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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查制度的优越性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初心阅读室 2013-03-08
委托调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将需要在辖区外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委托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进行。

  设立委托调查制度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从当前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践看,许多违法行为不仅仅局限在一个地区,往往涉及多个地区。二是如果工商机关对需要在异地调取证据的行政处罚案件,都采取直接到异地调查的方式,将会大大增加办案的成本,乃至影响办案效率。而各级工商机关又普遍存在办案经费和人员不足的困难。因此,设立委托调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委托调查取证可以使得获取本地证据和获取外地证据的工作同时进行,从而有利于加快案件调查进度,缩短办案周期。这样一来,可以减少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阻力,增加证据的真实性。在实践中,许多行政相对人对外地工商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往往不愿意予以配合。而采取委托调查取证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减少案件调查过程中的阻力。同时,委托当地工商机关进行调查,还可以避免语言障碍以及因人生地不熟等原因带来的不便,从而有利于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有助于委托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掌握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发现新的案件线索,还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工商机关办案经费和人员不足的压力。

  工商机关进行委托调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工商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除了委托调查地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外,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个人进行调查。其次,受托主体必须是拟调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能是该机关中的某个具体机构。委托调查的形式必须规范。委托调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机关需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写明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委托事项、委托原因以及具体要求等,委托事项应具体。委托调查时,委托机关应当说明需要受托机关进行调查的具体事项,而不能笼统地提出需要受托机关协助调查,更不能将整个案件都委托给受托机关进行调查。受托机关在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委托调查函后,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对于调查获得的证据材料,应及时反馈给委托机关。如果受托机关确有困难无法协助,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魏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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