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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研究

 初心阅读室 2013-02-0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基层工商机关,应当认真学习《办法》,切实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

  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推动各地监管网络的互联互通,实现网络化监管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从实际情况看,在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中,即使具备条件也很少有人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网络经营者数量相当多,分布地域广,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经营者,建立专门的市场主体经济户口以及相关的数据库,并通过广泛宣传,引导具备条件的网络经营者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以企业为经营主体的网络经营者,尤其是一些大型的购物网站,应重点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诚信经营情况,对严重失信、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进行查处。

  互联网具有跨时空特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也随之具有不分昼夜、地域跨度大等特点,用传统的监管方法开展工作很难适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原则是“以网管网”。基层工商机关应在全面掌握辖区网络经营者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推动各地工商机关监管业务网络的对接和监管业务信息的互通与共享,通过加大执法联动工作力度,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商标使用、广告发布等行为的全面监管,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

  在查办网络经营违法案件时,可采取联合办案等方法,实行证据锁定,防止当事人破坏证据。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网络经营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处理。对严重违法的,应当提请经营性网站许可地的通信管理部门暂时屏蔽或者停止提供对该网站的网络接入服务。对需要关闭的违法经营网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

  应加强教育培训,督促监管执法人员学习网络知识,认真学习《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监管执法工作的水平。应紧紧抓住网络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装备水平,开发出有更多功能且实用的监管业务软件,逐步建立全国工商系统的网络监管信息处理平台,真正实现“以网管网”。

  营造诚信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氛围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良好的信用,就没有成熟的市场。基层工商机关应努力建立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信用体系,以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为依托,以市场准入资格、生产经营状况、产品和服务质量、广告、商标、合同、竞争行为以及工商机关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等信息资料为内容,以红盾网和网络经营者数据库为支撑,根据经营者的诚实守信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并结合各项执法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进行公示,营造诚信经营光荣的良好氛围。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在自己的经营性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资料及相关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 王成荣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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