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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200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初心阅读室 2013-02-0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2009年全省工商行政诉讼案件大幅下降,败诉案件则有所上升。200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工商行政诉讼案件126件(2008年为174件,2007年为183件),占全省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2.9%。自2004年达到近六年的最高值249件后,工商行政案件持续下降,2009年较2008年又下降了27.6%。200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工商行政诉讼案件139件(2007年为158件),判决工商机关败诉的11件(2008年为10件,败诉率从2008年的6.33%上升为7.91%。此外,二审改判工商机关败诉的案件2件,加上一审败诉的11件,共计败诉13件;工商机关在诉讼中主动纠错,完善或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案件10件,两项合计23件。2009年工商机关败诉案件的具体地区分布以及涉及的行政行为种类见下表。

2009年全省工商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基本情况表

 

行政登记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不履行法定职责

合计

宁波

1

 

 

 

1

温州

 

 

1

1

2

湖州

1

 

 

 

1

丽水

 

2

 

 

2

台州

1

1

1

1

4

金华

 

1

 

 

1

合计

3

4

2

2

11

       从表中可见,与2008年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工商行政登记领域不同(2008年达6件),2009年工商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分布领域比较分散,值得引起注意。200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败诉原因是:

     1.未尽审查职责,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问题主要反映在工商行政登记和行政处罚类案件中。如林丽雯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2009〕甬象行初字第21号)中,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交的不是原告本人签名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即作出股权变更登记,将原告所持有的公司92%的股权登记到第三人的名下,致使第三人又将其中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如东阳市正清化学工贸有限公司诉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9〕东行初字第7号)中,原告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其经营包括三氯甲烷在内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但工商机关却认定其经营三氯甲烷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构成擅自经销,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如何国崇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上诉)案(〔2009〕浙温行终字第58号)中,第三人水产加工厂系集体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依法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而被告在没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即作出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未尽审查职责,导致被诉登记行为事实不清。

      2.适用法律错误。如温州南麂岛海之韵渔业有限公司诉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强制案(〔2009〕温平行初字第26号)中,被告对原告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在依法扣押原告涉嫌侵权产品的同时,又强行扣押了原告人民币8万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又如浙江剑豪塑模有限公司诉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9〕台路行初字第1号)中,原告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事实清楚,但被告在对原告依法处以罚款和责令并监督消除违法标识的同时,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又决定没收原告消除违法标识后的产品外包装箱,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如缙云县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缙云县人民政府工商处罚行政复议案(〔2009〕浙丽行初字第1号)中,缙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缙云县政府变更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对原告将存在质量瑕疵的车辆更换部分部件后继续销售的行为,认定为“以次充好”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均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这是工商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在11件一审败诉案件中,有4件是因此而败诉的,占36.36%。如湖州吴兴青联石料加工场诉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吴兴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2009〕湖吴行初字第14号)中,被告在决定撤销原告的工商登记之前,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能听取原告的陈述与申辩,程序严重违法;在作出撤销决定后,又未将撤销决定依法送达原告,致使撤销决定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法确认被诉撤销决定无效。又如尚松青诉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9〕丽莲行初字第35号)中,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前,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邮政部门尚未查单确认系原告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情况下,即认定原告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作出行政处罚,显属程序违法;且被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核审机构核审的时间早于承办机构报批的时间,程序亦属不当。再如余明来诉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2009〕台椒行初字第30号)中,被告在决定撤销原告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没有履行事先告知申辩程序,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严重违法。另外,台州丰豪种子有限公司诉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强制案(〔2009〕台路行初字第1号)、何国崇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上诉)案(〔2009〕浙温行终字第58号)等案件中,也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4.不履行法定职责。如叶茂良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9〕温鹿行初字第12号)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向被告提出申诉,虽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告的申诉不属于被告管辖,但被告没有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要求,也没有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违反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针对上述败诉原因分析,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他们行政执法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和执法的整体水平。要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加大对作为工商行政登记和行政处罚的事实基础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力度,确保各类工商登记和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进一步增强职权法定的意识,严把法律适用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各类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工商行政处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强化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等基本程序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确保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认真对待、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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