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主要包括下面内容: 1.合议制度。这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由3个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 2.回避制度。这是指为了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 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员、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同样的限制。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辩论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当事人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并且当事人的辩论权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6.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8.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1.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2.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四)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原告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之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之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共同或者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诉讼。 第三人是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根据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 讼行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这种代理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或监护关系发生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五)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的行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依法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在合议庭组成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必要证据以及追加当事人等。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与宣判四个阶段。 2.第二审普通程序。这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而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简易程序。这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程序。此外,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程序简化,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民事案件并不得延长审理期限。 5.特别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现担保物权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6.督促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非诉讼程序。 7.公示催告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丧失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超过期限则依法宣告票据无效的非诉讼程序。 8.执行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概念及原则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除了诉讼的一般原则以外,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①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 ②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④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诉之日起称为被告人。 ⑤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物质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 (三)刑事诉讼的管辖 1.立案管辖。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4)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监狱管辖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审判管辖。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四)刑事回避与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例如勘验人。 刑事辩护是指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因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刑事诉讼制度。 (1)自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2)指派辩护人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包括下面内容: 1.拘传。这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拘传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这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羁押审查起诉期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等于或者超过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罚的;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3.监视居住。这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方法。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这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三、仲裁
|
|
来自: 顽强拼搏5359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