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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基本要求及询问笔录制作要点

 璞琳说法 2020-10-22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基本要求及询问笔录制作要点

作者‖黄璞琳    

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是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总体要求,也是最基本要求。

首先,应亮证执法。实施调查或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笔录类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勘验笔录,要如实记载调查或检查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表明了执法身份,执法人员本人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及时间;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作其他证据材料,以及依法调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取证时间和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

其次,应依法告知。首次向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再次,应确认证据。由涉嫌违法的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出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进行确认。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作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应由被调查询问人、当事人或见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证据材料制作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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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调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中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也是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当然,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也可由证人或当事人提交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或者在听证会和诉讼开庭时当场陈述。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回避权,并应记入笔录。调查人员本人应逐页签名及时间。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摁手印等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在笔录末页注明“已向被询问人宣读,被询问人表示记录属实”等字样,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摁手印等方式确认;当事人接受询问后拒绝确认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确认;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确认询问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一定要附具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也应当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对自然人应当提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对组织应当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有委托关系、雇佣关系的应分别收集相关的委托书、雇佣证明或任职证明。

(三)当事人和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如果有数个名称或有别名、化名、绰号的,应通过笔录等形式将其同一性确定下来。当事人、受害人、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相互之间,如果有亲属、朋友等关系的,应通过笔录等形式将其关系确定下来。

(四)询问时,要讲究技巧,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当事人有意作伪的,应针对其暴露出的疑点进行询问。

(五)制作笔录的用语,应尽量简洁、准确、规范,要有逻辑性。同一个当事人或证人对一件事的叙述应当一致,如有出入,应确定以何为准。

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者以点头、摇头、摆手等肢体语言作答的,以及回答吞吞吐吐等情况,也应如实记录。对用方言土语作答的,应当注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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