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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婚姻制度和结婚程式

 老庄. 2013-01-30

  

    从求妻的方法考察中国古代的结婚方式,大体存在过几种方式:即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共诺婚。

 

  (一)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掠夺婚曾是原始社会群婚向个体婚过渡的一种婚姻习惯。它的特征是:第一,以暴力为手段;第二,以迫使女子与其结婚为目的。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曾记载:"娶妇以昏时,故日婚。"后人解释说,娶妇应在晚上,因为此时容易掠夺女子。掠夺婚是在原始社会存在过的一种不文明的求妻方法,用这种方式形成的婚姻制度很不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方式逐渐被其他方式取代。

 

  (二)有偿婚

  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这种有偿婚是把女子当作货物,由男方用财物来换取。

  有偿婚支付代价有三种表现形式:

  其一,买卖婚。即以女子为货品,男方以支付金钱和其他等价物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买卖婚是在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继掠夺婚之后出现的,盛行于私有制的各个时代,是中国古代普遍通行的嫁娶方法。

  买卖婚的方式多用于买妾。《礼记o曲礼》:“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有时也用于买妻。买卖婚手续简便,如同去市场购买物品。买卖婚的对象通常是女奴隶、奴婢、或为生活所迫而鬻卖的良家妻女。据史书记载,妇女被出卖时按色论价,如估价不实,卖出还可以索回再卖。处境最惨的是被卖来卖去的的妇女。

  按中国封建法律规定,某种犯罪的妇女可以由其夫嫁卖,某种犯罪妇女或罪犯家属则由官府嫁卖。这种嫁卖是一种惩罚措施。

  在整个古代,买卖妇女无时不有,如果遇到灾荒瘟疫的年月,就更为常见。

  其二,交换婚。亦称互易婚,即双方父母各以其女交换为子妇或男子各以其姐妹交换为妻婚姻。

  其三,劳役婚。即男方为女家服一定劳役,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由于以力代财,所以这种婚姻中男子的地位较低。

 

  (三)聘娶婚

  所谓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

  姻。他是继有偿婚之后产期存在我国古代社会的一种主要的求妻方法。他在中国产生的时间最早,实行的时间最长。这种结婚方式是在宗法制度下,由氏族社会的习惯经过不断演变、总结而来的。

  西周始创聘婚制的“六礼”程序,同时也是聘婚制的内容。“六礼”在《周礼》、《礼记》、《仪礼》中均有记载。“六礼”实际是奴隶主阶级规定的礼,起着法的作用,后来被封建统治者所承袭,经过加工,或载于礼,或定于法,使之适合封建宗法秩序的需要。

 

  “六礼”的主要内容是:

 

  纳采,即男方家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之后,男方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方家收下,故称为“纳”。

  问名,男方家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的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

  纳吉,男方家问名之后,已经卜的吉兆,男方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也叫纳币,纳吉之后,男方家以五匹黑布,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方家,即后来的订婚礼。

  请期,纳征之后,男方家选择良辰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去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新朗亲迎至女方家迎娶。

  在旧中国,迎亲之后,还要履行“成妻之仪”和“成妇之仪”。“成妻之仪”即为婚礼,形成夫妻关系;“成妇之仪”即拜夫家族先,取的媳妇的地位,这时。 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我们来分析一下“六礼”的实质。

  首先,“六礼”是维护宗法统治的需要。宗法以婚姻家族为核心,所以婚礼被当作“礼之本”。 婚姻由媒人串联,父母包办。正如《礼记.昏义》所说,结婚的目的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是两个宗族之间的娶妇嫁女。“六礼”程序就是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程序。“成妻之仪”后新媳妇只是男方的妻子,“成妇之仪”完毕,新媳妇才成为男方宗族的媳妇。 从结婚的目的和成妇仪式看,“六礼”维护宗法统治秩序的作用非常明显。

  其次,“六礼”要求等级森严的定式。“六礼”是古代婚礼的总称。具体分为帝王、太子、王公、品官的婚礼、士婚礼、庶民婚礼等。等级不同,要求不同,特别是聘财的多寡不同。每种等级用何种仪式,说什么话,用什么东西作聘礼,喜宴每桌用多少菜,鼓乐人、彩灯各用多少,皆有等级,不得逾越。

  第三,“六礼”贯穿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制度。妇从夫居,是随父权制出现的,形成于私有制确立之时。“六礼”就是男娶女嫁的方法。嫁为将女送往夫家,娶为男到女家娶妇。整个过程是男主女从,男尊女卑。

  第四,“六礼”充满鬼神迷信色彩。纳采用雁(后世改为用鹅),据说含有阴从阳之意;问名是向神求得吉兆;请期亲迎要选择良辰吉日等等。迷信在六礼中几乎无处不在,如此才认为是“天作之合”。

  第五,“六礼”是私有制在婚姻上的必然结果。聘娶婚把妻子当作丈夫的私有财产。这是私有制的必然结果。正如鲁迅所说:“私有制度的社会,本来把女人当作私产,当作商品。”“男人是私有主的时候,女人自身也不过是男人的所有品。”这一点集中反映在纳征这道程序上。征,成也,交聘财而后婚成。按封建法律,纳征之后,女子再许他人就要负法律责任。

  西周确定“六礼”之后,后世一直沿用。虽然有些朝代就六道程序有增有减,聘礼的名目有更换,但其实质没有改变。

 

  (四)入赘

  入赘是聘娶婚的变态。入赘是“女娶男嫁”,夫从妇居。随着父系氏族的出现,一夫一妻制的建立,男娶女嫁成了结婚的主要方式。女婿上门只是一种补充。男方入赘,或出于家贫,或出于补代(女方无儿,由婿补代),或出于富人为保持家财而招婿,或出于当地的传统习俗。《汉书o贾谊传》:“家贫子壮则出赘”,是入赘的主要原因。

  入赘与聘娶婚一样,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写立婚书,缴纳聘财,但聘财比通常的婚礼为少。招婿之后,不得逐婿再纳他认为婿。只有一子者不许出赘。

  入赘女婿的地位比较低下,秦代将赘婿与逋亡之人同列。从秦简《魏户律》看,赘婿是不能立户,不受土地房屋,不得做官的贱民。至汉代,赘婿的地位依然如故。后世,赘婿的处境稍好一些,但远远比不上在家迎娶的女婿。(“补代”成了“布袋”,即受气包。)赘婿在妻家往往备受折磨,不仅可能遭受妻家亲属的打骂,甚至会受到妻家婢仆的揶揄。原因有二:一则入赘者多为贫人,二则入赘有背宗法制度。

  (五)童养媳

  童养媳制度是男女结婚的另一种方式。童养媳的出现,可能在买卖婚姻盛行之后。穷人结婚缺少钱财,便以比较少的代价娶的一个未成年女子,以待成年时结为夫妇。有时,父母在儿子尚未出生之时便把儿媳既接来,叫做“插朵花儿待儿生”,这更是为了节省费用或其失去的劳力。富人也可能娶童养媳。

  (六)冥婚

  冥婚包括嫁殇和迁葬两种情况,虽为礼法所禁止,但习俗上存在。嫁殇是指男未及冠(二十岁),女未及笄(十五岁)就死掉,男女合葬而成为夫妇。到了曹魏、唐、宋、元,各代都有冥婚陋俗,而且迷信日益加深。

  (七)共诺婚

  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聘娶婚没有摆脱有偿婚的影响,实质上是有偿婚的变种。共诺婚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口号的提出,为共诺婚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在共诺婚中有两种形式。一是允诺婚,即本人同意,但要取得父母的允诺;二是自由婚,即本人同意,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

 

  中国古代结婚的条件

 

  中国古代的结婚条件包括肯定的结婚条件,也就是说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结婚;还包括否定的结婚条件,如果有所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则不准结婚。

 

  (一)肯定的结婚条件

  按照聘娶婚,结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父母之命

  我国古代婚制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婚姻不自主,而由父母包办。包办婚姻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据说尧舜之时结婚就已经是必告父母。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一夫一妻制,进一步发展了古代的习惯,确定父母之命为结婚的首要条件。清律总结为:“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为什姆要父母之命呢?《白虎通》卷四上说;“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比繇(zhou)父母,须媒妁何?远耻辱防淫逸也。”在实行宗理的古代社会,“远耻辱防淫逸”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主婚权的基础是家长权和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主婚权的运用对子女的意愿虽然不是全然不顾,但关注最多的则是整个家世的利害。

  在我国古代社会,主婚权也有等级性。皇帝可以决定臣民婚事,主人有权支配奴仆婢女婚事。就家庭内部而言,同样是“卑不主尊”、“卑应让尊”。

  2、媒妁之言

  我国古代有官媒和私媒之分。在奴隶制时代,结婚必须经过官媒。在封建社会,官媒仍然存在,但只能发生巨大变化。

  西周之时,出现管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叫做媒氏。《周礼o 地官o 媒氏》:“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义上,皆书年月日焉;令男三十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万民之判”是指万民的结婚,“判妻”是指离婚。所以古代媒氏掌管结婚、立婚的登记事宜。结婚除在媒氏处登记外,还必须经过私媒。但私媒并非都是良媒,哪些为贪取媒金谎话连篇,两面讨好的媒人,自古便受到人们的厌恶。

  封建社会的官媒,不再管理男女合理的登记事宜,而仅媒介合法的买卖婚姻、犯罪妇女和从夫受罚的妇女的嫁卖和管押女犯。有的官媒婆除履行官府制定的职责之外,还做私媒。

  按封建法律,凡嫁娶违律,媒人知情,也要惩治,媒人不得媒合非法婚姻,隐瞒男女残疾,违例索要"谢媒钱"。但贪图钱财、吃喝的媒人,总是设法逃避法律的要求。

  3、写立婚书

  在我国封建社会,定婚须有婚书或私约。婚书或婚约即许婚之书。私约是指明知男方有老、幼、残、养、庶之情,女家却情愿缔结婚姻。男女不经父母之命,自行约婚,这种私约,封建立法是不承认的。

  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婚约的存在等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如果终止或解除婚约关系,必须由男方家出具离婚书或休书。悔婚违约,另许另聘,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会专门谈悔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婚约时包办婚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强调守约,是礼法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言必信,行必果"这一传统。

  4、缴纳聘礼

  《礼记.曲礼上》:“非受币,不交不亲。”“纳币”是结婚的主要程序,聘娶婚成立的必要条件。《唐律.户婚律》规定:“岁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自士到天子,聘礼皆有定式。后世,官依品次,户按等次,聘礼也分等级。古代礼法规定聘礼分等级的目的在于区别贵贱、防止奢废,但客观效果则是肯定了娶妻非财不行。从明、清家训、家礼看,收受的聘礼远远超过官方定式。

 

  (二)否定的结婚条件

  我国古代法律中否定的结婚条件,是指违反法律成婚的五种情况。

  1、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男女不得相婚。如同姓不婚。同姓不婚的实质是同宗不婚。凡同宗亲属之间,均不得结婚。姓是共同血缘关系的标志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近,不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远。同姓不婚有利于后代的繁衍,这对当时或以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姓不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就是《礼记o 郊特性》所说的“附远厚别”所谓“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所谓“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唐明律还禁止与同宗无服亲的妻妾结婚。明律对娶同宗之亲及五服亲之妻,一律同科,处刑加重。明清律严禁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的收继婚。元代允许收嫂为婚。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不许为婚。

  2、良贱不婚。出身良贱不同的男女不得为婚。在唐以前,不仅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及时士庶之间也是界限分明,很少结姻,结婚论门第,自古已然。《唐律疏议》:“人各有偶,色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以后法律也禁止良贱为婚。

  3、与某种身份的人不得为婚。如与犯罪逃亡之妇女不婚,僧道不婚。

  4、有特殊的社会关系的男女不得为婚。如官吏不得与部民妇女为婚。

  5、因某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为婚。如居丧不婚;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时不婚。

 

  悔婚、妄冒、定婚后犯奸盗罪,违反期约的法律责任

 

  结婚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是依礼合法的婚姻。如果悔婚、妄冒、定婚后犯奸盗罪,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后果。

  1、悔婚

  唐律规定,如果女方家已经许婚,并订立了婚约或者有私约而悔婚的,杖六十。虽然没有婚约,但女方家已接受了聘礼,如果悔约,同样受罚。如果将女子由许给他人,则杖一百。宋朝法律与唐律规定大体相同。元律定罪量刑比唐律轻。明清补充了唐律的不足,采取了一些新的惩罚措施。规定:如果又许他人,没有成婚的则杖七十。已成婚的则杖八十。如果第二个定聘的男方家知道所聘之女早已与人有约,则与女方家同罪,某手聘礼入官。如果不知情,则追回聘礼,女方归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后夫。男方家如果悔婚的,处罚相同,不能索回聘礼。明律规定增加了对男方家悔婚的处罚,是一个进步,但仍然把女归前夫作为一般原则,女归后夫作为例外。但如已成婚,女归前夫,在实际上难于执行。因此,明清时有人不断建议:如已与后夫成婚,女归后夫。

  我国古代法律关于订婚纠纷的处理表明:女家一许再许,男家一聘再聘,是计较利害得失的必然产物,法律措施可以止讼,但不能根除弊端。

  2、妄冒

  古代的妄冒有两种情况:本人妄冒,如幼小诈说长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残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没有成婚的,则取消婚约;如果已成婚的,则离异。

  3、男女定婚后犯奸盗

  如果男女定婚后犯奸盗,他方可以别嫁别娶。但“男止言盗,女兼奸盗。”也就是说,

  男犯奸对成婚没有影响。按元律,如果女子犯奸,夫家不嫌弃,可以减去一半聘礼。这些规定反映了男女不平等。男女在订婚之后,成婚之前发生性关系,也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否离异,实践中做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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