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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讨论|预包装食品能否“拆开散卖”?

 jly365 2023-05-26 发布于湖南

观点1.李律师的笔记

关于预包装食品能否拆开散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无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其实我们可以将食品的法律管理体系看成纵向和横向结合,在横向这条线,分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因此预包装食品的一些规定,比如标签规定不等于散装食品的标签规定。

从纵向上看就是生产段的管理和经营段的管理,分别表现为生产端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小作坊证,以及经营段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一横一纵交叉,就形成了大致的食品管理制度。

先说预包装食品,因为其包装固定,因此安全性高,对于其生产端进行严管控,对于经营端现在就是弱管控,比如预包装的经营端销售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而对于散装食品,不仅是生产端严管控,对于经营端同样也是严管控,比如销售散装食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需有相关项目,比如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由此也很好理解本文题目的问题,对于预包装食品,在食品经营端进行拆开散卖,此时就应在经营端进行严管控即可,其并非无法律进行规定,其合规条件就是上文所述,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相关经营类目。

此外,市监法律体系还通过总局发文的形式来堵住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食品安全漏洞,比如散装食品网上销售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规定,除有生产许可证外,禁止熟食散装食品的网上销售。

其他堵漏洞的条文可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之前文章有过叙述,就不再重复。

因此,预包装食品能否「拆开散卖」?我认为是可以的,只需要在生产端,预包装食品合规;在经营端,散装食品合规即可。

观点2.快乐热情的清风

预包装食品能否拆开散卖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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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预包装食品标注整盒销售

李迪律师在自媒体公众号发文章“预包装食品能否拆开散卖”,他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这位律师还说,对于预包装食品,在食品经营端进行拆开散卖,此时就应在经营端进行严管控即可,其并非无法律进行规定,其合规条件就是上文所述,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相关经营类目。李律师在文章结束说;'因此,预包装食品能否「拆开散卖」?我认为是可以的,只需要在生产端,预包装食品合规;在经营端,散装食品合规即可'。

对于李律师的观点,我有不同的看法,让我们先看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许多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有提示,食品不得拆零销售。如果食品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零食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前不久我们在学校门口发现一家小超市将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清清楚楚标注“整盒销售”的食品拆开散卖,立即责令其改正。

为什么预包装食品不能拆零销售,因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都是标注在外包装上的,如果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 消费者分辨不出来拆零销售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我认为预包装食品还是不能拆零销售,拆零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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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3.胡立彪

散装食品管理不能散

除了预包装食品,市面上还有大量散装食品。去除包装成本的散装食品价格更便宜,且可挑选、可按需定量等,因而受到许多消费者喜爱。不过,散装食品“裸身”示人,往往会带来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近日,浙江温岭一位消费者向当地消保委投诉称,其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些散装油豆,食用时感觉有异味,怀疑该食品已过期变质。消保委调查发现,该超市所售油豆为散装食品,自装袋外加贴标签标有“包装日期:2022年1月3日,保质期:9个月”等内容,但进货票据台账等信息显示该油豆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虽然按9个月保质期算该油豆并未过期,但超市将包装日期当生产日期标注,会对消费者购买产生误导,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也要求,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现实中,散装食品存在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日期标注这一个方面。散装食品基于其“散”,在生产、流通、存储、销售等各环节都容易出问题。从经营主体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为中小企业及小作坊,食品安全意识较弱,生产条件简陋,从业人员卫生安全防护常常不到位,对食品生产批次等管理混乱;在存储方面,因小企业、小作坊硬件条件不过关,普遍存在未做好专间的设置,防尘、防蝇、防虫设施不足,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等问题;在管理制度上,散装食品小企业普遍存在建立进货台账、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原料来源难查,过期、变质食品处置不力。这些情况都给散装食品埋下安全隐患。

由此可见,对待散装食品,规矩不能散,监管不能散。首先要健全散装食品法规制度和管理规范。各地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法规和管理规范,统一散装食品监管标准,规范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加强对散装食品市场监管。要把好散装食品经营准入关,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尤其要关注重点散装食品、消费者举报投诉多的散装食品,对销售不合格、过期变质散装食品及篡改食品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在强化“管”的同时,也要做好“服”的工作。要通过多种途径组织散装食品经营者开展有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学习,树立食品经营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按照法规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加强行政指导,提升散装食品经营者经营管理水平。主要指导散装食品经营者做好以下工作: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把好进货质量关;进货后按照食品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根据散装食品不同特点划分不同销售区域,做好防尘、防触等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对销售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操作培训,做到食品销售专人负责,销售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操作时戴好口罩、手套、帽子等;按法规标准要求在适当区域标出散装食品及重新分装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这些内容必须与生产者标注的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对临期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提醒,过期食品必须下架回收销毁。

当然,要保障散装食品卫生安全,还要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宣传,完善相关信息发布机制,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合理消费;畅通维权渠道,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违法活动。消费者都行动起来了,食品经营者就不敢乱来,就会从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自律转变,从而从根本上实现食品安全的目标。


整理:小郑食话实说

来源:李律师的笔记、快乐热情的清风、中国质量新闻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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