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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锡·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2011·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博问强记 2013-03-14


  1、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答:本市市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市区各类学校(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幼托机构)的在校学生、本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自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年内已经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之后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所缴费用也不退回。对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实行免责期的,其当年免责期内仍享受居民医保相应待遇。

  对于在参加居民医保期间又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次年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执行“免责期”的规定。

 

  2、哪些外地户籍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答:外地户籍在市区就读的学生(含幼托和科研院所)均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外地户籍在我市的宗教教职人员凭区以上民宗局审核盖章(市直宗教活动场所经市民宗局审核盖章)后,报市社保中心征缴管理部审核确认,再到工作场所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的子女能否参加居民医保?

  答: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的子女在市区就读的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学龄前幼儿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4、特殊人员如何办理居民医保手续?

   答:我市市区新出生的幼儿自出生之日起、户口迁入之日起、从单位离职的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期满之日起、已办理退休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的人员90天之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6月30日以后(6月30日后新出生幼儿、户口迁入、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期满、已办理退休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90天之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个人缴费部分减半收费,参保缴费后从7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5、我市居民医保有什么特点?

  答:我市居民医保是以“住院为主,兼顾门诊”的基本医疗保险。

 

  6、居民医保个人免缴的对象有哪些?

  答: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免缴的对象有:低保、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抚养或赡养)、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特困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民政部门)、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特困职工家庭。

 

  7、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儿童统筹的人员为何一定要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答:从2011年开始,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儿童统筹的人员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如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儿童统筹或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均不能享受医疗待遇,也就是在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后,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儿童统筹并缴费,方可享受医疗待遇,原定点医疗机构不变(如:人民医院、101医院等,不能到社区医疗机构就医)。

 

  8、什么时间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答: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待遇。2013年因文件下发较晚,街道居民参保手续办理后延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2013年2月1日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2013年居民医保待遇。

 

  9、我市居民医保有什么特点?

  答:我市居民医保是以“住院为主,兼顾门诊”的基本医疗保险。

 

  10、2013年参加居民医保要缴多少费用?

  答: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现筹资标准为:本市在校学生(含幼托机构、大学、科研院所)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350元(个人缴费100元,财政补助金额250元),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90元(个人缴费240元,财政补助金额350元)。

  符合供养条件职工的直系亲属和独生子女参保缴费后,其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所在单位应给予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单位确定。

 

  11、免缴对象参加居保是否要办理参保手续?

  答:居民医保个人免缴的对象个人不要缴费,但一定要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手续,一律不能进行补办。低保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符合规定的民政救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政府资助。

 

  12、参加居民医保住院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学生和居民分别为市区医院300元和600元,社区医院住院200元)后,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在本市社区医院就医的基金承担90%,自己承担10%;急诊或转诊到本市其他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的基金分别支付65%和55%;未转诊的基金按上述比例减半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7万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13、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在门诊上有什么待遇?

  答: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800元以内的,在社区医院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各负担50%;经社区医院转至市区医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未经转院的,减半执行,居民医保基金支付20%、个人负担80%。超过8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14、参加居民医保生了大病门诊上有何优惠政策?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病种是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共七个病种。

  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指定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妇幼(限乳房、妇科恶性肿瘤)和解放军101医院)、传染病医院(丙型肝炎)、精神病(市精卫中心),并持医学检查报告、《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会保障.市民卡》, 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有效期为三年。

  参保人员在进行这七个病种的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诊断要点和用药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作为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15、怎么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答:凡符合条件的居民,首次参保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享受财政补助和资助的居民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享受财政资助的对象还应出具相应的证明(如《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等)。

  学龄前儿童首次参保时家长还应带上幼儿本人或携带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以便于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

  已参保居民办理续保手续时,仅需携带上年度参保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到户籍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缴费手续。

  本市市区学籍的各类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幼托机构学龄前儿童,统一由所在学校或幼托机构办理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证卡购领或续保等手续,也可以由学生本人到就近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或更换《社会保障.市民卡》。

 

  16、参加居民医保后如何办理就医凭证?

  答: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证卡有:《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市民卡》

  已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居民就医时,在就医的医疗机构购买《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每本2元);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需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照相、指纹等信息采集和购领手续。因各种原因本人不能前往办理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携一张一寸白底彩色免冠近照代为申领。对于已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持卡直接在办卡处办理卡的启用手续。

 

  17、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如何选择约定医院和变更约定医院?

  答:居民医保就医和费用结算实行定点管理。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下设的一体化服务站)作为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约定医院)。参保居民首次参保登记时,应在全市6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范围内就近、自愿选择一所,年内不得变更。

  下一年度需要变更的,在实际参保缴费后,应于当年10月至12月20日期间(参加2013年街道居民医疗保险的,后延至2013年1月31日),携《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到需要重新约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变更的,下一年度的个人约定医院不变。

 

  18、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如何在约定医院就医、转诊?

  答:参保居民患病,应到个人约定医院就医;如约定医院现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服务设施和医技水平不能提供医疗服务的,由本人或家属持上列证、卡由约定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有效期三天),转至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个人约定医院应将服务时间和所能提供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等情况,及时告知参保居民,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内)遇有急症,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不满3周岁的参保少儿,可到个人约定医院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以上对象如需在市区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入院后三天内应按本条第一款办法办理转诊手续。

 

  19、参加居民医保人员怎么到外地看病?

  答:参保居民长期(一年以上)在境内异地居住(休学、就学)或因病需转外地(境内)治疗的,经个人约定医院同意,可在外地选择一所相应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

 

  20、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答:参保居民在个人约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或转诊至市区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除外),均应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和社保中心统一结算。

 

  21、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现金看病的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答:对于参保缴费后因各种原因尚未领到《社会保障(IC卡》)的;在本市或外地(境内)急症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满3周岁的少儿,到个人约定医院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转诊至市区指定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长期异地居住(或就学)或因病需转外地(境内)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现金垫付后,可持《居民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IC卡)、出院小结(住院治疗)、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个人约定医院按规定报销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至次年3月底,超过此期限的不予报销。

 

  22、居民分娩是否可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分娩可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包括分娩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住院规定予以报销,但每次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

 

   23、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能否退个人缴费部分?

  答:在参保后享受居保待遇期间(街道居民参保的次年1月1日-12月31日,新参保的学生从参保的当年9月1日-次年的12月31日)不能退个人缴费金额。街道居民参保后可在参保时间(每年的9月1日-12月31日)根据本人意愿到参保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退费;学生到市社保中心征缴管理部窗口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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