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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神形兼备 2013-05-09

关于提醒投资者查阅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尊敬的投资者:

   为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1月30日下发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含股份股利和现金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在多处托管的,分别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除证券投资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外,机构证券账户(含名义持有人账户),不纳入红利所得税计算范围。
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应纳税所得额及税率对照表如下:


持股期限

应纳税所得额

税负

≤1个月

股息红利所得额全额计收

20%

≥1个月≤1年

股息红利所得额全额*50%

10%

≥1年

股利红利所得额全额*25%

5%

   例:某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红利税按10%收取,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前,客户需支付红利税为10000股÷10股×4元×10%=400元。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后,上市公司派发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红利税为200元,其后客户将因其持股期限不同而补缴不同红利税,对照表如下:


持股期限

应纳税所得额

补缴股息
红利税

共计支付
股息红利税

≤1个月

4000

600元

800元

≥1个月≤1年

2000

200元

400元

≥1年

1000

0

200元

   由上表可看出,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持股1个月至1年的,支付的红利税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
   三、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后,中国结算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投资者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   四、对于持续欠税的,上市公司、中国结算、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处置。
   五、计算持股期限时,下列股份变动情形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
   (一)投资者股份转托管、转指定;
   (二)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挂失、合并导致的股票划转;
   (三)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将股票在普通账户和同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   (四)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的担保品划转。
   (五)其他经认定的连续持股情形。
   六、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相关公司股票退出登记,不纳入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   七、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八、您可在我司营业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结算网站(www.)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结算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   此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直接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提醒您及时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自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查阅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相关通知。

   特此通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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