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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不能忽视的“细节”

 初心阅读室 2013-02-03
细节决定成败。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就是依法行政,其他问题都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忽略了许多应当注意的执法细节。殊不知,忽略“细节”问题也会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注意避免出现以下几类问题:

  1.言行不规范。

  不按规定着装或执法人员之间着装不统一,不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语言不规范等。

  2.文书制作不规范。

  (1)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没有完整记录和描述执法人员的身份及亮证执法情况;没有记录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2)在询问笔录中,询问人与记录人为同一名执法人员。

  (3)制作办案文书不严谨。例如,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缺少办案人员的签字,或者由他人代替办案人员签字等。

  (4)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与案件审批表中提到的相关内容不符。

  3.文书送达不规范。

  (1)未能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2)在送达回证中,当事人所签署的签收日期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不一致。

  (3)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没有在相应的案卷中准确记录当事人是否提出陈述、申辩等重要事项;没有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没有保存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有关材料。

  4.规档不规范。

  (1)对当事人拒绝在扣押封存财物清单上签字的情况,没有其他在场人员予以签字证明。

  (2)未对相关举报、申诉材料予以说明,或者未将相关的举报、申诉材料附在立案审批表之后。

  5.管辖不规范。

  办案机构不按职责权限办案,擅自扩大执法办案权限。

  例如,有的基层工商所对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以县工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基层工商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区、县工商局或者分局未经市工商局授权,擅自查办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

  6.适用法律不规范。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应该并处处罚的不按规定并处;没有优先适用上位法、新法和特别法等。

  7.办案程序不规范。

  (1)不按规定立案,就匆忙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2)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缺少法律依据。

  (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不按法定抽检程序抽检。

  8.其他不规范的问题。

  (1)个别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不依法裁量,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标明的罚款数额多,而在实际执行中实收的数额少,导致执行不到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高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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