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一般工商企业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为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劵业务收入、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在内的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也可以参考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特殊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附:应税收入与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计提基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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