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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76):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刘刘4615 2013-02-07

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一般工商企业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为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劵业务收入、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在内的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也可以参考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特殊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附:应税收入与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计提基数的关系

可以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让渡资产使用权

建造合同

其他业务收入

材料销售收入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

其他

视同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不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罚款净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特殊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

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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