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谈《现场笔录》

 初心阅读室 2013-01-30

一、《现场笔录》的法律地位
 案例:
  个体工商户王某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为某布匹市场2排20号。去年某月,王某擅自移至该市场2排45号经营。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发现后,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决定对王某予以50元的当场处罚。该《现场笔录》王某拒绝签名,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载明了王某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因当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故《现场笔录》上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后王某不服处罚,诉至法院,称现场检查时他不在场,并出具了一位朋友的证言为其作证。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能否依据没有当事人和证人签名的《现场笔录》,认定王某的违法事实成立,分歧意见较大,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理由是:王某主张其当时不在场,并有一位朋友为其作证,工商所的《现场笔录》上,既没有王某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的签名。据此,工商所的处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顾不能认定王某行为违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违法事实无法认定。理由是:本案中,工商所对于王某是否在现场,除《现场笔录》外没有其他证据,并且《现场笔录》上又没有王某和其他证人的签名;而王某主张其不在场也仅依据朋友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力较弱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双方证据均不充分,故对王某是否违法事实无法认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违法事实成立。
评析: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现场笔录》形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有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否则,该《现场笔录》不合法。对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况下,该条文的规定是“可有其他人签名”,这意味着“也可不由他人签名”。没有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况下,是否要求其他单位或组织现场见证并签名,法律未做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要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载明了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并注明了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即已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在《现场笔录》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的签名,该《现场笔录》依然合法。
  (二)、该《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规定》第63条对《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问题这样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据此,在本案中《现场笔录》形式合法的前提下,即使王某主张当时不在场,并有一朋友为其作证,但该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仍然低于《现场笔录》。也就是说,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争议双方分别只有《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的单一证据条件下,法院应将该《现场笔录》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第71条之规定,《现场笔录》属于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中,《现场笔录》的形式合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王某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案引发的思考]
  该结论虽依法而得,并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但我们认为,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将此做法作为经验予以推广并执行,不仅不会得到广大公众法律理性层次上和道德感性层次上的广泛认同,相反还会使广大公众对工商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怀疑。
  《现场笔录》是行政讼诉所独有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没有),法律又给予《现场笔录》极高的证明力和证据地位,却没有对其制作形式进行严格规范。众所周知,法律规则只对同类社会关系作一般共性的规范和调整,导致法律只注意使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所以适用于一般情况能体现正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其结果未必公正的。即法律有时在获得了一般正义的同时,会丧失个别争议。例如本案,严格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作出的审判,却无法符合社会公正和正义的理念。
  具体到工商执法实践中,现场检查是工商机关日常执法中经常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此相应,《现场笔录》也就成了最广泛最经常被使用的证据形式。它对于发现案源、调取案件证据、实施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仅此一证据,关系到立案、调查和处罚3个不同的程序阶段,影响着案件的正确查处。对于这样一个高效又被高频使用的证据形式,工商法规的规定却极为粗略。
  工商法规中对《现场笔录》的规定见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简称58号令)。58号令第18条规定“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收集一下证据:……(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22条规定“对于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由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上述条文对《现场笔录》的适用条件和某些形式要件做出了规定,但不具体也不严谨,我们认为这是立法上的缺憾之处。如果我们在立法上对此能及时予以细化、完善,不但能防止因个别执法人员随意执法、专横执法,给工商执法形象带来的不利影响,也能真正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维护工商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所以,我们认为,应当从立法上对《现场笔录》的制作严加规范。如内容上,《现场笔录》应该载明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情况;还应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如当场扣押财物、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的,笔录中应当载明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等。形式上应要求《现场笔录》制作完成后,交当事人阅读,并由检查人、记录人、当事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有见证人时,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见证人时,可以邀请公安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前来见证,并签字盖章;还可以申请公证部门对现场情形进行公证等,在形式上力求完备。

 二、现场笔录常见问题剖析
现场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所做的书面记录,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实际办案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
(一)、现场笔录常见问题
 1、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
(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不应该记载诸如“假酒100瓶并责令当事人现场销毁”等行政处罚情况,这样,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2、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
(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3、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
(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
(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3)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
(4)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
(5)当事人签字不完整。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
(6)执法人员签名不严谨。查办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是法定程序规定,这一规定落实到文书中的表现形式就是执法人员的签名。一个人代签两名,笔迹显示为一人所为,不能佐证查案人员为两人以上。在司法庭审中,原告很容易抓住这一点要求法庭撤销以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办案件中执法人员签名确实是很小的问题,但这种细小问题却是执法程序中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二)、现场笔录制作的策略方法
   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
   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标识、人员作业情况、工具、原料、广告、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3、抓住重点,讲究技巧。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三)、现场笔录制作的要点
   1、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5、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9、《现场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