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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行政事项清单

 双鱼座的鱼 2013-02-19
青羊区街道办事处行政事项清单
(社会管理部分,共13大项、143小项)
小项序号 小项内容 依据
法规名称 依据性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依据内容
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并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法律(主席令第34号) 2010年8月28日 2011年1月1日 第34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 2008年11月21日 2009年1月1日 第5条第1款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司法部令第75号) 2002年9月26日 2002年11月1日 1、第10条第1款第2项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第10条第2款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
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 管理、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 2008年11月21日 2009年1月1日 1、第35条第2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2、第38条第2款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和其他相关的必要工作条件。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司法部令第75号) 2002年9月26日 2002年11月1日 1、第9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2、第43条 乡镇、
街道司法所(科),司法助理员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3 受理调解民间纠纷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 2008年11月21日 2009年1月1日 第13条第2款 跨区域或者跨单位、组织的矛盾纠纷以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由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司法部令第75号) 2002年9月26日 2002年11月1日 第21条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4 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提名主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司法部令第60号) 2000年3月31日 2000年3月31日 1、第11条第2、3款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2、第22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托或者聘任。
5 管理、指导、监督司法助理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37号) 1989年6月17日 1989年6月17日 第2条第2款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6 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收费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7]285号 1997年3月3日 1997年3月1日 1、第3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2、第21条 对城市
街道的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7 对劳动教养人员申办所外执行并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部门规章(司法部令第22号) 1992年8月10日 1992年8月10日 1、第26条 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
2、第67条 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和
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应当向劳动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3、第69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
街道(乡、镇)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8 对所外执行的被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帮教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公通字〔2002〕21号) 2002年4月12日 2002年6月1日 第60条  对所外执行的被劳动教养人员,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会同其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帮教。
二、安置帮教、禁毒、禁赌工作
9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日常监督、考察、帮教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第50号) 2000年4月24日 2000年4月24日 第31条第2款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10 妥善安置、帮教解除收容教育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1992年9月26日 1992年9月26日实施
1997年10月17日修正后实施
第11条  对于解除收容教育的人员,原工作单位接收安置的,应继续加强教育;无工作单位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并做好帮教工作。
11 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法律(主席令第79号) 2007年12月29日 2008年6月1日 1、第33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第34条 城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3、第39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四川省禁毒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1993年10月28日 1993年10月28日实施
1997年10月17日修正后实施
第5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卫生、医药、民政、工商、化工、轻工、商业、海关、民航、铁路、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负其责,切实落实防范、管理、教育等措施,积极参与禁毒工作。
12 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法律(主席令第79号) 2007年12月29日 2008年6月1日 第34条第2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13 禁止赌博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1989年9月20日 1989年9月20日 第4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禁止本辖区内的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三、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管理工作
14 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007年8月30日 2007年11月1日 1、第21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第29条第1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174号) 2003年7月17日 2003年7月17日 1、第8条第2款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第24条第3款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及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件的;
  (四)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事件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
    ……
15 宣传普及地震应急知识、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法律(主席令第7号) 2008年12月27日 2009年5月1日修正后实施 第44条第1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16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70号) 2010年1月27日 2010年4月1日 第32条第2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17 广泛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 2006年3月31日 2006年7月1日 第14条第2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后,应当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237号) 2009年8月7日 2009年11月1日 第11条第2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18 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落实抗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52号) 2009年2月26日 2009年2月26日 第42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四、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9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主席令第6号) 2008年10月28日 2009年5月1日 第32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1999年10月14日 1999年11月9日实施
2002年5月30日第一次修正
2004年9月24日第二次修正后实施
1、第9条第2款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2、第39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
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义务消防组织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器材,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成都市消防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25号) 2000年11月30日 2001年1月1日实施
2006年10月12日第一次修正
2010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后于2010年11月9日实施
第6条第2款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调、配合火灾事故处理。
20 建立义务消防队 《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228号) 2008年8月20日 2008年10月1日 第11条第1款 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职工、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21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第11号) 1992年10月12日 1992年10月12日 5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22 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3号) 1997年10月17日 1998年1月1日 第4条第4款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8年9月25日 2009年1月1日 第4条第1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23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一般火灾的调查 《四川省火灾调查程序规定》 省政府文件 1991年12月18日 1991年12月18日 第5条第1款  一般火灾的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重大火灾的调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特别重大火灾(以下简称特大火灾)的调查,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领导;性质特别严重的特大火灾的调查,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2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 2006年11月30日 2007年1月1日 1、第6条第3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第11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3、第52条第1款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5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 2006年11月30日 2007年1月1日 第26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6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重特大事故隐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 2006年11月30日 2007年1月1日 第26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7 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 2006年11月30日 2007年1月1日 第80条第2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部门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03年5月19日 2003年7月1日实施
2007年11月30日修正后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12条第1款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8 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 2005年11月25日 2006年3月1日 第4条第2款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9 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第13条第3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30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二)建立健全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评、考核工作;
  (三)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四)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31 协商确定由水库形成的封闭水域的渡口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第30条第3项  渡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
(三)由水库形成的封闭水域的渡口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的业主负责管理和维护,也可以由其与库区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
32 对农村客运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211号) 2007年4月24日 2007年5月25日 第24条第3款  农村客运站由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五、兵役工作
33 征兵工作 《成都市征兵工作规定》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1996年4月16日 1996年4月16日 第5条第4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市)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部署和安排,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兵役登记和征兵的有关工作。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49-1号) 1994年9月2日 1994年9月2日实施
2003年9月30日修正后实施
第10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按照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办理。
34 新兵初审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49-1号) 1994年9月2日 1994年9月2日实施
2003年9月30日修正后实施
第29条  审定新兵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的方法。
35 新兵待入伍期间的管理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49-1号) 1994年9月2日 1994年9月2日实施
2003年9月30日修正后实施
第31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兵待入伍期间的管理。
36 批评教育违反兵役义务的男性公民 《成都市征兵工作规定》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1996年4月16日 1996年4月16日 第17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强制履行兵役义务。视其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在职职工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三年以内不得对其调级、晋级和转正;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城镇非在职人员的,任何单位在三年以内不得对其录用、聘用、招生、办理营业执照;
  (四)是农村青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的罚款。
37 国防教育 《四川省国防教育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158号) 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2月1日 第19条第1款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并将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38 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法律(主席令第25号) 2010年2月26日 2010年7月1日 第2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39 民兵工作 《民兵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 1990年12月24日 1991年1月1日 第5条第4款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40 发放优待金、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家属的奖励 《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成都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56号) 1996年9月23日 1996年9月23日 1、第24条 义务兵超期服役并有部队团以上单位书面通知的,继续发给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和提升为干部或转为志愿兵的,停发优待金。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
2、第25条  成都入伍的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通知书,由市和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标准分别对家属给予奖励。
六、社区管理工作
41 社区建设 《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公告成人发[2003]6号) 2003年3月27日 2003年7月1日 1、第8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辖区社区的建设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社区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依法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建设所需经费,搞好社区设施的建设、管理,建立社区服务网络;
  (四)完成区(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2、第19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效利用社区设施,为社区居民和社区内的单位提供服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42 提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并确定其成员人数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1994年12月3日 1994年12月3日 1、第5条第2款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2、第6条第1款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成员人数由
街道办事处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工作任务和经济状况确定。
43 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1994年12月3日 1994年12月3日 1、第3条第1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利,引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提高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
2、第18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参加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但应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并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委员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有关单位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单独成立的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解决。 
44 同意、统一安排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主席令第21号) 1989年12月26日 1990年1月1日 第20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1994年12月3日 1994年12月3日 第19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45 指导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提供选举经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1994年12月3日 1994年12月3日 第21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选举领导小组的人选,由街道办事处提名,与居民会议协商确定。选举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没有街道办事处财政的,由上一级财政负担。
46 对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范围进行备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1994年12月3日 1994年12月3日 第17条第2款 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范围,由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小组讨论同意,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47 对撤换或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备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1994年12月3日 1994年12月3日 第24条第4款 居民委员会成员被撤换或补选的,由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48 统筹解决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1994年12月3日 1994年12月3日 第16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凡新建居民住宅区或改造居民住宅旧区,必须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规划,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用房的,国土、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49 培训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1994年12月3日 1994年12月3日 第11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至少培训一次,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计划地组织。培训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50 居民公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主席令第21号) 1989年12月26日 1990年1月1日 第15条第1款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1994年12月3日 1994年12月3日 第32条第1款 居民会议根据本居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全体居民应当遵守居民公约。
51 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04号) 2007年8月26日 2003年9月1日
2007年10月1日修正后实施
第16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52 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04号) 2007年8月26日 2003年9月1日
2007年10月1日修正后实施
第10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第3条第3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53 组织并参与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1、第26条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2、第27条 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54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第32条第2款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任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55 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第40条第1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定期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56 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第3条第3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57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争议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1、第3条第3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2、第80条第1款 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58 提出建筑区划意见、拟定建筑区划调整方案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1、第7条第2款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2、第8条第1款  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59 责令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换届改选;逾期不改正的,组织业主换届选举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第43条第2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60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04号) 2007年8月26日 2003年9月1日
2007年10月1日修正后实施
第19条第2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61 召集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第46条第2款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62 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档案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1日 第62条第3款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中的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63 受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成都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170号) 2010年7月26日 2011年1月1日 1、第6条第1款(部门职责)  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2、第7条(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或
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号码、本人相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详址、暂住事由、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婚育证明及携带未成年人员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64 指导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计划管理 《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  1991年2月11日 1991年2月11日 第17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计划管理。要求他们把人口出生计划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65 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主席令第63号) 2001年12月29日 2002年9月1日 第10条第3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1987年7月2日 1993年12月15日第一次修正
1997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正
2002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正
2004年9月24日第四次修正后实施
第8条第2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66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1991年11月12日 1991年11月12日 第4条第2款  计划生育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计划,审查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003年12月1日 2004年1月1日 1、第7条第2项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2、第8条第5项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
67 组织婚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健康检查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1991年11月12日 1991年11月12日 第9条第1款 公民结婚前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健康检查,不得非婚生育。
68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1987年7月2日 1993年12月15日第一次修正
1997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正
2002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正
2004年9月24日第四次修正后实施
第20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1991年11月12日 1991年11月12日 第10条第1款 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发给生育证。
69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1987年7月2日 1993年12月15日第一次修正
1997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正
2002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正
2004年9月24日第四次修正后实施
第21条第1款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1991年11月12日 1991年11月12日 第10条第2款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生育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70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1987年7月2日 1993年12月15日第一次修正
1997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正
2002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正
2004年9月24日第四次修正后实施
第33条第1款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1 发放独生子女费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185号) 2004年10月11日 2005年1月1日 1、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2、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3、第8条第1款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发放专项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1991年11月12日 1991年11月12日 第18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除《条例》已有规定外,其他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二)离婚者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三)在校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发给,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劳教人员未被除名的由原单位发给,已除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发给。
72 批准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 2002年11月29日 2003年1月1日 第7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73 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55号) 2009年5月11日 2009年10月1日 第6条第1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长令第10号) 2006年7月20 2006年9月1日 1、第12条第3项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2、第18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乡级为起报单位。
3、第45条  本办法中的……“
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003年12月1日 2004年1月1日 第7条第3项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1991年11月12日 1991年11月12日 第4条第2款  计划生育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计划,审查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74 受委托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357号) 2002年8月2日 2002年9月1日 第4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1987年7月2日 1993年12月15日第一次修正
1997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正
2002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正
2004年9月24日第四次修正后实施
第44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170号) 2003年4月22日 2003年6月1日 第5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1992年3月5日 1992年4月1日 1、第4条 征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收者所在单位应积极给予协助。
2、第12条 计划外生育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3、第20条 乡(镇)、
街道每年要向群众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征收情况,要按村、居委会公布交款人姓名、交款数额;支出情况,要按支出项目公布开支内容。
75 组织征收、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170号) 2003年4月22日 2003年6月1日 1、第9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采取以下一种或者数种方式: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三)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
  (四)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征收缴纳方式。
2、第13条 社会抚养费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县级金库。组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代收代缴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社会抚养费直接缴入县级金库。
  对已实行银行代收管理的地方,按照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76 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170号) 2003年4月22日 2003年6月1日 第7条第2款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载明具体缴款计划,并提供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当事人递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7 定期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170号) 2003年4月22日 2003年6月1日 第1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将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78 核实、调查病残儿情况,签署意见后上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2002年1月18日 2002年1月18日 1、第12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2、第13条 乡(镇、
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9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进行核查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 2002年11月29日 2003年1月1日 第14条第2款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80 计划生育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 1999年3月19日 1999年7月1日 第10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81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综合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003年12月1日 2004年1月1日 第8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82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55号) 2009年5月11日 2009年10月1日 第9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8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55号) 2009年5月11日 2009年10月1日 第7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003年12月1日 2004年1月1日 第7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
84 对居住在本地的流动人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限期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003年12月1日 2004年1月1日 第8条第1项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
85 为异地来的暂(寄)住的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情况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55号) 2009年5月11日 2009年10月1日 第8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003年12月1日 2004年1月1日 第8条第2项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86 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003年12月1日 2004年1月1日 第7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
87 审批或报批赴异地暂(寄)住的已婚妇女的生育申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55号) 2009年5月11日 2009年10月1日 第16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003年12月1日 2004年1月1日 第15条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8 对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55号) 2009年5月11日 2009年10月1日 第15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89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其避孕节育情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55号) 2009年5月11日 2009年10月1日 1、第6条第2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第13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003年12月1日 2004年1月1日 第7条第5项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
90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55号) 2009年5月11日 2009年10月1日 第23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91 对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55号) 2009年5月11日 2009年10月1日 第24条第2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八、城市管理工作
92 实施市容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9年8月4日 2009年10月1日 第48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经上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95号) 2003年1月30日 2003年2月8日 第2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派驻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执法局派驻火车北站地区的执法分局负责该地区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91号) 2002年4月27日 2002年6月1日 1、第6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驻街道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行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
2、第22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作出决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它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街道办事处实施。
93 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9年8月4日 2009年10月1日 第5条第2款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91号) 2002年4月27日 2002年6月1日 第5条第3款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94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9年8月4日 2009年10月1日 1、第10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2、第11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各类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其所有者或使用人负责;
  (四)各类工地及其设施由其施工者或所有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95 对居住区、街巷等清扫保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年6月28日 1992年8月1日 第23条第2款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1997年8月19日 1997年8月19日实施
2004年9月24日修正后实施
第32条第2项: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分区域、分单位负责制:
……
(二)住宅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建城字第238号) 1994年4月12日 1994年4月12日 第7条第2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96 实施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工作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70号) 1998年8月20日 1998年8月20日 第4条第3款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分工,共同负责实施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工作。
97 组织有关单位对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进行处理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9年8月4日 2009年10月1日 第35条第4款 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定期进行疏掏或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进行疏掏、处置。粪便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98 同意将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渣土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 《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文件(成府发[1995]163号) 1995年10月15日 1995年10月15日 第11条第1款  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渣土,经区、街道办事处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将建筑渣土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99 组织清运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1998年8月30日 1998年8月30日实施
2002年3月30日修正后实施
第12条  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堆放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运,清运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100 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86号) 2001年9月12日 2001年9月12日 第4条第2款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101 对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机动车辆、船舶、火车、航空器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1989年9月20日 1990年1月1日实施
1990年11月7日修正后实施
第4条  环境噪声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市)、县街道分级管理与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城市管理、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机动车辆、船舶、火车、航空器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102 组织实施烟尘控制区建设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1987年7月21日 1987年7月21日 第5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建设烟尘控制区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逐步实现。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安排建设进度,组织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实施。
《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22号) 1991年12月14日 1991年12月14日 第4条第4款 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在本区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烟尘防治的管理工作。
103 为发布、刊播相关内容广告的申请者出具相应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修改)》 部门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 2004年11月30日 2005年1月1日 1、第9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交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第12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104 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 1998年10月17日 1998年10月17日实施
2005年7月29日修正后实施
第5条第2款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镇)、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105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 《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159号) 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2月1日 第12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设在公共区域的警报台由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理,设在单位内的警报台由该单位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市(州)、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警报台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106 园林绿化、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1991年9月28日 1991年9月28日实施
1997年8月19日修正后实施
第6条 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107 对一处砍伐、移值树木五株以下的进行初审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1991年9月28日 1991年9月28日实施
1997年8月19日修正后实施
1、第6条 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2、第27条第2款第1项  因城市建设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并领取砍伐、移值许可证后,方可砍伐、移值:
  (一)凡一处砍伐、移值树木五株以下的,由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五城区”范围内的,须报市园林局备案。
    ……
108 协助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1991年5月28日 1991年5月28日实施
1995年6月20日修正后实施
第9条第3款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109 为在原宅基地上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个人签署意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1991年5月28日 1991年5月28日实施
1995年6月20日修正后实施
第26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0 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0年3月31日 2000年7月1日 第16条第1款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111 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初审、审核、验收、清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成府发[1996]145号) 1996年11月13日 1996年11月13日 1、第4条第2款  区建管委、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2、第7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房屋,确需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向房屋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改建施工图。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改建房屋的地址、结构、面积、使用性质;
  (二)需拆墙宽度、高度和位置;
  (三)改建后的经营范围。
3、第8条 改建申请经
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房屋所有权人应持申请书,到市规划局领取《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审批表》。
4、第9条第1款 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要求填写好《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审批表》后送
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并报区建管委审查。
5、第13条 改建竣工后的营业用房,由市规划局会同区建管委和
街道办事处验收,对验收合格者,在《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印章后,方可使用。
6、第21条第1款 自1990年5月1日至本办法公布之日止,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区建管委和
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其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房屋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市规划局、区建管委按照职责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2 提出居民地(包括街道)名称的意见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2年3月30日 2002年7月1日 1、第4条第2款  计划、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交通、文化、质量技术监督、档案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2、第10条第2项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区(市)县境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113 路牌、街牌、巷牌等的管理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2002年3月30日 2002年7月1日 1、第10条第2项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涉及两个以上区(市)县的,由相关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区(市)县人民政府联名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境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第19条第1项  城区内的路牌、街牌、巷牌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由地名标志所在地的
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119号) 2005年8月16日 2005年10月1日 第4条第3款(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114 悬挂市徽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29号) 1992年12月7日 1992年12月7日 第5条第3项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市徽:
……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5 对检举、揭发不遵守《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人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1988年9月26日 1988年9月26日实施
1993年6月21日第一次修正
1997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正后实施
第18条第6项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六)对检举、揭发不遵守本条例行为的人打击报复的,由责任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
116 定期组织开展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116号) 1999年2月25日 1999年2月25日 第9条第1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动。
117 动物防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正)》 法律(主席令第71号) 2007年8月30日 2008年1月1日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14条第1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九、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118 受理审核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申请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0年1月3日 “凡是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须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原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的管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0号) 2007年11月29日 2008年3月1日 第46条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原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120 对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进行登记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86号) 2000年5月27日 2000年5月27日 第14条第1款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修订)》 部门规章(财政部令第37号) 2006年5月30日 2006年7月1日 第13条第1款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以下简称居民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十、市场经济管理工作
121 经济合同管理 《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1986年11月18日 1986年11月18日 第8条  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122 价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1987年9月11日 1987年9月11日 第22条 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检查价格,协同工会和街道办事处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站和群众价格监督站,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成都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20号) 1991年11月1日 1991年11月1日 第9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协同工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职工、群众物价监督组织,依靠和支持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123 建立消费者协会基层组织 《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 1993年4月18日 1993年4月18日实施
1995年10月19日修正后实施
第16条 区(市)、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消费者协会。街道辖区、乡(镇)可建立消费者协会基层组织。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开支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解决。
124 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 《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市地税局规范性文件(成地税发[2005]105号)   2005年7月1日 第2条第1款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各项地方税收,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代征代缴。
125 代征家庭装修税 《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市地税局规范性文件(成地税发[2005]104号)   2005年7月1日 第2条第1款  家庭装修工程应纳各项地方税收,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代征代缴。
十一、资料收集管理工作
126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18号) 2008年2月7日 2008年2月7日 第10条第2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127 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08号) 2007年10月9日 2007年10月9日 第15条第3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128 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15号) 2004年9月5日 2004年9月5日 第16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129 档案管理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1996年12月24日 1996年12月24日实施
2002年7月20日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订
2009年3月27日第三次修正后实施
第3条第2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130 统计工作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1995年12月20日 1995年12月20日实施
1997年10月17日第一次修正
200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后实施
第8条第1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人口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也可配置兼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十二、审查审核工作
131 对公民举办个体性质幼儿园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103号) 1991年6月10日 1991年6月10日实施
1997年12月19日修正后实施
第5条第3款  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132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进行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 2006年11月17日 2006年12月20日 第17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33 对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国家体委[92]体训竞一字261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92]国无管字15号) 1992年9月13日 1992年9月13日 第8条第1项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
134 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政审手续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文件(国办发<1990>71号) 1990年12月14日 1989年9月10  第7条第2项  城镇私人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待业人员须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治审查,并出具政审材料。
十三、其他社会管理工作
135 强行火化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 1996年10月14日 1997年1月1日实施
1997年10月17日第一次修正
2004年9月24日第二次修正后实施
第29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36 建立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法律(主席令第62号) 2001年10月27日 2001年10月27日  第10条第2款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7号) 1995年8月17日 1995年8月17日实施
2002年9月26日修订后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7条第4款 乡镇、城市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社区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137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提出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部门规章(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2005年4月21日 2005年4月21日 第6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138 对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提出意见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 2010年9月30日 2010年11月1日 1、第9条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2、第28条 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三)佛教协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证明;……
第36条 寺庙所在地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寺庙评议委员会,对寺庙管理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
139 妥善安排回家乡的被拐卖妇女的生产和生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1994年4月2日 1994年4月6日实施
1997年10月17日第一次修正
2007年9月27日第二次修正后实施
1、第5条第4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2、第29条第2款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回家乡的被拐卖妇女的生产和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四川省惩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的规定》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1993年4月18日 1993年4月18日 第10条 对被解救的妇女、儿童,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妥善安置,民政、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行政机关和原工作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学校应积极协助。对被解救的妇女,不得歧视。
140 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其解救回原居住地 《四川省惩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的规定》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1993年4月18日 1993年4月18日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机关、妇女联合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并负责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解救回原居住地。
141 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严防发生拐卖、绑架妇女的犯罪活动 《四川省惩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的规定》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1993年4月18日 1993年4月18日 第14条第1款 劳动、公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严格监督劳务交易活动,严防发生拐卖、绑架妇女的犯罪活动。
142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予以批评教育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1994年4月2日 1994年4月6日实施
1997年10月17日第一次修正
2007年9月27日第二次修正后实施
第44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
  (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无生育能力妇女的;
  (三)拒绝妇女按照本办法或者有关户籍管理规定落户的;
  (四)虐待家庭中的女性成员或者雇(聘)用的女性员工的;
  (五)侵害妇女其他合法权益的。
143 对可疑肺结核病人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并受委托进行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154号) 2001年8月17日 2001年8月17日 第11条  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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