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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18年后被判无罪 ,“疑案从挂”有违程序正义

 轻风的起点 2019-01-30

1月29日上午,最长“疑罪从挂”案在发回重审22年后终于在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开庭。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法院宣告当事人张玉玺无罪,听到判决结果,河南农民张玉玺当庭痛哭。

此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27年。

没有谁能预料,一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竟然20余年未决,当事人经历了“过山车”似的审判后,终于恢复清白之身。

因27年前与村民张公社家的一场殴斗,张玉玺被认定为打死张公社父亲张超明的犯罪嫌疑人。

1997年张玉玺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河南省夏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

2001年,张超明死亡案的真凶张胜利被判决后,张玉玺被取保候审。

18年来,被释放的张玉玺一直以“嫌疑人”身份生活。平心而论,1月29日这场姗姗来迟的庭审,对于张玉玺来说,的确非常重要。

众所周知,在农村生活,长期戴着一顶“嫌疑人”的帽子,是无论如何也抬不起头来的。通过国家司法审判,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给出一个公正权威的答案,而不再是悬而未决的状态。这对张玉玺在村里过正常人的生活有很重要的意义。

不仅如此,牵涉这起械斗伤害案件,将近10年的羁押,张玉玺虽未定罪,却早早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果侵犯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如果还没有“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来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是先前被采取逮捕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也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再温暖的国家救济光芒,也打不到张玉玺的身上。

(1月26日,张玉玺拿到了夏邑法院开庭通知)

回看这起案件,从诉讼程序上看,长达18年的“取保候审”,的确不无违法之嫌。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

从这起案件看,之所以“取保候审”,既有“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量,更是因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相比起逮捕这种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显然更“轻”一些,但并不意味着,这种强制措施就可以“无限续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对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这些带有限制性的规定,意味着被取保候审的对象,时刻都处于国家追究的“阴影”之下。如果任其无限延续,无疑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剥夺和侵犯。

依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为什么张玉玺的“取保候审”,能够无视法律刚性规定,竟然长达18年之久?

或许,在有关办案机关或者办案人员看来,张玉玺在这起案件中有很大的嫌疑,对他的取保候审“悬而未决”,也是为了不放纵任何一个真正的“黑手”。

问题是,张玉玺在案件中的“犯罪角色”,还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据张胜利称,“张玉玺朝张超明头上砸了一铁叉”,“张超明倒地后,他和张叶、张玉玺又继续打张超明”,但是在张叶及其他现场证人“均未提到张玉玺和张叶参与殴打了张超明”。究竟是张胜利所言属实,还是其他证人的证言为真,如果没有定论,就有将无辜公民错误追究的可能。

坚持“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特征。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如是说,“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就算张玉玺是这起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只要法庭判决尚未作出和生效,他就是拥有清白之身的公民,也应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不能用法律材料去打造一张违法的“笼子”。之所以坚持“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也是为了保护更多的无辜公民不受利维坦的追究与侵害。

回到张玉玺案,“疑罪从挂”18年之久,不仅损害了一个公民的正当权益,更戕害了国家司法,以及法治权威。对张玉玺案作出契合正义的判决还不够,该给予国家救济的,应依法作出赔偿。不仅如此,对办案过程中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责任人员,也应依法追责问责,为该案画上一个圆满的正义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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