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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计提的利息未支付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fzchenwl 2015-03-15


问:我公司向外借款5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我公司按照借款合同,借款第一年预提利息50万元。有人认为:计提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其理由是:一是未实际支付;二是未取得发票。请问:对本公司当年计提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归属于当年的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因为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无另行规定,所以对企业发生利息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项利息收入应该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税收入的实现。因当年债权人没有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所以不应当开具发票,你公司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如果你公司在第三年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利息费用,债权人应当确认营业税义务并开具发票。但在合同到期后如果你公司未支付费用未能取得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次年1月1日到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最晚为次年5月31日)仍未取得有效凭证,则不可以税前扣除,应当调整前期已经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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