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对一起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析

 初心阅读室 2013-02-01

一、案件概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背景

2008年6月,我执法人员在对某自来水公司进行调查中发现,该企业于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某县自来水市场上拥有供水的独占地位,在用户向其申请用水或者用水增容时,无论用户对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知情与否,均以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及项目,向某某公司等8家企业或单位收取包括供水设施建设费在内的费用,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供水设施建设费作为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为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此外,物价部门早于2000年即出台文件废止了供水设施建设费的收费许可,因此,供水设施建设费未被列入重庆市2007、 2008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二、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法律适用中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价格法》存在不同意见。

意见一、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如下:

(一)该自来水公司属于公用企业。

(二)该公司滥用了其行业优势地位,对不满足其收费要求的用户拒绝供水或用水增容。

(三)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加收或滥收了费用,强制收取了不该收取的费用。

(四)《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消费者,或对被限制其竞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拒绝、中断、拖延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加收费用”。《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答复也作出了类似明确的规定。而该自来水公司的上述行为则属于此范畴,故工商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意见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如下:

尽管该自来水公司属于公用企业,也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并违反国家规定滥收了费用,但这还不足以说明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即只有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了其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才能构成限制竞争行为,而未构成限定行为的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就本案而言,该公司未限定任何企业或用户购买该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相反,却是用户主动要求其提供服务,因而不存在限定行为,同时,由于该企业是公用企业,在当地自来水供水地域内,只有该公司一家企业,无竞争对手,用户不得不向其申请提供服务,这种状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该公司自已的行为所造成的,而是该企业先天就具备这个优势,因而也就不存在排挤其他经营者的问题,因此,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行为,也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调整。

三、案件评析

就本案而言,若仅从表面现象上看,该公用企业在本案中确实不存在限定用户的行为,那本案是否就不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国家工商总局20号令第四条第六项的立法根源不仅仅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还涵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即“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不光作为一条罚则,同时也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作为一项禁止性行为加以规制。因此,国家工商总局20号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相吻合的,并非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即工商部门对于公用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滥收费用仍然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年6月,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分工,即分别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价格法》对滥收费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竞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首先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为宜。

本案中,自来水公司作为公用企业,本不具备供水设施建设费的收费主体资格,在既无相关单位委托,也未取得供水设施建设费的收费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在某县供水市场中的独占地位,在用户申请用水或用水增容时,强行在安装费用中向用户收取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于日常经营性开支。其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20号令以及《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所指内容,依法应予查处。□胡健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