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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散装食品未标注散装标签的行为应怎样处罚?

 初心阅读室 2013-01-28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般来说,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为防止经销企业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二次污染隐患,避免经营者售出的散装食品缺乏可溯源性,必须对贮存和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严格管理。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是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这一规定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具有4项积极作用,即:防止因经营者的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防止食品二次污染;便于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及时向食品生产者主张权利。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以及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二,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三,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第四,经营者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的食品必须用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示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内容;经营者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第五,经营者销售需要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详细标注食品名称等各项内容,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第六,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详细标注食品名称等各项内容。

  第七,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第八,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若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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