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起诉期限适用特别规定 作者:侯福志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1-25 14:36:52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是“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关于“法定的起诉期限”,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况。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所作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没有选择行政复议的情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没有选择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从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计算,申请非诉执行的最短时限应当为三个月。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了行政复议,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起计算,申请非诉执行的最短时限,应当为75天。
实体法所作的特殊规定
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也就是说,按照上述实体法的特殊规定,对于作出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从接到责令拆除决定之日起计算,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最短时限是15日。
那么,在“法定起诉期限”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不一样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呢?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在“法定起诉期限”的规定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是一般规定,《土地管理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则是特殊规定。按照《立法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立法本意,本案“法定起诉期限”应当适用于特别规定,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所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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