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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情况报告

 72mouse 2013-01-29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8户,存在主要问题:

1将资金长期借与关联企业,未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确定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也未将该利息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确认为企业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2、“其他应付款”中收取代收代付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3、资产出租未按合同约定确认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也未确认为企业租金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到未售房产的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

4预收帐款直接转销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5、将未明确权属的幼儿园成本未单独核算,而是摊入公共配套设施,导致多结转销售成本;

6企业回购二手房后出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回购二手房后出售的收入未按规定确定收入,回购成本、税金也未按规定结转成本;

7、销售部支付劳务费,无法证明提供何种服务,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税前不予列支;

8、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予税前列支;行政罚款不予税前列支,公司成立以前餐费、住宿费等属于与收入无关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开发成本中无合法有效票据列支利息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9、广告宣传费在年度申报表中重复列支,错误申报;

10、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挂在“其他应付款”帐户,年度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11、列支由上海商银资讯有限公司开具、内容虚假的发票,税前不予列支,同时因其属于赠送外单位个人的礼品支出,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发放职工的年终奖、各类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年终总结、业务宣传及其他活动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土地交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4、修建的钢构房占用土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15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签定售房合同、购销合同、广告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应税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烟草公司黄山市公司及其分公司7,主要存在问题:

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未并入当月工资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中行黄山市分行及其支行7户,主要存在问题:

1、列支由上海商银资讯有限公司开具、内容虚假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2、列支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业务宣传品支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办理金融预付卡,由上海商银资讯有限公司开具内容虚假发票的情况说明及处理情况

按省稽查局通知,审计署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上海中银通支付有限公司为规避办理金融预付卡不得为购卡客户开具发票的要求,与上海商银资讯有限公司约定,由商银资讯公司为中银通支付公司的购卡客户代开内容虚假的商品及劳务等销售普通发票。中银通支付有限公司销售的金融预付卡,由中国银行各分行营业网点、商银资讯公司网点或中银通支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的网点销售。商银资讯公司根据购卡企业要求的内容开具发票,开票内容主要有劳务费、招待费、资料费、办公用品、会务费、礼品等。购卡企业实际购卡的用途与发票开具内容并不一致。

市稽查局对上述情况的处理原则为:

1、对该内容虚假的发票不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对该发票属于赠送外单位的个人的礼品支出的,按其他所得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几点建议

1、关于房地产企业资金长期借与关联企业而未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利息的问题,这在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当普遍,在今年已查结案件中已涉及2户,查补营业税61.5万,企业所得税121万,也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在集体约谈时自查入库了一部分税款。为公平税负,营造公开、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建议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应在全市范围内有个统一执行的标准,如银行同期利率如何确定,是按六个月贷款利率还是一年贷款利率,是按日计息还是按月计息,而且关联企业往来比较频繁,计息基数如何确定更为合理等,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特别纳税调整如何执行等。同时鉴于目前此项税收政策的执行普遍不到位,可否由税政科室布置各管理分局进行政策的宣传辅导,由纳税人主动自查申报。

2、关于未明确产权归属的配套设施的处理问题。普遍在检查中有疑问的是有关地下车库的成本处理问题,特别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的成本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众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配套设施有以下的规定: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目前往往地下车库没有明确产权归属,没有产权证明,房地产公司将车库管理权交由物业公司。争论的焦点为房地产企业认为该地下车库并不归公司所有,所有的人防工程都归国家所有,应该视同第一种情况;税务干部也有两种观点,一是同意房地产企业的意见,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没有明确产权归属而且又无偿交给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还可以收取停车费,应该属于营利性质,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不得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成本核算。由于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的成本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对此类问题建议由市局统一执行尺度,有利于管理分局和稽查局操作执行的一致性。

3、对于销售劳务费能否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目前在检查中难以控制的主要是个人代理支付销售佣金的行为,原因为:一是对个人没有资质的要求,任何个人都可以领取销售佣金;二是支付给个人的销售佣金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没办法了解真正的资金流;三是对个人的销售代理服务的内容没有限定,即个人销售代理需要提供怎么具体的代理服务没有界定,仅靠服务协议和合同,造假比较容易,造假成本也比较低,但其获利率却很高,在征收大厅缴纳7.5%的相关税收就可以开具几百万的佣金,从而少缴25%的企业所得税。建议市局科室是否可以对这一规定进行细化,堵塞偷税漏洞,提升征管水平。

4、对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调整的案件,我局通过反馈书、处理决定书(分局一份)中均已将调整的具体数字和原因反馈给了各管理分局,建议由市局对这些案件予以督办,限期内由各分局修改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延伸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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