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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也不买车,太可怕了,司机朋友注意

 平和的面对人生 2013-01-18

5月开始实行的新交通法至今已有3个多月,越来越多的新的事故判罚个案出现在媒体和我们周围。总体来讲,新交通法不仅与每个中国人息息相关,无论你是司机还是行人,新交通法彻底颠覆了你心目中所有的传统观念,和传统的社会价值取向。新法对于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处理,在本质上把“事故责任”跟“赔偿责任”分离开。

根据新交通法,如果开车撞死行人,首先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的部分赔偿,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数十万赔偿金,即使是行人违规,如果司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不管责任认定是谁负多少责任,哪怕是行人负全责,都要由机动车驾驶员来赔偿。如果司机能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那也只能适当地减轻司机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按照超过保险赔偿范围之外部分的不低于60%的金额赔付。

这是个什么意思呢?

赔偿的细节标准,以深圳为例,分三部分赔付:第一项是丧葬费,不分农村和城市,都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共计15206.5元。第二项是死亡赔偿金。按照深圳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每年23905.92元,20年共计478118.4万元。第三项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深圳的标准是每年17372.04元,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赔偿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年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5年。这一部分最高赔付可达347440.8元。三部分共计840765.7元。此外加上家属处理事件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达85万元。

简而言之,即使一个司机在毫无责任(无超速、正常道行驶、车况良好),并且采取了所有防范措施(包括避让、踩死刹车)之后,仍然在广深高速上撞死违规强行进入的一个深圳人,他确实不负任何交通事故责任,甚至不会被交警扣一分。之后保险公司按照最高额赔偿10万元(国内第三者责任险有限额,多数在10W~20W之间),(85-10)×60%=45万,司机一方仍然要赔偿四十五万,基本上他的下半辈子就完了。更进一步,就是说,假如一个公民没有大约40~50万的现金准备,不要买车开车。

近期发生在北京的很多事故案例,均按照以上标准判罚和执行。有人4月30日在封闭的2环上躲避不及撞死行人,最后被按照旧的交规判罚所有费用的10%,几千块;而同样的2环,5月1日之后还有司机躲避不及撞死违规进入的行人,结果被判罚40万人民币,从此丢掉工作,变卖所有财产以还债。

新法的本意是以人文关怀,保护弱者的出发点,但是,仅仅从经济上来区分了强弱,认定车主就是强者,并且依次判罚。如果在司机无责任的情况下,行人撞成重伤,那么,这个车主下半生因为这次“无责任赔偿”,要么东躲西藏,要么沦为赤贫(当然宝马奔驰车主除外);倒是这位行人,从此一家衣食无忧,上面的老,下面的小,都能因此车祸获得每人每年17372元抚养费。

成都出现更为奇特的现象,某位车主把车子停在下坡路边,一老农骑一辆破旧并且根本没有刹车装置的自行车经过,由于把握不稳,歪冲向路边的轿车倒地受伤(这时车主甚至都不在车上)。车主为了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索赔规范,报交警处理,开始这位老农本想逃跑,未果。结果交警根据新交通法,判定老农违反交通法,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车主无责。但是仅仅与本次事故无关联的一个“违章停车”,车主即负责所有修车费用,以及所有老农的医院检查、治疗费用。而根据保险条例,由于车主无责,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一分钱。

就是说,不论任何情况,只要撞车,一定是司机一方负责赔偿全部或者大部分,并且数额巨大。

这个新的交通法,已经彻底颠覆了过去的所有交通规则在我们脑子里留下的概念。无论是行人还是司机,大部分目前还没能够完全了解这个新法带来的操作上的后果。等到每一个行人都了解这个法之后,会不会很多人也象上述那个老农一样,笑逐颜开地撞向路上的车呢?

如果真是这样,谁还敢开车呢?

谁来回应新交法的民间怨声?

网友:陆颖 作者文集

近来,因行人不顾交通规则而造成多起交通事故再次引来了民间对新交法有关条款的怨声一片。实际上,自今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其中有关条款的民间(社会现实当中的民间以及网络不少论坛)怨声就从未停止。

说起新交法,其疏漏实在不少,比如对于电动自行车到底算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个久未解决的难题,此次虽被新交法纳入非机动车的范畴,但能否上路行驶却未作明确规定;事故逃逸的司机,按新交法规定应予以终身禁驾处罚,但对没有驾照而无证驾驶的肇事者,新交法却无法处以终身禁驾,至多只能处以罚款和拘留。

新交法与现行的《保险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有关规定之间也存有矛盾。交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对于司机无责任的事故,通常是不负责赔偿的,这就使得司机与保险公司频起纠纷。

如果抛开这些问题不谈,最引为争议的,还当属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该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虽然后续文字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故发生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一方的“证据”如何寻找?“故意”如何认定?基本上是无法认定的,这些后续文字基本上相当于形同虚设。所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后,只剩下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必然结果。

正由于这一条款的存在,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与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心存依赖,使得新交法所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路权划分与行走规则流于形式。

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权责明确和权责对等,就交通事故而言,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应当遵循各自按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原则,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新法为何要违背这一基本的法治理念?

所以,新交法所倡导的“以人为本”,是否考虑到了中国公民总体而言法制观念淡漠的现实?如果不能把更多的人们引导到按法规行事并形成更好秩序的良性道路上来,而纵容了更多的人去破坏规则、破坏秩序,这样的法规就有修改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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