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广告获得了巨大经济回报,即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明星从其代言广告中获得了巨大收益,代言人在广告代言时,会得到不菲的报酬。明星效应任何时候都不可小觑,一件普通商品只要与明星沾边,便可能价钱翻几番,只因为消费者要与明星齐肩。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名人代言广告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得消费者信赖自己代言的商品和服务,从而获得巨额的经济回报。名人代言广告获得了巨大经济回报,但是当广告中的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造成损害后,如果只要求名人承担一时的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无异于赋予名人特权,这显然违背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权利义务对立统一的基本精神。基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当其所代言的产品和服务出现问题或有虚假宣传时,上述义务就决定了他们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法律对等性的要求。
如果把明星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比作一个天平的两端的话,那么明星在收取巨额广告费用的同时,却几乎不担负任何义务。这样使得明星利益和他人利益或公众利益严重不平衡。因此,有必要加重公众的法码,名人在代言广告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名人代言广告时体现为名人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必须对广告内容和用语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果名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疏于对广告真实性进行审查,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详细]
明星代言“高收益,低风险”,产品出问题后,代言人几乎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产品或者品牌,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费的,而事实上,这笔费用最后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之中,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厂商钟爱明星代言,也愿意下血本,想要明星不代言广告难。据公开资料显示,斯达舒刚2009年上市时,修正药业就曾向央视支付了巨额广告费,采用轰炸方式每天播放12次,整整播了近一年。虽然广告“恶俗”,但却让消费者记住了“斯达舒”,而且直接带动了销售额的增长。修正药业集团于1995年5月由董事长修涞贵创立,从一个亏损400万的小药厂变成一个年销售额达百亿元的集团公司。在2012年的“毒胶囊”事件里,修正药业代言明星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等分别代言了斯达舒、六味地黄胶囊等多款产品,仅孙红雷一人的代言费每年即达200万。有媒体报道称,修正药业一年光是花在明星代言上的钱就达近千万元。
一方面名人代言人在广告中获得丰厚的广告报酬,却并未承担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由于对名人代言人的信任产生损害,却无法获得来自于代言人的任何赔偿,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极大的不对称。《食品安全法》第55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是非常严厉的,可惜目前为止,我们只在《食品安全法》当中看到如此规定。对明星代言药品,相关司法解释中,只有涉及假药时才有可能以共犯论处。显然,这些法律条款对当下明星代言食品药品的乱象根本就是牛栏关鸟。明星在享受其广泛权利(获得丰厚报酬)的同时,必须履行他应尽的义务(因信赖而产生的基本的审查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利益与风险并存的精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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