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井田”论研究 有了战国土地制度研究这一基础,便可以对“井田”论从新的角度重新进行研究了。两汉以后,就形成了一个相当固定的看法:西周田制是“井田”制。虽然自此而后直到清儒,学者们并未就“井田”制究竟是什么达成共识,但也没有人否定“井田”制的存在。本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古代社会性质问题讨论的深入,“井田”制又一次被广泛、深入地进行了研究,讨论辨析,众说纷纭,但主流是肯定其存在,分歧只在于如何具体理解。最早系统否定“井田”制存在的是胡适,他说:“井田的均产制乃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胡适:《井田辨》,《胡适文存》二集,上海书店1989年版。)解放以后,由于政治原因,胡适观点受到彻底批判,此后再坚持否定“井田”制的人便寥若晨星了。研究两周土地制度,无法回避“井田”制问题,而笔者的观点又不属多数之列,因此只能单列一章详加探究。 第一节 《孟子》“井田”言论剖析 谈到“井田”制,首先必须提到的就是《孟子》,虽然他尚未提出“井田”一词。《孟子·滕文公上》的两大段叙述,几乎可以说是“井田”论的经典性资料。为便于分析,下面先抄录其有关文字如下: 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久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这些言论实际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两段话,是在两个不同的场合下说的。 第一段话是孟子对滕文公问“为国”的答复。怎么样才能治理好国家呢?在孟子看来,“民事不可缓也”,孟子是重农的,他所谓“民事”就是农业生产,也就是说,只有搞好农业生产,才能治理好国家。而要搞好农业生产,必须实行两项重要政策。一是制民恒产,这里的“产”,就是土地,“恒”者,不变也,也就是说,要使劳动力能够与定量的土地充分结合在一起,并且永远不变,从而能够创造社会财富,同时为国家提供剩余产品。这与他一贯的思想是统一的,他认为在经济方面,治民的理想状态就是:“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提供给农民以充分的土地,使其可以充分发挥出全部生产能力,由此实现“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孟子·梁惠王上》。),这就是“王道”。这种思想不仅仅只是儒家的理想,它与整个战国社会背景相统一,这就是国家授田制度的实施。为了给其论点提供论据,他列举了三代的政策:“夏后氏五十(亩)”、“殷人七十(亩)”、“周人百亩”,都是由国家提供土地,差别仅在于面积不同。这种说法是否有依据呢?我们无法落实。但是,孟子的意图十分清楚,这就是要授予农民足额的土地。 另一项政策则是取于民有制。也就是说,在保证生产者能够与生产资料充分结合、顺利进行生产活动的同时,还必须使社会剥削保持在一个合适的比例与形式之下,由此使劳动者有兴趣继续从事生产。他主张剥削率为十分之一,作为依据,他说,夏、商、周三代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是十一之税。在形式上,他激烈反对定额制,认为这种形式丰年不多取,歉年不少取,使“老稚转乎沟壑”,这是政府的失职。他主张采取非定额的分成制,而且以“助”法劳役剥削形式为最好。为了给其论点寻找依据,他指出,西周就是采取这种剥削形式。他说:“《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他是从《诗经》中有“公田”一词出发,“由此观之”,推测其剥削为分成制劳役剥削形式,这显然并非是有直接根据。由此也可看出,孟子前面所说“周人百亩而彻”,其实也是推测。 第二段话则是在另一场合下对毕战“问井地”的答复。在讨论这段话之前,需要对“井”的词性作一些分析。“井”本为名词,下文“乡田同井”、“井九百亩”之“井”都是在名词意义上使用的,但在“井地”词组中,“井”一词则显然是名词作动词用,当然,这完全符合古汉语语法,名词动词化在古汉语中比比皆是。所谓“井地”,就是按“井”的形状或形式来划分土地。那么,这里的“井”之形状究竟是什么样子呢?本章第四节中将详细讨论,“井”字在这里的实际含义就是方块,“井地”就是按方块形状来划分土地。孟子认为,“井地”关系重大,涉及“谷禄”是否合理、均平,即社会总剥削量及其在剥削阶级中的分配是否合理的问题。要实现“井地”之“均”,先要实现“经界”之“正”,“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怎样实现“经界正”呢?孟子提出了一个具体方案,即以一里见方为土地划分的一个单位,这样的一块土地由八家耕种,每家各耕种百亩,同时共同耕种提供剩余产品的百亩“公田”,最后实现“九一而助”。这个方案属设想性质,从孟子本人的话中就可清楚看出,他说:“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这只是一个大概的设想,如何具体实施,则在于滕文公和毕战的具体规划与设计了。 由上述讨论可以清楚看出,孟子在这里提出的确实是一种政治、经济的设想,他列举出三代,只是为其设想制造历史依据,以增强说服力。任何人都不会平白无故提出某种思想的,特别像孟子这样的大思想家。那么,孟子提出这种设想的社会和历史原因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分析一下孟子所处的时代和环境。 关于孟子的生卒年代,古今有各种推断,莫衷一是,大致来说,他的政治活动是在公元前4世纪,或延续至公元前3世纪初,比商鞅进行政治活动的时间稍晚一些,但可以说属于同一时期。其活动区域主要在东部地区,最西到魏。对于这个时期,司马迁有很好的描述:“当是之时,秦用商君,富国强兵;楚、魏用吴起,战胜弱敌;齐威王、宣王用孙子、田忌之徒,而诸侯东面朝齐。天下方务于合纵连衡,以攻伐为贤”(《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春秋战国变革运动已接近尾声,各国忙于兼并战争。孟子说这段话时,各国已普遍实行国家授田制,在西部地区,商鞅变法已经完成,而在东部地区,春秋前期管仲在齐国的变革已过去了数百年,管仲所创立的以国家授田为重要内容的书社制度已经度过了它的鼎盛时期,弊端愈积愈多,已不再适应社会需要。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孟子所说“经界不正,井地不均”,由于“暴君汙吏慢其经界”,田界系统已被破坏,导致按方块划分土地不能实现平均,从而导致“谷禄不平”等诸多社会经济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田界系统,如孟子所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针对这一现实问题,孟子提出了一个“方里而井”的田界系统设想,试图予以解决。在东西部既相同又不相同的总体背景之下,商鞅在西部地区提出并实施了他的变革方案,孟子则依据东部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经济政策。孟子并不是一个仅仅怀旧的腐儒,而是面对现实的思想家,“方里而井”的制度便是他奉献给社会的精神产品。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孟子的经济构想并没有得到实际推行的机会。 其实,孟子决不像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热衷于复旧,不食人间烟火,在《孟子》一书中,处处表现出他实行国家授田制度的积极主张。 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孟子·梁惠王上》。) 另外也有一些言论反映了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国家授田制事实。 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孟子·滕文公上》。) 夫以百亩之不易为己忧者,农夫也。(《孟子·滕文公上》。) 有故而去,……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今也为臣,……有故而去,……去之日,遂收其田里。(《孟子·离娄下》。) 相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需求,必然导致各种经济思想本质上的统一,孟子与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也不例外。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孟子的田制思想,简略地比较一下商鞅和孟子的田制思想与政策,可能会有一定意义。 在商鞅和孟子那里,都看不到任何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或记载,他们都主张由国家授田。在商鞅,建立了包容于“为田开阡陌封疆”中的一整套授田制度。孟子则讲:“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主张“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家百亩田、五亩宅是他理想的恒产标准。使民有恒产,则必须由国家授其田产。要保证一家能得到百亩受田,就必须确立比较健全的田界系统。商鞅建立了阡、陌、阡道、陌道、封、埒配套的完整田界系统,而孟子的第一条经济政策便是正经界,“夫仁政,必自经界始。”(《孟子·滕文公上》。)为此,他设计了一个“方里而井”、内含九个百亩方块的田界系统。建立完整的田界,达到使授田平均,其目的在商鞅为“赋税平”,而在孟子则是“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由此可见,商鞅、孟子在田制方面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其差别只在一些非决定性的方面,例如,商鞅在奖励耕战的前提下可以给某些人授予较多的土地(同时授予的自然也有耕种这些土地的“隶臣妾”或“庶子”),而孟子则是一家百亩;商鞅似乎是按夫授田,而孟子主张则是依家授田;商鞅主张“訾粟而税”(《商君书·垦令》。),孟子则主张八家共耕百亩公田的“助”法;等等。 商鞅与孟子处于同一时代的不同地区,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田制思想,时代决定了其间本质上的相同。当然,孟子是一个思想家,不是政治家,具有浓厚的书呆子气,因此,他的“八家共井”的具体构想、规划自然成为无法实施的空中楼阁。商、孟相比,商鞅的政策比较实用,孟子的思想则多空想。他看到了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并试图去解决它们,但又拿不出切实有效的办法,只有参考古今,提出一个想当然的规划。他的设计在现实中确实难以实行,例如八家共井,就对各家的人口多少、人口变化情况未予考虑,也未充分考虑土地的肥瘠差别,能否使各家充分发挥其生产能力,实现战国思想家普遍重视的“地无余利,人无余力”,则更在考虑之外。又例如“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也根本没有考虑人口的增减变化、男婚女嫁等实际情况。孟子的思想未被当时的政治家们所采用,除了各种不利客观条件而外,这是一个基本原因。人们只所以往往把孟子“八家共井”看为曾经存在过的社会制度,甚至将此看为西周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于孟子的构想与规划中糅合进去了许多曾经存在过的社会制度。他据《诗经》推断的“助”法剥削形式,在西周时期确实存在过;他所说的一家私百亩的授田制度、“八家共井”以及所谓“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相类似的社会基层组织结构在书社制度阶段也曾存在过。这些内容,再加上他针对当时现实所提出的正经界、制民以恒产、取民有度、八家各私百亩而同养百亩公田等思想,搅和成了他的一整套“井地”思想。这本来是一种思想,硬要将它看作是西周现实的描述,当然会感觉到扑朔迷离。至于西周的社会经济状况,孟子其实了解并不多,这是他自己也承认的。关于西周行“助”法,是他据《诗经》有“公田”一词推测出来的;北宫锜问他周室如何班爵禄,他说“其详不可得闻也”(《孟子·万章上》。),因此,据孟子的话来推导西周社会状况,实在是有点缘木求鱼。 作者:xjgoing 回复日期:2010-01-26 18:33:30
第二节 “井田”资料的流变
为了进一步搞清楚所谓“井田”制问题,从文献角度来说,除了对《孟子》予以详细讨论而外,还需要从整体上分析“井田”资料的流变,同时简略讨论一下其内部本身就具有的矛盾(关于这些矛盾,已有许多学者作过阐述,其中以胡寄窗《关于井田制的若干问题的探讨》(《学术研究》1981年第4、5期)论述最为详细。)。 通常被用来论述“井田”制的材料,是成书于战国的《孟子》、《周礼》(关于《周礼》断代,自古众说纷纭,今学界有影响人物多持战国说,如钱穆、郭沫若、范文澜、顾颉刚、杨向奎等,本书从之,不再讨论。关于《周礼》经济内容所反映的社会历史事实,请参看本书第三章。)、《司马法》(本书所引《司马法》有关内容为佚文。关于其断代,因其内容多与《周礼》相出入,且《史记·司马穰苴列传》曰:“齐威王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故本书将其作战国文献对待,暂排列于《周礼》之后,不再详论其断代。)和成书两汉的《谷梁传》(关于《谷梁传》断代,一说为战国谷梁赤所撰,一说其在汉以前口耳相传,汉初方写定成书。不论采取何说,其书汉初已写定,而主要内容当形成于战国,故本文将其排于《韩诗外传》之前。)、《韩诗外传》、《汉书》、何休《公羊解诂》、《春秋井田记》(《春秋井田记》已佚,作者亦不知。原文系《后汉书·循吏列传》李贤等注引《风俗通》所引,《风俗通》作者应劭与何休相前后,故本文将其排列于《公羊解诂》之后予以讨论。),其中最早的是《孟子》、《周礼》和《司马法》。《司马法》与《周礼》相类,而《孟子》和《周礼》看来属于不同的系统。关于《孟子》,本章第一节已经作了讨论,这里,我们先看一看《周礼》。 《周礼》谈到与土地有关的“井”的记载有两条,其具体记述如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周礼·地官·小司徒》。) 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甽。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周礼·考工记·匠人》。) 此外,与其相类涉及授与农民定量土地的记载还有如下几条: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周礼·地官·大司徒》。) 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周礼·地官·遂人》。) 《周礼》的叙述显然与《孟子》大为不同。 其一,不见专门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的耕地。孟子的设计专门在九百亩中划出一百亩作为“公田”,以使各耕种百亩的八家在这里实现剩余劳动。但《周礼》在与土地有关的场合中提到井时,都是说“九夫为井”,并未保留出类如孟子所说的“公田”百亩,可见其所采取的剥削形式是以定额制或分成制直接收取实物的。 其二,授予土地的对象是“夫”而非“家”,除户主外,“余夫亦如之”。根据《小司徒》中提到每家“可任者”有三人、二人半、二人之别来看,每家“夫”数并不相同,这样,一家所受耕地当不限于百亩,而《孟子》所述为按家授田,若据《周礼》,则“八家共井”便成为不可能,甚至一家所受土地分属于不同的“井”。 其三,由于轮耕之需,每夫受田并不限于百亩,还有“莱五十亩”、“莱百亩”、“莱二百亩”之别,《孟子》则无此考虑。按照《周礼》的授田额,《孟子》式的设计便成为完全不可能实现的东西。 在本章第四节的讨论中将要说明,“井田”制的内涵实际有两个来源,一是反映了西周社会的“公私田”之别与“助”法劳役剥削形式的内容,一是反映了春秋战国社会的以授田予民为基础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孟子》杂糅了这两方面内容,而《周礼》只有后一项内容。因此,《周礼》的有关内容可以看作是对国家授田制度的设计或规整化的反映。从它与《孟子》区别来看,除了上述来源不同而外,还表现出,《周礼》考虑到了各种现实情况,如土地肥瘠的差别、一家人口多少的不同等等,而《孟子》的设计更明显地表现出了脱离实际的书斋特色。另外,《周礼》以夫授田,也表现出了它出身于东部的地区特色,西部的秦由于商鞅的分户政策,家庭多被分割为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个体小家庭,东部地区则似乎多有大家庭,如《管子·海王》所说的“百口之家”,适应这种实际,国家授田只能按夫进行。东部地区的这一特点,在银雀山竹书《田法》中表现很清楚:“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对居民的行政编制,以“家”为单位,而耕地的编制,则按“人”所受定额田为单位。 当然,与《孟子》相同,《周礼》依然带有浓厚的书斋气。如果仅就授田方面而言,《周礼》的设计是切实可行的,但它在授田以上的设计则多属空想,特别是沟洫制度。《地官·遂人》有关于遂、沟、洫、浍、川和径、畛、涂、道、路的一整套设计,在千里大平原上,由于本来就存在着的山陵河川湖泊,这种设计既不具备任何现实可能性,也没有任何实际必要性,如宋人叶适早就指出过的那样(叶适《水心别集·民事下》:“夫畎遂沟洫,……望之而可观,而得粟之多寡则无异于后世耳。大陂长堰,因山为源,钟固流潦,因时决之,法简而易周,力少而用博,……不在乎田之必为井不为井也。”)。如果真要如此建设,则工作量之大难以想像,据《考工记》,遂广深各二尺,沟各四尺,洫各八尺,浍广二寻(十六尺)深二仞(十六尺),而在一“万夫”之国(依一夫百亩计之,不过方三十余里)中,需开凿长60丈之遂 ● 条,长600丈之沟900条,长600丈之洫90条,长 ?6 000? 丈之遂9条,按尺为0.231米计之,暂不考虑径畛涂道路的建设,仅沟洫之类总土方量为?4 366 500? 立方米,“夫”均436立方米,在工具落后的先秦,这是不小的工作量,且不说自然及人文地貌也不可能允许这样的建设。宋人苏洵早已指出过这一点(苏洵《嘉祐集·田制》:“非塞谿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垅,不可为也,纵能尽得平原广野而遂规划于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也。”)。这种设计与现实存在尖锐矛盾。 与《周礼》相类,《司马法》也有将土地与“井”联系在一起的叙述: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引《司马法》。) 就亩百为夫、九夫为井而言,《司马法》与《周礼》相类,而且同样也没有“井田”字样,只是多出亩之地积的确定和夫三为屋之说。由于《司马法》的断代以及整体情况很难把握,无法作出更细致分析,故讨论战国有关文献时,本文主要着眼于《孟子》和《周礼》。 成书于战国的《周礼》和《孟子》,都没有明确提出“井田”一词,都表现出浓厚的政治、经济设计的特色,而且两者之间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到了汉代,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于新的经济需求,汉儒们开始提出“井田”制概念,并把它作为西周甚至更前时期的基本土地制度。其源头,似乎都是《孟子》,《汉书》以后方又杂以《周礼》。《孟子》只是作为一种经济设想提出“方里而井”的设计,其目的主要是为解决“经界不正”的弊病,汉儒则将“井田”当作西周土地制度,目的是为扼制汉代的土地私有化势头寻找理论根据,这样,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成为必然。但是,汉儒所能依据的最早文献只有《孟子》,因此只能以修改、完善《孟子》的方式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从而也只能离《孟子》越来越远。 在涉及“井田”内涵的资料中,最早提出“井田”一词的是《谷梁传》: 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谷梁传·宣公十五年》。) 此条说法沿袭《孟子》,只是增添了“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一句,大概作者感觉到《孟子》的设想没有考虑到农民居住地,是一缺陷。但是,它将实现劳役剥削的土地和作为居住地的土地都放在公田上,如何安排?似乎并没有予以考虑。显然,这里作者已经把“井田”作为古代实际存在的一种土地制度来加以描述。 接着谈到类似内容的是《韩诗外传》: 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诗》曰:“中田有庐,疆场有瓜”。(《韩诗外传》卷四。) 作者又在《谷梁传》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设法解决农民的居住地问题。他的思路很巧妙,首先将公田百亩划为两部分,其中八十亩作为实现剩余劳动的场所,每家承担十亩,正好合于十一之比(关于“什一之税”,汉儒理解亦多混乱。依孟子之言:八家共井,为“九一而助”,其“九一”是指总产品或总劳动的九分之一。依李悝所言:“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其“什一之税”即十分税一,是指总产品的十分之一,而非农民所得与税收之比为十比一,《韩诗外传》所说与下述何休《公羊解诂》所说,实际都是十一分税一,而并非“什一之税”。),所余二十亩分与八家,每家二亩半,用以“为庐舍”。然而,这里对庐舍用地的设计依然与《孟子》相矛盾,因为孟子的理想是“家五亩宅,百亩田”,二亩半宅地其实只够一半。同时,他又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即每家余夫各得二十五亩,但这就带来一个新问题:各家余夫的二十五亩田地如何安排?《孟子》谈到余夫时说的很清楚,卿以下有圭田五十亩,卿家之余夫有圭田二十五亩。《礼记·祭义》曰:“昔者天子为藉千亩,……诸侯为藉百亩”,各级统治者祭田规模各不相同,孟子所设计“卿以下”以及其余夫所受圭田五十亩、二十五亩与此祭田数额吻合,此处圭田当即祭田,千亩、百亩、五十亩、二十五亩之差也正与天子、诸侯、卿大夫、卿家“余夫”之等差成比例。孟子此处所谓“余夫”,当即“余子”。“余子”,即卿大夫家嫡子以外之诸子,显非一般农民。《周礼·地官·小司徒》:“大故致余子。”郑玄注:“余子,卿大夫之子。”《吕氏春秋·报更》:“张仪,魏氏之余子也。”高诱注:“大夫庶子为余。”《左传·宣公二年》“又宦其余子,亦为余子。”杜预注:“余子,嫡子之母弟也。”《汉书·食货志》:“余子亦在于序室。”苏林注:“余子,庶子也。”圭田显然与农民每家所受百亩性质不同,无论解释为祭田,还是像有些学者那样解释为畸零之田,因其数量大大少于农民每家所受之百亩,故都不是由受田者自己耕种,当属孟子所说“公田”,是农民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因此,孟子的说法与“八家共井”并无冲突。《韩诗外传》将余夫解释为受田农民各家之余夫,则其所受二十五亩土地实际上无法安排,与孟子的设计形成尖锐矛盾。 至《汉书》,则杂糅了《孟子》和《周礼》: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易。鸡豚狗彘毋失其时,女修蚕织,则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 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其《诗》曰:“四之日举止,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妇子,聿为改岁,入此室处。”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汉书·食货志》。) 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戎马车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狩,皆于农隙以讲事焉。五国为属,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为州,州有牧。连帅比年简车,卒正三年简徒,群牧五载大简车徒,此先王为国立武足兵之大略也。(《汉书·刑法志》。) 上述所录《食货志》三段文字,第一段来自《孟子》以及其后的《谷梁传》、《韩诗外传》,但是略去了《韩诗外传》所谓“余夫”之说,第二、三段基本来自《周礼》以及《司马法》,其内容与第一段形成尖锐矛盾,其实二者无法并存。除此而外,又增加了一些内容,诸如授收田年龄界限、对于生产的直接干预、对受田农民更严密的管制,等等。《刑法志》内容则基本来自《周礼》和《司马法》。《汉书》“井田”论由于是杂糅了《孟子》和《周礼》两个系统的内容,其中的矛盾是显然的。按夫授田,“余夫”同于“户人”(即户主),且按土地肥瘠有百亩、二百亩、三百亩之差,按此则根本无法形成所谓“八家共井”。另外,适应两种不同的土地规划的两种剥削形式,即公田“助”法剥削形式与直接征收实物剥削形式,也形成尖锐矛盾,二者无法统一起来。 何休《公羊解诂》则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亩,即所谓十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因井田以为市,故俗语曰:“市井”。种谷不得种一谷,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以妨五谷。还庐舍种桑荻杂菜,畜五母鸡、两母豕,瓜果种疆畔,女工蚕织,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死者得葬焉。多于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十井共出兵车一乘。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兵车素定,是谓均民力强国家。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 这里,明确了受田百亩之“家”的人口数量,为五口,同时明确了“余夫”的定义,即一“家”多于五口者。另外又增加了一些有关社会风气、道德方面的叙述,主要是所谓贵人、重公贱私之类。但是,他将余夫作为各家多于五口之人,且授予其二十五亩,田又有一岁一垦、二岁一垦、三岁一垦之别,为“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又须“三年一换土易居”,土地如何分配安排,仍是难题。其叙述前后两部分依然矛盾,考虑到“余夫”和上、中、下三种田土的不同分配,孟子所言“八家共井”在这里仍无法实现。 最后是《春秋井田记》: 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公田十亩,庐舍五亩,成田一顷十五亩,八家而九顷二十亩,共为一井。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因井为市,交易而退,故称市井也。(《后汉书·循吏列传》李贤等注引《风俗通》所引。) 这里又有改变,将宅地扩大为五亩,突破一井九百亩之限,似如《孟子》,实与《孟子》已截然不同,其所谓“八家共井”似乎是作为一种社会基层组织,是以家而并非以土地为组织依据的,因为九顷二十亩作为八家共之的一个方块,实在是难以实现的规划。它与《孟子》的相同之处,只是同样有授田予民的内容而已。 从上述罗列可以看出,“井田”资料有一个明显的增补、发展的演变过程。“井田”资料的源头在战国,主要是《孟子》和《周礼》二书。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时期,在这一大环境之下,思想家们不可能脱离现实,他们为治国平天下设计了种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规划与方案。这些设计在本质上属于新的精神生产品,但在具体内容上,必然也必须借鉴前代和当代的许多适合其思想体系的东西。在笔者看来,《孟子》是这样,他既借鉴了西周的“助”法剥削形式,又参考了战国普遍存在的国家授田制形式,提出了全新的“方里而井”设计;《周礼》也是这样,其作者既吸收了大量的西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方面的成果,又吸收了自管仲以来的政治、经济改革成果,提出了一个新的一统天下的统治体系。然而,就这两本书有关所谓“井田”的内容而言,不管其包含了多少与历史上或现实中相符的东西,在总体上只能归于设想、规划、方案一类,属于精神范畴之内,而无法归于现实,因此,如果从实际施行角度来看,其必然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内部矛盾。当然,从“设计书”角度看,这种矛盾完全可以理解。另外,正因为《孟子》与《周礼》是两套不同的“设计书”,其间矛盾也是完全正常的了。《孟子》和《周礼》都没有提出“井田”一词,“井田”制作为对西周土地制度的一种描述,应当说在汉儒那里方才形成。由于“井田”资料有两个存在矛盾的不同源头,而这两个源头都是出于政治和经济的设计而将“井”与土地联系起来,与社会实际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凡是试图延袭这两个源头、并将其作为一种现实制度来理解的努力,都必然因内部存在尖锐矛盾而不能成功。汉儒是这样,后人也是这样。胡适从文献角度着眼,考察“井田沿革史”,“以为大概井田论是到汉代方才完备的”,从而否定井田制的存在(胡适:《井田辨》,《胡适文存》二集,上海书店1989年版。),应当说是有道理的。 作者:xjgoing 回复日期:2010-01-26 18:35:48
第三节 “井田”制与战国授田制比较研究
“井田”制究竟是否存在?《孟子》、《周礼》等文献中所说的“井田”究竟反映了什么历史事实?仅仅局限于有关文献还难以得到最后结论,要打破僵局,目前还有一个途径,这就是把它与战国田制联系起来,放在历史过程中去考察。无论对中国古史分期持何种观点,学者们都承认,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经历了一个巨大的变化过程,不管是政治、军事,还是社会经济结构。古人早就看到了这点,如王夫之就说:“战国者,古今一大变革之会也。”(王夫之:《读通鉴论·叙论四》。)这样,我们就可以有一个必然的推理:作为春秋以前的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肯定与战国土地制度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如果人们对西周土地制度的描述与战国相类,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种描述是不可信的。因此,如果将“井田”制与战国授田制进行比较研究,寻其同异,看看二者之间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这对于最后解决“井田”制问题,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 “井田”制与战国授田制之异同 通常被使用涉及“井田”制内涵的材料,仅见于成书战国的《孟子》、《周礼》、《司马法》和成书两汉的《谷梁传》、《韩诗外传》、《汉书》、何休《公羊解诂》、《春秋井田记》,其间不乏矛盾抵牾之处。战国授田制的内涵,不仅见于地下材料,亦散见于战国及秦汉的各种文献,经过学者们多年研究,已经可以描绘出一个大致轮廓(参见本文第四章的讨论。),当然,由于材料仍相当缺乏,我们尚难以完整地叙述出它的法律形式,也无法充分把握它在地域上的差别。为使叙述简明,本节暂不考虑有关“井田”制材料的内部矛盾,按照有则录之的原则归纳出其内涵的一些条目,以此为基准,逐条比较它与战国授田制的异同,并进行简略的分析。由于“井田”制是一个古老而庞杂的问题,为尽量避免误解和无谓争论,本节不得不罗列有关各种材料,并将历来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暂时束之高阁,置之不理。 “井田”制与战国授田制的比较可从下述十六个方面进行。 1.受田单位 “井田”制: 有家、夫两种。《孟子·滕文公上》、《周礼·大司徒》所述受田单位为家(《孟子·滕文公上》有“余夫二十五亩”,据文意,此指受圭田的“卿以下”之家的余夫,非直接生产者家庭的余夫。关于圭田,“官吏受田”一条将予以讨论。),《汉书·食货志》有一处叙述同此。《韩诗外传》除家而外,开始列出余夫。《公羊解诂》更明确为一夫一妇及以此为核心形成的五口之家。《周礼·遂人》所述受田单位为夫,《汉书·食货志》另一处记述同此。《春秋井田记》亦为夫,但又进一步说明,该夫受田“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 战国授田制: 亦有家、夫两种。《魏户律》有“●(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页),可见立户为受田前提。所谓“家五亩宅,百亩田”(《荀子·大略》。),即为以家授田。银雀山汉墓出土战国齐人作品《田法》曰:“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或(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即在以家为单位组成的行政区划州、乡中按夫授田,百人、千人所受田组成相应地块区、域。“一农之量,壤百亩也”(《管子·臣乘马》。),“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管子·山权数》。),等等,皆为以夫授田。 比较与分析: 二者受田单位皆有家、夫两种。战国授田制中这种差别可能与不同地区家庭结构不同有关,但其着眼点都在主要劳动力“夫”身上。商鞅变法明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李悝尽地力之教所述标准生产单位为“一夫挟五口”(《汉书·食货志》。),可见,秦与三晋受田之“家”是以一夫为核心的小家庭,授田予“家”和授田予该家主要劳动力“夫”可以说完全等价。而齐鲁之地多未分居之大家庭,如“八口之家”(《孟子·梁惠王上》、《孟子·尽心下》。),“十口之家,……百口之家”(《管子·海王》。),因此必须以夫授田。“井田”制材料中的家、夫之别,从《公羊解诂》和《春秋井田记》看,似乎亦出于同样原因。 2.受田者年龄限制 “井田”制: 着眼于是否成为劳动力。《汉书·食货志》曰:“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春秋井田记》曰:“人年三十,受田百亩。” 战国授田制: 亦着眼于是否成为劳动力。银雀山竹书《田法》有:“□□□(疑为“年七十”三字)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简文整理者认为此言为服役年龄,不妥,文中之“作”恐不能解为徭役。此句后续文字曰:“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原文误植为“作”)四人作者亡。”又曰:“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显然,不能说征发徭役越多国家越强盛、积蓄粮食越多。且其行文与《汉书·食货志》有关授田的文字非常相似,因而以理解为受田并从事农作的年龄界限为妥。)。此处受田者限于十六岁与六十岁之间,十四至十六岁、六十岁以上(可能至七十岁)授以半额田。 比较与分析: 《春秋井田记》所述始受田年龄偏大,不合情理,“三十”可能为“二十”之误。此外,两者具体年龄限制虽略有差别,但都着眼于劳动力,成年劳动力皆授以全额田。《汉书》所谓“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即勉强、强迫其参加一定劳动,有可能是指授予一定量土地,与《田法》半劳力使之半作,即授以半额田相类。至于两者中以家为受田单位者,其核心当然是成年男劳力。 3.授田者 “井田”制: 授田由国家实施。《孟子》是建议滕文公实施;《周礼》中为大司徒、遂人等官员之职;《汉书·食货志》记曰“先王”、“圣王”“制土处民”。这些,都代表着国家。 战国授田制: 亦由国家实施授田,并以法律形式固定化。云梦《秦律》为证。 比较与分析: 两者都由国家授田,表明授田以土地国有为前提。 4.授田额 “井田”制: 一般为一家或一夫授田百亩。《孟子》、《韩诗外传》、《汉书》、《公羊解诂》、《春秋井田记》皆为一家或一夫授私田百亩。除《孟子》为八家同养公田百亩外,余皆家或夫授公田十亩。另,《韩诗外传》、《公羊解诂》又有余夫授田二十五亩之说。《周礼》则为依田等授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周礼·地官·大司徒》。);“上地夫……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夫……田百亩,莱百亩,……下地夫……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皆相同(《周礼·地官·遂人》。)。《汉书·食货志》另一处记述与此类似:“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余夫亦相同。 战国授田制: 一般也是一家或一夫授田百亩。“家……百亩田”(《荀子·大略》。);“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一农之壤,量百亩也”(《管子·臣乘马》。);“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管子·轻重甲》。);“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吕氏春秋·乐成》。),等等。有因土地瘠薄而多授田者,“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吕氏春秋·乐成》。)。有因亩积小而亩数多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商君书·算地》。)。亦有因亩积大而亩数少者,如《田法》:“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比较与分析: 两者均为一家或一夫授田百亩,土地瘠薄者多授,以供轮作耕休。两者差别,“井田”制材料中多数有公田十亩之授予。关于公私田之分,本节后面集中分析。另外,《韩诗外传》、《公羊解诂》曰余夫受田二十五亩,大大低于正夫,不合情理,显系对《孟子》卿以下之家余夫受圭田二十五亩的误传,不足为比较的基准。 5.宅地 “井田”制: 授以定量宅地。《谷梁传》称:“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但未指明一家宅地多少。《韩诗外传》、《汉书》、《公羊解诂》为一家授庐舍地二亩半。《春秋井田记》为一家庐舍五亩。《周礼·遂人》曰授田时夫授一廛,郑玄注:“廛,居也”。《说文》:“廛,一亩半,一家之居”。不论面积大小,授田同时总要授予定量宅地。 战国授田制: 亦授定量宅地。通常一家五亩左右,《荀子·大略》曰“家五亩宅”。银雀山竹书《王法》有“……上家□(疑为地)亩四,中家三亩,下家二亩”(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此处所言当为授宅地亩数,依家大小而有等差。 比较与分析: 两者数量不一,但皆授以宅地。地域不同,宅地面积有差,此亦情理中事。 6.官吏受田 “井田”制: 《孟子》有:“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圭田为何,解释不一,但为卿以下官吏及其家属所受田无疑,其上所得自然为该家收入。 战国授田制: 亦见对官吏类如俸禄田之土地授收事例。“楚邦之法,禄臣再世而收地”(《韩非子·喻老》。);齐国臣下离“去之日,遂收其田里”(《孟子·离娄下》。);秦甘罗出使有功,“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 比较与分析: 两者都有相似的官吏受田。其上劳动力如何解决,收益如何分配,不清。战国授田制可能同时授予一定劳动力,《商君书·境内》曰:“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孟子》所言圭田数量很少,就文义似可推测为公田的分割部分,即圭田由井中农民代耕。 7.田界 “井田”制: 高度重视田界问题。《孟子》谈“井地”时,置田界问题于首位,“夫仁政,必自经界始。”《汉书·食货志》谈到“先王制土处民”时亦言:“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周礼》每言规划土地,必有田界,“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周礼·地官·大司徒》。),“……皆有地域沟树之”(《周礼·地官·遂人》。),还设计有沟洫与道路配套的规整的田界系统,“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周礼·地官·遂人》。)。 战国授田制: 商鞅变法亦将田界问题置于极重要地位,“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即确立起以固定田界阡、陌、阡道、陌道和非固定田界封、埒(疆)配套的田界系统,以保证授田的实施。东部地区也有类似设置,“春三月以甲乙之时发五政,……四政曰:端险阻,修封疆,正千(阡)伯(陌)”(《管子·四时》。)。 比较与分析: 细节虽有差别,但重视田界、确立田界系统,两者相同。授民以田,自然必须有相应田界系统保证其实施。 8.耕休与换田 “井田”制: 有耕休与换田之制。《周礼·大司徒》记田有不易、一易、再易之地,《遂人》授田中有莱田,郑玄注曰:“莱,谓休不耕者”;《汉书》记授田有不易上田、一易中田、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这些都是说授田中包括耕休之地。《公羊解诂》曰:“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这里不仅谈到耕休,也谈到定期更换耕地的制度。 战国授田制: 亦有耕休与换田之制。“魏氏之行田”,“邺独二百亩”(《吕氏春秋·乐成》。),倍于通常之百亩授田,是因“田恶”,当实行耕休。《田法》有“循行立稼之状,而谨□□美亚(恶)之所在,以为地均之岁……□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其中赋田即授田,《国语·晋语》“赋职任功”韦注:“赋,授也”;《吕氏春秋·分职》“出高库之兵以赋民”高诱注:“赋,予也”;《汉书·哀帝纪》“皆以赋贫民”颜注:“赋,给与也”。该句即曰,根据庄稼生长状况确定田之肥瘠,三年更换一次授田,十年全部更换一遍。 比较与分析: 两者基本相同。耕休轮作作为耕作制度,在任何田多人少之地都可以实施。换田制度则不仅皆有记述,而且都是三年更换一次。 9.公私田之别 “井田”制: 除《周礼》而外,皆有公田与私田之别。《孟子》为八家同养公田百亩,《谷梁传》为九百亩中“公田居一”,其余材料皆曰家受公田十亩。《谷梁传》还有“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可见公田、私田与吏、民相对应,公田由官吏管理,农民耕作,收入归官府。 战国授田制: 未见。 比较与分析: 两者完全不同。对此,本节后面集中分析。 10.亩积 “井田”制: 亩积皆为百步。《韩诗外传》:“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汉书》:“六尺为步,步百为亩。”《孟子》:“方里九百亩。”《谷梁传》:“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 战国授田制: 亩积不一。秦制二百四十步为亩。齐鲁等东部地区大约是百步为亩。《礼记·王制》云:“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又曰:“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其谓“东田”,当指战国或秦汉时期东部地区亩积,似为六尺步之百步之亩。武帝末年行代田法,“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汉书·食货志》。),以班固之言:“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汉书·食货志》。),一井一屋共一千二百亩,折为五百亩。可见当时仍行两种亩积,大约前者为东田,百步为亩,后者为西田,二百四十步为亩。东西田之别当为战国旧制,残存于汉初(参阅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三“王制东田名制解义”,《癸巳存稿》卷十“亩制”。)。与亩积西部大东部小相对应,西部有“小亩”之称,“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商君书·算地》。),东部齐国则有“大亩”之称,《田法》云:“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此种亩积变化春秋时即已产生,《孙子兵法》佚篇《吴问》述晋之亩积变化曰:“范、中行是(氏)制田,……百六十步为畛,……[智是(氏)制田,……以百八十步为畛],……韩、魏制田,……以二百步为畛,……赵是(氏)制田,以二百卌步为畛”(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残简释文》,《文物》1974年第12期。引文中“畛”原作“●”,释为“亩”,据黄盛璋《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牍及其相关问题》(《文物》1982年第9期)改。),此处之畛实际为亩的代名词。 比较与分析: 战国时各地亩积不同,且多有变化,但若不考虑一步尺寸长短的差别和变化,东部地区一般亩积大致为百步,这与“井田”制材料中的亩积是统一的。而有关井田制的早期文献,恰恰也都出自东部地区,两者间自然会有某种联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