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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刘刘4615 2013-01-14

《税法》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分类和税务处理原则是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混合销售里的特殊规定,关系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关系,经常在考核建筑业营业税的同时考到这个知识点。

经营行为

分类和特点

税务处理原则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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