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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案”一说不宜绝对化

 指间飞歌 2013-02-16
“铁案”一说不宜绝对化
日期:2013-02-14 10:23:00   作者: 来源:学习时报
  
    
石文龙
2013年02月04日学习时报

目前司法界有一句较为流行的用语就是“铁案”,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要求把每起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还有构筑“铁案”工程的计划。在法官之中有“铁案法官”一说,报刊上有《铁心办铁案累死好法官》、《把案件办成铁案的技巧》等文章。包括司法机关高级别的领导人也一再强调: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做到宽严并用,宽严有度,宽严适度,把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由此可见“铁案”一词使用的普遍性。其实“铁案”只是个比喻,指案件事实之牢靠就如同板上钉钉,证据确实、充分如同铁一般“无懈可击”,办案程序铁定地符合法律规定,人的主观认识100%地符合客观实际,即使是从历史上来看,判决结果也是如铁一般“不可更改”,最终达到“每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这样的案件就成了“铁案”。
  对于“铁案”一说,笔者的基本看法是:“铁案”如果作为一种理念,作为一种办案人员的职业追求,作为一种主观上希望努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作为办案人员的一种理想与信念,则这一说法无可厚非,具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如果作为一种客观现实,作为一种必然存在的现实样态,则“铁案”一说不成立。为此笔者主张“铁案”一说不宜绝对化。具体来说,“铁案”一说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就认识论而言,“铁案”是一种应然状态,而不是一种必然。我们在认识世界时,会形成应然、实然、本然、必然四种图景。应然就是应该会怎样,实然是指实际是怎样,本然就是本来会怎样,必然是说必然会怎样,这是分析事物的一个有机联系的内在过程。我们将之简化为应然与必然。法官需要努力探索案件的客观事实,但是因为时间、证据等种种原因的限制,并不必然把握客观事实。“铁案”一说过于信任“客观真理”,盲目地追求所谓的“实事求是”。办案无疑会受一定的主观、客观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不能将法律本身的“有限性”或者“局限性”以及司法能够实现的“有限度的正义”扩大到“无限”,天真地认为司法可以完全地实现正义与现实要求。

二是“铁案”一说容易夸大司法的作用,促使人们期待通过司法实现实质正义。正义可以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司法的目的是通过一定的程序,运用可以显示的证据等方法实现社会正义。这一正义是接近实质正义的形式正义,而不就是实质正义本身。但是“铁案”追求的是实质正义,而不是现实生活中通过形式正义努力实现实质正义。
  三是不符合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理论。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学术界一般认为与刑事诉讼一样。然而,这一标准说明的还是外在要素,忽视了审判人员的心理因素。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理论是因高度盖然性而形成的主观确信,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所谓盖然性,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就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可见,这种高度盖然性是指最大程度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的完全的确信。
  四是“铁案”无意间人为地制造了办案人员的紧张心理,客观上可能扭曲正常的审判行为。结合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的证明标准很高,即要求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案情的证明要达到绝对真实,其理论基础是坚持实事求是工作作风。但是审判不是对案件的复原,在审理中“疑案”始终与案件相伴随,科学地对待“疑案”以及以正确的心态与方法来审案是克服“冤案”的最有效手段。这是通过过程的正确来达到结果的正确,而不是从结果的正确来约束过程的正确,这也是审判中的科学的思维程序。

五是对于“冤案”法律上已有专门的弥补制度。法官办案要在主观上努力避免一切“冤案”与“冤狱”,但是“冤案”依然会伴随着人类的始终。只要有司法制度,只要存在审判活动,“冤案”就永远都会有存在的可能。否则《国家赔偿法》就会因“无用武之地”而成为“多余”,这种正常的国家赔偿法是弥补制度缺陷的重要手段,是法律制度中本身具有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此外,就法律效果而言,“铁案”一“铁”就更加难于“翻案”。“铁案”是不容人怀疑的,而法律制度则是规定了只要有新的证据发现,就可以推翻以前判决,这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识”。所以人们才会发出为何冤案大多出自“铁案”的疑问。
  当然,对“铁案”的追求,其用心是好的,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意义。但这只是一种应然状态,而不是一种必然,不是必然能够得到的结果。否则就会演变为因对这种应然状态的刻意追求而扭曲法治的内在逻辑。因此,尽管“铁案”一说有其合理因素与积极内涵,但是“铁案”一说不宜推广,更不宜绝对化。绝对化往往趋向于简单化、机械化,从而损害法治本身的运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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