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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物无痕 2013-03-11
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维护劳动者权益
作者:朱桂兰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2011-03-24 09:59:00

  劳务派遣是起源于西方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引进中国以来,在众多用工领域得到推广运用。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辟出专门章节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过程中合同责任划分、劳动者权益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民建无锡市委在调研中了解到,近年来,由于劳务派遣被一些用工单位滥用,致使劳务派遣成了少数用工单位规避法律责任、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目前,劳务派遣已经遍布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银行、电信、饭店宾馆、家政、医疗、邮政、零售企业、制造企业、建筑企业,甚至政府机关等领域。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除了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外,几乎所有员工都是劳务派遣工,他们干着最苦、最重、最危险的工作,得到的却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工资,有些甚至更低。一些职工在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岗位上已经干了10多年,还仍然是个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滥用,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拖欠职工工资等恶意违法行为埋下隐患,严重扰乱了社会分配秩序,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为此,民建无锡市委建议:必须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加强监管,严格规范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用工范围,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第一、要尽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制订完善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机构设立、劳务派遣的范围和岗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标准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特别要针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来规避用人责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制订明确的禁令,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要加大劳动法执法力度,尽快纠正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行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要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对用人单位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立即加以纠正。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执法机关应当责令用人单位与超期劳务派遣工重新签订正式的劳动用工合同,重新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

  第三、要制订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标准。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是辅助性、临时性和技术性用工的特点,国家应当单独制订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标准,通过提高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来抑制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冲动。劳务派遣工资标准应当按照计时工资来计算,工资标准至少要高于同类岗位的日工资、周工资或者月工资标准的三倍以上。任何单位使用劳动派遣工都必须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标准,否则将要受到相关部门的严厉处罚。

  第四、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管。除了要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组建的门槛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监管,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互相勾结侵害劳动者的行为,劳务派遣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得拖欠社保基金,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审核见证,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向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收取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在没有缴清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金之前不得关闭等,通过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行为,为劳动者免陷非法用工陷阱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五、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的政策法律宣传,让每一个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形式、内容和自身权益保障等都有充分的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向全体劳动者免费发放劳动者应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读本,由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交由劳动者学习、保存,以便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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