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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违约又违法

 神州国土 2013-02-04
认为当年的土地补偿款比现在少,想再要一些,便聚众围堵企业大门——
此行为违约又违法

  本报记者 张志青

  案情

  补偿已到位几年后想再要些

  因土地被占用建厂而分得土地补偿款,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几年后,周边村的补偿款比自己当年分得的要多,想再要一些补偿款,还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吗?没有拿到预想的补偿款,便聚集被占用土地的农户围堵工厂,事情合法吗?

  藁城市某村妇女薛某、付某、周某等人家中土地于2003年被某企业建厂征用,当时按2万元一亩予以补偿,各被占用土地的农户也都拿到了钱。然而,近两年,她们看到周边村的土地补偿款比她们当时的多,而且感觉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便想再多要一些补偿款。

  于是,2011年8月,薛某、付某、周某3人组织人员向某企业讨要占地补偿款。她们召集被占地的农户开会商讨,并按每亩50元大家集资,作为活动经费。就这样,2011年8月23日、24日、25日,薛某、付某、周某以讨要某企业占地补偿款为由,连续三天组织村民数十人围堵某企业东、西大门,致使该企业人员、车辆无法进出,1000多名工人不能进厂工作,影响了该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经多次劝解无效后,她们被强制带离。

  近日,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裁判

  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付某、周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薛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作出有罪惩处

  藁城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三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已经致使企业工作、生产无法进行,并且了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对三被告人作出了有罪的惩处。

  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土地被征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土地补偿款,村民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土地补偿款若干年后是不可以增加的。当时已经签订合同拿到了赔偿款,如果因后来物价上涨而想再多要一些补偿款,便属于违约,再采取非法的途径来追要补偿,便又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观点

    如此反悔是违法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本案中,薛某、付某、周某为了一己之私聚集众人,连续三天组织众人围堵企业大门,致使该企业人员、车辆无法进出,影响了该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必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并且经多次劝解无效。薛某、付某、周某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造成了企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并且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本案中,薛某、付某、周某等人要求增加征地补偿款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薛某、付某、周某等人应该遵守2003年与占地企业签订的征地补偿合同。薛某、付某、周某等人的要求不仅不合法,也不合理,同时也违反了诚信原则。特定历史时期已经过去,再也不能重现,如此反悔是违法行为。

  市场的波动、物价升值与贬值是多种因素决定的,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土地价格上涨了,就要求征地方多出征地款,不符合契约精神。反过来,如果现在征地款下降了,被征地方是不是应该退还一部分征地款呢?答案是否定的。土地本身价值的增值,不能成为要求增加征地款的合法理由。薛某、付某、周某等人采取聚众围堵企业大门方式,以实现他们非法的目的更是不可取。薛某、付某、周某等人无理取闹,造成了严重后果,最终触犯了刑法。

  (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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