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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2年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陶书馆888 2013-01-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1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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