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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你知道如何举证吗?

 初心阅读室 2013-0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如下: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应从以下几方面举证:
  1、商业秘密客观存在的证据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首先要提供要求保护的信息的秘密点和范围,阐明其要求保护的信息到底是什么。具体来说,如果是技术信息,其表现形式为:公式、程序、方法、技巧、工序、配方、汇编等;如果是经营信息,其表现形式为:广告计划、客户档案、原料来源、价格底牌等。原告应当提供该信息的载体,并说明该信息的具体内容、作用和价值。同时,明确划定该信息的范围。因为属于公共信息法律不予保护,只有属于原告自己的信息才受法律保护。
这些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图纸,也可以是实物。
  2、对该商业秘密享有权利的证据
  无论是独立开发取得,还是受让取得,权利人都应当提供其商业秘密合法来源的证据。
  3、保密措施的证据
  没有保密措施,就无秘密可言。对保密措施的要求以合理为限,即:权利人主观上有保密的意愿,客观上有保密的行为,并足以使相对人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准,以他人不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为必要。
  4、侵权行为的证据
  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列的四种违法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当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时,就要证明被告曾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并且被告的商业秘密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似。
  5、主观过错的证据
  主要是指对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来源不当。只要被告没有合法原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就推定其有过错。
  6、经济赔偿的证据
  从原告的损失(包括研发成本、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商业秘密的转让费入手,结合被告的侵权范围,商业秘密的扩散程度等因素,提供包括原告因调查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相应证据。
  二、被告的反驳证据
  被告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提出自己的答辩理由和反驳证据。
  1、被控侵权的商业秘密与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同
  通过证明双方商业秘密在种类、秘密点等方面存在差异,说明原、被告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同,进而从根本上否定原告的诉讼主张。
  2、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存在
  提供涉案信息属于公知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价值性、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保密措施不合理的证据,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3、侵权行为不存在
      通过有关证据证明被告未以违法、违约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
      4、被告系合法取得商业秘密
     包括独立开发、反向工程、授权获得、继承、受赠等合法途径取得商业秘密。
      5、不明知或不应知的证据
      通过反驳原告提出的明知或应知、主观上有过错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对商业秘密的获取和使用等行为是善意的。
      6、有关损害的证据
     用以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不存在,或者损失较小,以此来免除或减少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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