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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的审核要点

 初心阅读室 2013-02-18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刑法有关解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第八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的审核要点
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的审核,应围绕着该类犯罪的证明对象进行。
(一)围绕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职工,以及企业的厂长、经理或其他业务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为“受贿罪”。(审核的方法同本章第一节相关内容)
(二)围绕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具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审查,应当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其他相关证据的审查、分析,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得出客观的判断。要避免单凭损失结果进行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认定。
(三)围绕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所谓为他人谋利益,包括谋取合理利益和非法利益,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是否达到,并不影响定罪。因此,对此罪在客观方面的审查,主要是通过审查有关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受贿行为,受贿行为具体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进行认定,以证明犯罪行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对共同犯罪的准备以及具体实施过程,每名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与行为等事实进行审核,为最终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审查中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区分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前者是行为人处于主动地位向相对人索求贿赂,后者是行为人处于被动地位,接受相对人主动提供的财物。二是将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行为与收受合理报酬和接受馈赠区分开。前者一般是秘密的,有条件的而且收受的财物价值较大;后者是公开的、无条件的,并且价值不大。三是将此受贿行为与敲诈勒索区分开。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对象对方索要财物,如果是利用职务之便,则构成前者。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则构成后者。
(四)围绕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的客体要件进行审核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人员的管理活动、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业务活动中的职务廉洁性,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等。此罪对犯罪客体的侵犯,可以通过分析其受贿的情节和受贿的数额得出结论。因此对于受贿行为和有关受贿数额的认定对最终的定罪量刑十分重要,是法制承办人审核案件的重点。
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
(一)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受贿犯罪的重大嫌疑,是对此类受贿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证明要求。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刑事拘留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受贿案件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举报(控告)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受贿犯罪案件是本单位管辖的证据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同本章第一节相关内容)。
3.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权钱交易的故意的相关证据:行贿人、被索贿人等知情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受贿犯罪,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受贿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这是对受贿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证明要求。在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提请逮捕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受贿的时间、地点的相关证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的相关证据。
3.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受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
4.证明犯罪嫌疑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种类、价值、去向等的相关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为行贿人谋取何种利益、是否达到目的的相关证据。
证明以上问题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行为的文件、会议记录、批文等书证,行贿人的证言,本单位的财务人员、仓库保管员、银行工作人员等与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活动有关的人员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赃款、赃物等物证,估价鉴定等鉴定结论等。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适用规范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是对案件侦查终结的要求,也是对受贿犯罪嫌疑人决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办案要求。在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和是否有前科劣迹的相关证据(同本章第一节相关内容)。
2.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犯罪细节的相关证据。
3.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相关证据:自首材料、坦白余罪材料、起赃笔录、收缴笔录、退赃笔录等。
4.证明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的人的证据:如行贿人或者同谋是否已经受到追究的材料,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等。
5.证明其他量刑事实的相关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群众意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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