额将多提或少提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分摊,并调整相关的费用。

      接上例,若该公司全年应付工资总额为600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180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72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200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人员工资1080万元;建造厂房人员工资720万元;内部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工资480万元。

该公司应将多提的职工福利费40万元应作如下分摊:

应冲减生产成本的福利费金额=1800×40/600012(万元)

应冲减制造费用的福利费金额=720×40/60004.8(万元)

应冲减管理费用的福利费金额=1200×40/60008(万元)

应冲减销售费用的福利费金额=1080×40/60007.2(万元)

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福利费金额=720×40/60004.8(万元)

应冲减研发支出的福利费金额=480×40/60003.2(万元)

该公司年末应对多提的职工福利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400000

贷:生产成本               120000

制造费用                48000

管理费用                80000

销售费用                72000

在建工程                48000

研发支出                32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采用“先提后用”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当期多提或少提的职工福利费,不能千篇一律地调整“管理费用”科目,应根据会计“重要性”的原则确定其是否调整相关的费用科目。只有这样才能既不影响当期损益,也避免引起会计与税务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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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那.F.清英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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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刹那.F.清英 发表于 2010-8-21 13:39:11 |只看该作者 

国税总局:部分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就近期社会关心的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作了相关规定,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列举的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我国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中规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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