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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初心阅读室 2013-02-08

 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作出正确处罚决定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证据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什么样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涉及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的问题。什么是证据标准?怎样审查证据标准?各类证据具体要求有哪些?这些成为我们在执法实践中收集、调取、保存、取舍、运用证据材料要解决的问题。

一.证据标准

所谓证据标准亦称证据的采用标准,指反映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即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者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执法实践中,我们要根据证据标准来确定我们所要收集的证据的方向、范围,还要根据证据标准来审查己收集到的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执法实践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除了要审查每一个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外,还必须审查各个证据材料之间是否有关联性,所有的证据只有有机的构成一个证据链,相互印证,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才能构成定案的依据。所谓的当事人的人品、人格、名誉等品格证据、当事人过去实施的某一行为的过去行为证据等与案件无关的“类似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也不能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事后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违反正当程序、权义告知程序、正当方法等;(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于段获取,并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5)域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明材料;(6)不具备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下列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行案依据:(1)当事人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不被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复制品、复制件;(2)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提供的证言;(4)不具有实真性的其他证据,如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评论等。

二.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具备证明资格和证明能力,才能作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定案依据,但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是从总体上把握证据的标准,具体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每一种具体证据,除要根据证据的“三性”进行总体审查外,还要根据每一种证据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各类证据在法律上具有各自的具体要求,每类证据只有符合该具体要求,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一)书证要求

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一切物品,包括文字书证、图画书证、影印书证等。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书证所记载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人的意思表示的信息;(2)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人的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3)书证是记载内容的表现载体多种多样.不仅仅限于纸张。

收集书证,或者说.能够起证据作用的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书证原则上应为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收集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3)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谈话类记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还必须符合其规定。

(二)物证的要求

物证是指物体的外形、质量、状态、存在方位、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物质痕迹都是物证,包括物品、痕迹、微量物之类。物证具有以下特点:(1)物证是以其存在之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独立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3)物证具有较强证明力。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该物件的照片、录象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电子储存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和手段所反映的资料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及其他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我国最早是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实行)中创设,《行政诉讼法》也作了确认。

由于视听资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而成,其产生后也容易被毁损、遗失或修改,因此,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收集有关资料应为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原始载体是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载体的正本。原始载体因被毁损、遗失或通过正当程序能够收集,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这是因为视听资料复制简单,且复制件与原件难以区别,为了保证其真实性、客观性,收集视听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要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这不仅是为了进一步确认声音内容,也是为了审理案件,确认证据的需要。

(四)证人证言的要求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自然人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其特点是:(1)证人证言是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能够理解作证的法律意义,承担作证的法律后果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2)证人证言的内容是案件有关情况,包括证人直接感受的案件事实和转述他人直接感受的事实;(3)证人证言是自然人直接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2)每一份证言材料上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系证明人本人所作陈述。(3)注明证人出据证言的日期(年、月、日) (4)附有居民身份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鉴定结论的要求

签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根据委托或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书面意见。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具有重要意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其特点是:(1)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结论;2 、是根据法定程序和科学理论作出的是非分明的结论性意见;(3)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专门性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

鉴定结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委托人或者委托单位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材料。所提 交的相关材料应是依法提取的涉案材料。(3)具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说明。(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应有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是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5)鉴定文书应当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鉴定如经复核的,复核人员也应签名。(6)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分析获得的,应当说明分析的过程。

(六)现场笔录的要求

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案件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现场记录是行政执法过程特有的法定证据,既是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为了适应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而设置的。其特点:(1)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所作书面记录,具有现时性。(2)是针对有关的案件现场、物品所作的调查笔录,具有客观性。(3)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共同签名认可,具有真实性。

现场笔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法定的执法主体,即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制怍,不能由他人完战。

(2)应当载明制作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案件现场、物品的情况。

(3)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没有行政相对人或有关证人签字或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怍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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